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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上渡办事处管委会,国有林场,县直有关单位:
近年来,矿业做为我县重要的经济增长点,带动了县域经济的迅猛发展,但在发展的同时,我县矿业开发也存在生产方式粗放、资源浪费严重、环保意识薄弱、安全形势严峻、信访矛盾突出等问题,这些严重影响了矿业经济健康、持续发展。为切实解决矿业开发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建立和维护良好的矿业开发秩序,促进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经研究,就加强矿业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执行矿产资源总体规划
(1)严格控制采矿权数量。根据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及我县矿业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合理配置采矿权。“十二五”期间,我县采矿权总量要严格控制在省市规划范围之内,新设采矿权一律实行“关二开一”。
(2)适度提高采矿权准入门槛。按照采矿权审批权限,规范采矿权准入管理,对新设采矿权,实行严格的规划、环保和安全准入制度。今后,我县不再办理年产规模小于10万吨、服务年限不足10年的砂、石、粘土矿。对原有规模较小的矿山企业,引导其通过资源整合提高产能效益,拉长产业链条,发展高附加值后续产业和循环经济,促进资源利用方式由粗放向集约的转变。
二、加强矿业权市场管理
(3)改善矿业投资环境。着力解决困扰项目落户的农企矛盾,从理顺矿产资源开发收益分配关系入手,创新分配方式,把矿业开发收益的一部分留给地方,造福于矿区人民。
(4)规范矿业权一级市场。加强矿业权计划管理,科学编制矿业权设置方案,推进矿业权有形市场建设,对新设采矿权,除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协议出让的外,一律按程序以招、拍、挂方式公开出让。
(5)整顿矿业权二级市场
已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而使矿业权发生转移的,都必须依法办理转让、变更手续。未经批准非法转让矿业权的,没收转让方非法所得,并处罚款,对受让方以非法采矿、非法勘查论处。
三、加强采矿权资源扩界管理
(6)规范采矿权扩界审批。凡采矿权人申请扩界的,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原则上限于原矿业权深部及周边零星分散且不宜单独另设矿业权的资源,严禁采矿权人以圈占资源为目的申请扩大矿区范围。涉及农企矛盾的,必须在乡镇及矿业权人共同处理好有关矛盾的前提下,方可依法依程序办理。
四、加强探矿权管理
(7)探矿权的设立,必须符合国家政策和规定的资质条件。取得探矿权后,探矿权人要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着勘查设计实施方案进行施工,完成年度最低勘查投入,并在勘查许可证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勘查工作,不得越界勘查,严禁以采代探。勘查工作完毕,及时封、填探矿作业遗留的井、硐或者采取其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五、加强矿山储量动态检测管理
(8)矿山企业要及时参与储量动态检测,凡未按要求完成储量动态检测,提交储量年报的,不予办理矿山延续、变更、扩界、年检、年审等相关手续。
六、加强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
(9)坚决执行国务院150号令,严格按矿产品销售收入一定比例依法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严格实行以证管费制度,对未依法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的企业,不予办理有关登记、变更手续和年检手续;对纳入税费统征但未缴足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国土资源部门要下矿补征,企业补足矿产资源补偿费后方可办理有关登记、变更及年检手续;对不及时足额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的企业,依法予以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其采矿许可证。
七、加强矿山地质环境监督管理
(10)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执法检查。对一味追求短期利益,造成矿山地质环境日益恶化,引发企农矛盾的矿山企业,各有关部门要依法责令其限期整改或停产整顿,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有关部门要依法吊销或注销其相关证照。
(11)建立健全矿山生态环境保护长效监管机制。贯彻落实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完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备用金制度。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和“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保证矿山地质灾害治理的责任得到落实。凡未足额缴纳备用金的,矿山地质环境未得到恢复治理或恢复治理工程未通过验收的,均依法予以严肃处理。
八、加强矿产资源执法监察
(12)建立矿业管理动态巡查信息共享制度。各级各部门在矿山日常监管工作中,对发现掌握的矿山企业采掘情况,要及时函告给有关部门和单位。凡因信息滞留、通报不及时造成管理缺位,而引发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要追究主要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13)完善矿业管理联合执法、联合办案工作机制。对矿业开发重大违法案件,由县人民政府牵头组织相关乡镇、纪检监察、国土资源、安监、煤炭、工商、公安、电力、林业、水利、环保等单位开展联合执法,各级各部门要协调一致,加强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14)加大矿产资源违法案件查处打击力度。要严格执法,对无证非法开采的,予以取缔,纪检监察部门要协同办案,对非法采矿的幕后保护伞要从严查处;对探矿权人以采代探的,要责令其停止开采,并依法予以处罚;对超深越界开采的,要严格按法律标准处罚到位,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对持过期证照勘查、开采的,一律按无证勘查、开采从重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