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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街办事处,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近年来,全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在制度建设、规范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上取得一定的成绩,但全区经营性国有资产的运营还是粗放式、分散型的模式。为进一步提高国有资产的管理水平和运营效能,有必要将全区经营性国有资产进行整合,实行统一经营管理,实行集约化运营,并通过项目运作,充分发挥经营性国有资产的杠杆作用,促进全区经济发展。根据区政府进一步加快推进全区国有经营性房产集中规范管理的工作思路,将区属各街办事处经营性房产划转到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区国资公司)进行统一经营管理,具体意见如下:
一、管理的原则和方式
各街办事处经营性国有资产按照“集中管理,集约运营”的原则,将各街办事处经营性资产划转到区国资公司,由区国资公司统一管理和运营。各街办事处应划转经营性资产具体包括,街道办事处所属经营性房屋、土地(含有证和无证),承租的国有公房(经营性用途)。
二、资产经营性收益的管理
各街道办事处经营性资产划转到区国资公司后,其资产收益(主要是房屋性资产的出租收入,简称收入基数)按“收支两条线”原则,由国资公司作为非税收入全额上交区财政,区财政局与税务部门协调确定缴税额度,再由区财政按划转资产2010年实现的收入扣除相关税费后的净额为基数(简称划拨基数),单独列入各街道办事处年度财政预算。
三、资产的处置
街道办事处经营性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划转到国资公司后,国资公司要严格按照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加强资产管理,确保资产保值增值,不流失。资产需要处置时,须由公司经理办公会提出处置方案,提交公司董事会讨论形成决议,经区国资办审核,报区政府批准后方可处置。处置时要严格按国有资产处置规定公开挂牌。
四、划转移交管理的工作要求
(一)各街道应高度重视此项工作,于2012年5月31日(周一)前向区国资办上报2010年的租房合同及租金收入收据复印件,经区国资办会同财政局审核确认后,于2012年6月9日前同各街办事处签定收入基数确认书。
(二)各街办事处于2012年6月9日前同区国资公司签定经营性资产移交协议书。
(三)各街经营性资产财政划拨基数待国资办、财政局在各街的收入基数中扣除相关税费,经各街办事处签字确认以后,列入财政年度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