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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意见》、《中共省委关于印发<法治建设实施纲要>的通知》和《中共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创新社会管理的意见》精神,进一步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的积极作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社会组织建设管理的重要意义
加强社会组织建设管理是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推动民主政治发展的客观需要,是完善市场功能、提升产业水平的重要手段,是加强社会管理、增强社会自治功能的内在要求,是整合社会资源、促进民生改善的有效途径。目前,我市社会组织规模在不断扩大、类型在不断增多,对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的影响日益广泛、深刻。但是,面对经济社会加快转型的新形势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新任务,我市社会组织还存在结构不合理、整体水平不高、运行不太规范、发展环境不优等突出问题,影响了其管理服务功能的发挥。为此,必须站在推动科学发展和促进社会和谐的高度,紧扣建设“现代、幸福家园”的战略部署,把加强社会组织建设管理作为一项重大而紧迫的任务,切实抓紧抓好。
二、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培育发展和管理监督并重,突出发展重点,加大培育扶持,加强规范管理,强化保障措施,促进我市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中的积极作用。
总体目标。力争用3-5年的时间,逐步构建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门类齐全、层次丰富、结构优化、布局合理、覆盖广泛的社会组织网络,配套建立社会组织管理指导者、专职工作者、志愿服务者等专业化队伍,完善法规政策、登记管理、考核评估、执法监督、服务指导等行政管理体系。社会组织数量明显增多,功能更加完善,管理更加规范,逐步形成全员参与、充满活力、富有效率的社会组织工作环境。到2015年,每万人拥有社会组织5个以上,社会组织登记备案率达到100%,公益慈善、社会福利、公共服务类社会组织占社会组织总数的50%以上,评估等级在3A以上的社会组织占社会组织总数的50%以上。
三、大力培育发展社会组织
1.突出发展重点。重点培育发展服务我市重点产业集群建设的行业协(商)会,培育发展服务“三农”和城乡社区的基层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公益事业机构、基金会等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培育发展枢纽型、联合类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公共服务类社会组织。
2.放宽准入条件。扩大直接登记范围,凡公益慈善、社会福利、公共服务、工商经济类社会组织申请人可直接向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降低乡镇(街道)、村(社区)等基层社会组织的设立标准,开办资金、会员数量等按原有标准的50%核定。尚未达到登记条件,但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又迫切需要的乡镇(街道)、村(社区)基层社会组织,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备案。鼓励基层社会组织与事业单位或社区居民委员会合用办公场所。
3.加大政策扶持力度。设立社会组织发展专项资金,并建立财政扶助、企业资助、个人捐助等多元化筹资机制,对社会组织给予大力扶持。依法落实培育发展社会组织的优惠政策,鼓励金融机构积极为社会组织发展提供信贷支持,积极引导企事业单位、公益慈善机构以及社会各界支持社会组织发展。
4.构建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平台。加快规划建设社会组织孵化基地和公共信息化系统,打造服务社会组织发展的公共平台。社会组织孵化基地优先满足需要重点扶持的社会组织进驻。
5.建立政府购买服务机制。政府及各部门直接承担的,为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事项,可通过政府采购,以公开、合理的方式确定有资质的社会组织来实施,并根据社会组织提供服务的数量和质量,由政府支付相应的服务费用,逐步建立“政府采购、定向委托、合同管理、集中支付”的新型政府提供公共服务方式。民政、发改、财政等部门牵头研究出台配套政策,制定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具体实施办法。
6.逐步转移政府职能。推进政府与市场中介组织、社会组织分开。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政府各部门逐步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能够自主解决、市场机制能够自行调节、社会组织通过自律能够解决的事项转移出去。将行规行约制定、行业准入、资质资格、专业技术职称、职业资格与等级认定审核,公信证明、行业标准、行业评比、行业领域学术和科技成果评审等行业管理与协调性职能;法律服务、宣传培训、社区事务、公益服务等社会事务管理与服务性职能;业务咨询、行业调研和统计分析、决策论证、资产项目评估等技术服务性职能与市场监督职能,通过授权、委托及其他适当方式依法转移给社会组织。政府各部门要提出职能转移具体方案,建立职能转移目录。
四、加强社会组织规范管理
1.加强社会组织宏观管理。根据社会组织的不同类型、不同特点和不同功能,围绕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现状和群众的社会服务需求,编制社会组织设立导向目录,实行分类指导和管理。严格控制业务宽泛、不易界定的社会组织,禁止设立违背法律法规的社会组织,实现社会组织数量增长、结构优化和质量提升的协调统一。
2.明确社会组织监管职责。建立健全统一登记、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分级负责、依法监管的社会组织管理体制。加大对登记管理机关的人员和经费保障,强化登记管理机关的登记、管理、监督、执法职责,完善登记管理机关与相关部门间的信息交流、协同监管机制,提高监管合力和应急反应能力。业务指导单位负责社会组织业务联系与指导。每个业务指导单位要有领导分管、有专(兼)职工作人员承担指导、管理与联系工作。宣传、财政、审计、公安、物价、人社、工商、质监、税务、金融等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切实加强对社会组织印章、组织机构代码、财政税务票据、银行账户、社保基金、收费和宣传等方面的监管。
3.建立公开透明的社会监督机制。建立社会组织评估机制,分类制定社会组织考核评估标准和办法,定期组织评估,建立评估档案,向社会公开评估结果。评估结果作为承接政府职能转移、购买服务、享受政策优惠的主要依据。建立社会组织信息公开制度,定期公布社会组织服务程序、业务规程、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公益服务和年检情况等信息创新社会监督机制,将群众监督、舆论监督与社会参与、新闻媒体、法律手段等有机结合起来,实现对社会组织全方位的有效监督。健全完善社会组织淘汰退出机制,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
4.健全社会组织自律机制。督促社会组织依据法律法规,建立健全行规行约、从业人员行为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依据《章程》建立民主决策、人事管理、财务管理、内部监督等规章制度,逐步实现社会组织自主办会、自我约束、自我发展。实行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和重大活动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制度。
5.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加强执法力量,强化部门协作,建立联合执法制度,依法查处社会组织违法行为,坚决取缔非法社会组织。
五、强化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加强社会组织建设管理摆上重要位置,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完善工作协调机制,建立市社会组织管理工作协调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解决社会组织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各区县(市)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加强社会组织建设管理的意见和配套政策措施,并抓好落实。
2.建立沟通协调制度。建立政府与社会组织联系沟通的常设平台。政府在制定政策、进行重大决策过程中,及时与相关社会组织进行沟通,听取社会组织的意见和建议。积极组织社会组织代表参加各种听证会、论证会,提高社会组织对公共事务的参与度。政府各部门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与相关社会组织建立日常联系制度,方便社会组织及时反映意见。发挥社会组织联合会在联系政府与各社会组织中的桥梁纽带作用,加强沟通交流,促进信息共享。拓宽社会组织参政议政渠道,在人代会、党代会增加社会组织的代表比例,在政协增加社会组织的界别,进一步发挥社会组织在协调利益关系、反映群众诉求方面的作用。
3.加强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加强党对社会组织的领导,扩大党在社会组织中的组织覆盖和工作覆盖。充分发挥党组织在社会组织中的领导核心作用,确保社会组织的正确发展方向。市社会组织党工委要认真履行职责,抓好市本级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建立健全社会组织党组织审批、管理和党员发展、党员教育管理等工作制度;指导各区县(市)抓好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各级党组织要积极帮助解决社会组织党组织开展活动的困难,社会组织党组织党费主要用于自身党组织建设。社会组织要支持所在党组织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阵地保障。
4.加强社会组织人才队伍建设。将社会组织人才培养纳入全市人才发展规划,强化社会组织人才队伍培养、评价、使用、激励相衔接的政策保障,积极探索建立从优秀社会组织工作人员中定向考录公务员制度。支持和引导社会组织从大中专毕业生中选聘专职工作人员。每年对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进行一次职业能力轮训。发展壮大志愿服务队伍,建立志愿服务事业指导组织和公益机构,加强志愿服务的规划、指导和协调工作。
5.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充分利用网络、报刊、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加大对社会组织工作以及先进典型的宣传力度,进一步增强社会各界对社会组织的了解和认识,引导广大干部群众主动支持和参与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积极营造有利于社会组织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