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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及驻区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进一步提高城乡规划水平,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城乡规划的重要意义
城乡规划是政府指导和调控城乡建设和发展的基本手段,是关系现代化建设事业全局的重要工作。在调整城乡布局、完善城市功能、合理利用土地、促进经济发展、改善生态和居住环境、协调各项建设等方面,具有重要的综合调控作用。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城乡规划的重要性,高度重视城乡规划工作,正确处理规划与建设、局部与全局、眼前与长远的关系,树立可持续发展和以人为本的观念,把城乡规划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及时研究解决城乡规划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切实发挥城乡规划对城乡土地和空间资源利用的指导和调控作用;要充分发挥城乡规划的龙头作用,自觉维护规划的严肃性,严格执行规划;要把城镇规划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财政预算,适当加大投入,确保规划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切实加强城乡规划编制工作
(一)编制和完善乡镇规划。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在《市城镇体系规划》(2011—2030年)的指导下,加快总体规划的编制工作,及时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良田镇、桥口镇、坳上镇、栖凤渡镇、塘溪乡、五里牌镇、许家洞镇的总体规划编制必须在2012年6月底之前完成,其他乡镇总体规划要在2012年底前完成。
(二)加强村庄规划编制。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按照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要求,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乡镇总体规划、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遵循因地制宜、合理布局、节约土地、体现特色的原则,在2012年底前完成乡(镇)域村庄布局规划。新农村建设必须编制村庄规划,各乡镇人民政府每年要组织编制2—6个村庄规划,确保用5年时间编制完成辖区内所有村庄规划。
(三)严格执行规划编制和审批程序。规划编制工作坚持“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方式进行。乡镇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在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由各乡镇人民政府委托有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组织编制。规划方案形成后,要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召开规委会进行审议。规划成果经评审论证通过后,按规划程序报市人民政府审批。村庄规划,除新农村建设示范村外,原则上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村庄规划经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大会讨论通过后,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查,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经批准的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集镇建设规划及村庄建设规划,需要修改、调整的,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三、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审批管理
(一)切实规范规划审批管理。各乡镇、村要严格执行城乡规划编制、审批统一管理制度。在规划建设区内(包括各乡镇、村、各类开发区、园区)进行各项建设活动的规划许可,统一由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审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得越权审批,确保“城乡统筹”、“规划审批一支笔”的原则落到实处,确保城乡建设持续健康发展。规划区内一切建设活动均须按规定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统一办理规划报建和审批手续,对符合条件的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简称“一书三证”)。规划分局作为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城乡规划法》及《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规定,完善和规范审批程序。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依法依规做好协调配合工作,确保“一书三证”制度的实施,凡未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发改部门不予立案审查;未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国土部门不得办理土地使用审批手续;未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房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房屋产权证。
(二)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城乡规划法》规定,为城乡规划的编制、审批、行政监管提供经费、技术力量及人员保障,确保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加强指导,并进行定期检查,确保各项建设活动按规划实施。
四、切实加强规划实施的监督
(一)明确监督职责。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健全规划管理监督检查制度,加强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和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乡镇、村庄规划实施的监督,对违法建设应当责令停止建设,对责令停止建设行为逾期不改或无法采取改正的措施消除影响的建设行为,应当及时查封施工现场,组织强制拆除;街道办事处对本辖区内违法建设的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并配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关执法部门或者机构等予以处理。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发现本区域内违法建设行为的,应当予以劝阻,并及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关执法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报告。
(二)健全监督机制。充分发挥人大监督和政协参政议政作用,城乡规划、重大项目建设要征求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意见。要实行城乡规划和建设项目的批前公示、批后展示、现场公告制度,使广大居(村)民了解规划、参与规划、监督规划。对重大规划编制和重要规划方案要举行听证会,征求有关部门和群众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强化规划部门的监督职能,加强和充实规划监察力量,对强制性指标和指导性指标实行动态监控与督查。
(三)推进法治建设。坚持把规划作为城镇建设和管理的基本依据,认真执行《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五、进一步健全规划管理机制体制
(一)完善规划决策机制。成立区城乡规划委员会,统筹全区规划及重大项目决策。
(二)完善规划财政体制。根据工作需要由区财政每年安排一定的规划专项经费,专项用于区规划编制、培训工作,确保规划工作正常开展。
(三)加强规划队伍建设。城乡规划部门要不断引进城乡规划管理的高素质人才,优化队伍结构,提高人员素质。要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干部队伍作风建设,切实增强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提高规划管理整体水平。
(四)强化规划培训宣传机制。城乡规划部门每年要定期举办规划学习培训班,对各乡镇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规划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切实提高规划管理能力。要及时广泛宣传普及规划法规知识,增强城乡规划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