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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地保卫监管工作意见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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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地保卫监管工作意见

林地是发展森林资源的物质载体,是实现林业可持续发展的前提和基础。保护林地与保护耕地同等重要。为控制林地流失,根据《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省林业条例》,结合我县实际,特对林地保护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1、对于《森林法实施条例》实施以来,未经县林业局审核同意非法征占用林地的,必须在2010年8月底之前补办征占用林地手续,并补交森林植被恢复费。逾期不办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2、凡需要征、占用或者临时占用林地的,用地单位应当先向县林业局提出用地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预交森林植被恢复费,领取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用地单位凭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到县国土资源局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征、占用林地未经县林业局审核同意的,县国土资源局不得受理建设用地申请。

3、自2010年8月1日起,农村居民建房需要占用林地,每户建筑面积在180平方米以内的,只办理占用林地手续,不收取森林植被恢复费;超过180平方米的,则按实际超过的建筑面积收取森林植被恢复费。

4、自2010年8月1日起,凡勘查、采石、采矿、取土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各项建设工程需要占用、征用或者临时占用林地的,按照国家规定的新标准收取森林植被恢复费,即按照恢复不少于被占用和征用林地面积的森林植被所需要的调查规划设计、造林培育等费用核定。具体征收标准如下:

①用材林林地、经济林林地、薪炭林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收取6元。

②未成林造林林地,每平方米收取4元。

③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每平方米收取8元;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地,每平方米收取10元。

④疏林地、灌木林地,每平方米收取3元。

⑤宜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每平方米收取2元。

⑥城市及城市规划区的林地,按照上述规定标准2倍收取。

5、严格控制在省道、县道两旁和风景名胜区采石、开矿、取土,确需在上述地段采石、开矿、取土占用林地的,一律先到县林业局提出申请再到省林业厅办理临时占用林地审核同意手续。

6、凡未经县林业局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根据《森林法实施条例》第43条之规定,由县林业局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3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