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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根据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加强动植物疫病防控,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和《国务院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精神,为确保有效预防、控制和扑灭重大动物疫病,提高动物卫生监管和服务水平,促进畜牧业健康稳定发展,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现就全市兽医管理体制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兽医工作是公共卫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畜牧业健康稳定发展的重要保障,是保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一项基础性工作。畜牧业是我市农业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和农民增收的重要来源,我市是畜禽及其产品的集散中心。近年来,国内外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形势日益严峻,现行兽医管理体制已不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因此,改革我市兽医管理体制已成为十分必要和紧迫的任务。
二、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按照政府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职能的要求,以提高动物疫病防控能力、确保动物和动物产品质量安全为目的,以建立完善全市兽医工作体系、明确职责、依法行政为重点,全面提升我市动物卫生工作水平和动物防疫公共服务能力,促进我市畜牧业可持续发展和农民增收,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
主要目标: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健全机构、明确职能、理顺关系、稳定队伍,逐步建立起科学、统一、透明、高效的兽医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加强行政管理,提高执法水平,稳定基层队伍,构建我市“两级管理、三大体系、四级网络”的兽医管理体制:即市、县两级兽医行政管理;兽医行政管理、兽医行政执法和兽医技术支持三大体系;市、县、乡、村四级动物疫情防控网络。突出履行好动物防疫等公益性职能,放开动物疾病诊疗等经营服务性职能,切实强化各级政府对兽医工作的行政管理、执法监督和技术支撑能力。
三、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建立健全兽医行政管理机构。市畜牧兽医水产局为市人民政府主管全市畜牧、兽医、渔业、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饲料的行政管理机构。县(市)畜牧兽医水产局、区兽医行政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兽医行政管理工作。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兽医行政管理机构工作职责完成情况的效能监督。上级兽医行政管理机构对下级兽医行政管理机构负有指导职责。各级兽医行政管理机构对动物防疫、检疫负有指导和监管职责,要加强兽医医政、药政管理,实施官方兽医制度。
(二)组建市动物卫生监督所(畜牧兽医综合执法支队)。整合现有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行政执法职能,将市动物防疫监督站更名为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加挂市畜牧兽医综合执法支队牌子。其主要职责是:负责指导、协调全市动物卫生监督工作;负责城区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依法负责动物防疫、检疫、动物和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种畜禽、兽药、饲料等畜牧兽医处罚工作。
县(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设置参照市级执行,区不设立相应机构。
(三)组建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畜禽水产品质量检测中心)。整合现有动物防疫和动物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等技术工作和设备设施资源,组建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保留市畜禽水产品质量检测中心牌子。其主要职责是:负责组织实施全市动物防疫、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动物疫病诊断、监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预警预报、技术仲裁等工作;负责动物和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的检测等技术工作。
县(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设置参照市级执行,区不设立相应机构。
(四)加强乡镇动物防疫机构建设。各区、县(市)要切实加强乡镇动物防疫机构建设,整合资源,完善体制,按乡镇或区域设立动物防疫站(畜牧水产站),实行“县乡共管,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其人员、业务、经费等由各区、县(市)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管理,承担动物防疫、检疫和公益性技术推广服务职能,不再承担诊疗、去势、养殖业投入品供应、兽药饲料经营服务等经营性职能。
(五)建立健全村级动物防疫体系。建立村级动物防疫员队伍是现阶段我市养殖业发展和适应国家动物疫病防控政策调整的客观要求,是有效防控重大动物疫病的重要基础。乡级动物防疫体系应实行村级动物防疫工作全覆盖,对每一个行政村配备村级防疫员的人数不作硬性要求,但要以乡镇为单位,合理划分区域,配备好村级动物防疫员。村级动物防疫员的主要职责是:承担责任范围内动物免疫、动物疫情报告、畜牧业生产统计及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六)推行官方兽医制度。全市各级兽医行政管理、兽医行政执法和兽医技术支持机构的国家兽医工作人员,需经资格认可、法律授权或政府任命,逐步进入官方兽医队伍,代表政府对动物防疫、检疫、动物健康、公共卫生等进行监督检查并出具兽医卫生证书。市、县(市)人民政府在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设立首席兽医官。首席兽医官由具备高级兽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和较强行政管理能力的人员担任,其主要职责是:作为政府技术顾问,代表政府参与有关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动物产品安全监管方面的活动;组织专家及相关部门处理重大动物疫情和动物产品安全应急事件;经依法授权通报动物疫情和新闻。
(七)实行执业兽医制度。执业兽医制度是指国家对从事动物疾病诊断、治疗和动物保健等经营活动的兽医人员资格认可制度。全市从事以上经营活动的兽医人员,必须达到规定的专业知识水平和条件,考试合格,取得国家兽医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执业兽医资格,并依法注册,持证执业。国家、省对乡村兽医服务人员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建立兽医卫生公共财政保障机制。兽医行政管理、兽医行政执法、兽医技术支持和乡镇动物防疫机构所需人员经费、工作经费和基础设施设备建设经费全额纳入各级财政预算。村级动物防疫员的报酬和保障机制可采用购买服务等方式,具体办法由各区、县(市)人民政府自行制定。兽医工作机构依法收取的动物检疫等行政事业性收费上缴同级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全部用于动物防疫事业。
四、加强对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组织领导
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面广,各部门要积极配合。各区、县(市)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要成立由分管领导牵头和有机构编制、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发展改革、法制、兽医管理等部门参加的领导小组,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结合辖区实际尽快制定实施方案,报上级政府审批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全市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工作要求在2011年11月底前全部完成。
五、本意见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