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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我县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管理,提高国有资金的使用效益,整顿市场经济秩序,推动反腐败工作的深入开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实施意见》和《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等规定,现就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严格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程序
凡使用国有资金(含国债资金、中央、省、市、县财政预算资金,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资金及国有企事业单位自有资金;下同)和由国有企业担保或者以国有资产抵押、质押的商业银行贷款的项目,必须依法履行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手续。严禁项目未批先建,报小建大,或者擅自改变项目建设内容及建设标准、更改项目业主。
县发展和改革局要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标准,依据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城市规划等法律法规,强化对投资项目的审核把关。
依据发展和改革部门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建设、规划部门方可办理项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规划许可手续;国土部门办理项目土地使用手续;环保部门办理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手续;财政部门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其他部门办理其他相关手续。
二、严格项目资金管理
项目资金由县财政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联合监管。凡上级发改委单独行文下达的项目资金,县财政局依据县发展和改革局资金安排意见按程序拨付资金;凡上级发改委和行业主管部门联合行文下达的项目资金,县财政局依据县发展和改革局与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资金安排意见按程序拨付资金;其他部门安排的各类资金,县财政局依据县发展和改革局项目审批文件和其他行业主管部门资金安排意见,按程序拨付资金。否则,县财政局不予安排拨付资金。
三、严格项目实施管理
凡使用国有资金的建设项目,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要求,不得擅自改变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不得转移、侵占或者挪用国有资金。确需改变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报告情况,说明原因,向项目审批部门提出调整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变更。
县发展和改革局要求报告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建设情况的,项目建设单位应按要求定期向县发展和改革局报告项目建设实施情况和重大事项。
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竣工后,县发展和改革局应及时对项目进行检查验收,必要时可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后评价。
审计部门要按照《苗族自治县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县政府令第48号)对国有资金投资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四、严格项目招标投标管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指导、协调、管理全县招投标工作,并对所有招投标活动进行全过程监督。
使用国有资金和由国有企业担保或者以国有资产抵押或者质押的商业银行贷款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物资的采购,达到下列规模标准之一的,必须要严格按照经发展和改革部门核准的项目招标内容、招标方式开展招标工作:(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二)重要设备、材料等物资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第(二)项规定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任何政府部门、机构和个人不得直接参与或者干预具体的招投标活动,严禁行政监督部门插手干预招投标活动,或者包办招标事宜,确保招标人的自主权。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本行业领域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县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对本级各行政监督部门遵守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的监督,受理对各行政监督部门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
五、严格项目监督检查及项目稽查
县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加强对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基本建设程序、招标投标、工程进度、工程质量、资金管理、竣工验收以及工程承发包等环节的经常性稽查督导,及时发现和纠正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的违规行为,促进项目建设按照规范程序顺利实施。密切与政府有关部门的合作,主要是加强与财政、审计、纪检等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主动做好与项目主管部门的联合沟通,建立定期或不定期的沟通工作机制,建立事中稽查与事后稽查、经常性稽查与专项稽查相结合的工作方式,提高全县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管工作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