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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快县工业园区发展,提高园区管理和服务水平,合理节约集约利用园区土地,规范和促进园区招商引资,加快打造百亿工业园区,现就县工业园区土地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入园项目供地的基本条件
凡符合园区规划和产业定位、有利于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各类产业项目、服务业项目均可入园,可独资或合资、合作开办。
(一)产业政策要求:入园产业项目原则上必须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鼓励类项目,部分限制类项目根据实际情况可择优入园,禁止淘汰类项目入园。
(二)节能减排要求:废水、废气、废渣、噪声等排放执行国家现行的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项目建成投产后的能耗量执行国家能耗控制标准。
(三)技术要求:入园产业项目须拥有或引进一项以上专利技术,使用国内或世界先进技术,或者产品属于国家或国外专利产品。凡市场潜力巨大、能迅速扩张、在国内外占有较大市场份额的项目,可不受上述技术要求限制。
二、严格园区土地管理
(一)严格用地管理。园区建设用地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报批、统一征收、统一供地、统一监管。在园区规划范围内,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规使用土地,不得私自买卖土地,不得突破批准的规划设计和标准用地,不得抢栽抢种。
(二)严格供地条件
1、工业项目入园必须达到以下条件:
(1)单个项目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
(2)项目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
(3)每亩土地固定资产投资180万元以上;
(4)每亩土地年产值350万元以上。
2、园区入园项目建设用地严格实行“招、拍、挂”出让制度,未履行土地“招、拍、挂”出让手续的,不得先行供地。根据投入产出标准、项目建设工期,对入园项目实行分期供地。
3、严格执行工业项目用地经济技术指标,工业项目用地容积率一般不低于1.0(不设上限),建筑密度不低于30%,绿地率不得超过20%。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总面积的7%。
(三)严格项目监管
1、入园项目动工期限一般为土地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最迟不得超过9个月,竣工期限一般为土地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两年(不可抗力除外)。工业项目用地单位因自身原因自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开工之日起满1年未动工开发建设,以及虽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1/3,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1/4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从而造成土地闲置的,国土资源部门将按照相当于土地出让价款20%以下标准征收土地闲置费,并责令其限期复建,对逾期不复建或满2年未动工建设的,将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2、土地出让年限不得突破国家有关规定,只能用于项目生产建设,不得擅自转让给第三方。确需转让的,须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并依法按程序办理转让手续;未经批准非法转让的,由县国土资源局按最终实际支付价格收回土地另作处置,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土地转让方承担。
3、对因政策或规划调整等原因造成项目未按土地出让合同规定时间动工建设且未构成闲置的土地,土地使用权人要求退出的,可给予经济补偿,补偿标准按其支付的该宗土地价款本金及利息(利息依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确定)计算。
4、工业项目用地必须符合用地控制指标和投资强度规定,对未达到约定投入产出强度的项目,按合同约定追究违约责任。
5、因融资需抵押土地使用权的企业,须完成项目总投资额的25%以上,才能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手续。
三、加强园区土地储备
(一)县工业园区规划范围内的土地,由县国土资源局代表县人民政府实行统一储备、统一供地,储备土地全部用于工业园区建设,严禁任何单位违规储备土地。
(二)严格按照“统一政策、统一管理、统一主体”的三统一原则,搞好工业园区的土地储备。由县工业园区管委会牵头,会同县国土资源局等单位,对工业园区规划范围内的征地拆迁进行统一管理。
(三)进一步做大做强园区土地储备,凡是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农转征项目的建设用地,全部纳入土地收购储备库。
(四)切实维护好园区内被征地拆迁群众的合法权益,按政策做好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切实加强劳动技能培训,努力促进就业,多渠道筹集资金帮助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险,确保被征地农民长远生计有保障、生活水平不降低。
四、加强入园项目用地审批管理
(一)成立县工业园区入园项目审批管理领导小组(文件另发),负责入园项目的审核把关和审批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具体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入园项目的审批管理。
(二)入园项目用地审批一般程序:项目入园申请→用地规划预审→项目用地预审→项目用地“招、拍、挂”→用地审批→草签投资协议→项目入园报建。
(三)入园项目必须符合规定条件,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审批,凡总投资1.8亿元以上、建设用地面积100亩以上、需要突破规定条件入园的项目,经县工业园区入园项目审批管理领导小组研究提出意见,报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非工业类项目需要入园的,其建设用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出意见,报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属高科技项目、经济社会效益显著的项目可适当放宽入园条件。
五、本意见从公布之日起实行。县内其他地区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管理参照本文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