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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街道办事处,区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公共停车设施建设及规范停车管理的实施意见》、《市机动车停车场建设管理办法》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公共停车场建设优惠政策的通知》有关精神,为加快公共停车场建设,提升停车管理水平,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职责分工
(一)区建住局负责全区公共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与监督管理工作,协调争取市级停车场优惠政策和补助资金。
(二)区发改委负责全区新建公共停车场项目立项工作。
(三)规划分局负责协调全区公共停车场的规划编制和建设期规划审批及管理工作。
(四)国土分局负责协调区内公共停车场建设用地的审批供给。
(五)各街道办事处、火车站广场管委会、科技产业园管理办负责组织对辖区机关、企事业单位、公共建筑内部的各类停车场进行普查,协调产权单位通过错时停车等形式将自用停车场有偿向社会开放;针对辖区停车需求,拟定辖区公共停车场建设计划;自主投资或招商引资建设一批公共停车场;负责辖区停车场建设的环境保障和相关协调工作。
(六)区教育局、区卫生局负责协调利用学校、医院内的空闲空间建设公共停车场;组织协调学校、医院配建停车场向社会错时开放。
(七)区财政局负责落实全区停车场建设奖励资金。
(八)区执法局和交警大队负责人行道占道停车和车行道执法停车的监管与处罚。
(九)区招商局负责公共停车场建设项目的宣传推介和招商引资。
(十)区城(棚)改办负责落实城(棚)改项目配建停车场建设,协调城(棚)改项目预留公共停车场用地,建设公共停车场。
(十一)区物价局负责对公共停车场收费进行监督管理。
二、工作原则
坚持分区域、分地段补建、插建停车场;以建设现代化立体停车场为主;鼓励单位或居住区配套建设的自用停车场向社会开放;利用三到五年时间建成一定数量及规模的公共停车设施,满足区域经济发展的需求。
三、建设模式
采取由政府投资、社会投资、单位自建等多元化投资建设模式,通过进一步完善相关优惠政策,积极吸引社会资金进入公共停车场建设。
(一)政府投资: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原则,通过政府投入或利用政府资源建设公共停车场。
(二)社会投资:按照“谁投资、谁收益”的原则,广泛吸纳社会资本参与公共停车场建设。
(三)单位自建:动员产权单位利用空闲土地新建或超出配建标准建设停车场,并向社会开放。
四、优惠政策及奖励办法
(一)市级优惠政策的兑现。区建住局负责协调市级停车管理部门,对符合市级有关优惠政策的公共停车场,及时落实相关优惠政策、兑现补助资金。
(二)资金奖励。为加快推动我区公共停车场建设,区政府将列支专项资金,对建设速度快、作用发挥明显的公共停车场项目建设单位和责任单位进行奖励。
(三)奖励标准。全区以明城墙为界进行划分,设城墙内和城墙外两个区域。
1、项目单位的奖励标准:
公共停车场:按建设泊位200个(含200个)以上,200个以下、100个(含100个)以上,100个以下的分类标准,城墙内每建成一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的资金奖励;城墙外每建成一处分别给予8万元、4万元、2万元的资金奖励。
配建停车场:对超出规定数量并对外开放的配建停车场,按开放泊位100个以下、100个以上的分类标准,城墙内每处分别给予2万元、5万元的资金奖励;城墙外每处分别给予1万元、3万元的资金奖励。
2、责任单位的奖励标准:
对完成区政府下达的停车场建设任务的责任单位,给予10万元资金奖励;建设规模较大的,另行奖励。未全部完成停车场建设任务的责任单位,按照实际完成情况酌情进行奖励或处罚。
具体奖励资金由区建住局和区财政局按照奖励标准进行核算,报请区政府审定后实施。
五、报建程序
(一)项目备案:项目单位按照相关建设程序在区发改委申报立项,并将项目立项文件、项目设计方案、优惠政策申请表、运营承诺书等资料报区建住局备案。
(二)项目审核与申报:由区建住局组织相关部门对停车场设计方案进行论。论证通过后,由区建住局向市级停车管理部门申报,争取列入市级建设计划。
(三)项目优惠政策的兑现:项目建成后,由区建住局联系市级停车管理部门进行验收,并落实相关优惠政策。
六、其它事项
(一)公共停车场建设列入年度全区城建计划,并纳入全区年度综合考核。
(二)公共停车场建设优惠政策和补助资金参照《市公共停车场建设优惠政策》执行。
(三)公共停车场建设管理工作依据《市机动车停车场建设管理办法》执行。
(四)本意见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