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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委水上客运安保监管工作意见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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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委水上客运安保监管工作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辖区水上客运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杜绝群死群伤恶性事故的发生,遏制水上客运安全形势恶化的趋势,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水上客运安全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源头管理,建立健全水上客运安全管理制度

(一)建立健全企业全面负责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进一步强化企业主要负责人责任机制的落实,各水上客运(含企业自备交通船,下同)企业主要负责人作为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必须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全面负责。相关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本单位各级、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内容、考核要求和奖惩措施,形成覆盖全体从业人员和全部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二)建立完善水上客运企业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各水上客运企业应在《市水路旅客运输安全管理实施细则》要求建立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基础上,进一步建立《船舶和设备的维护保养制度》、《船岸应急演练和反应制度》、《船员航行值班制度》和《水上客运安全“五项制度”》(安全告知制度、客船开航前复诵制度、安全举报制度、安全隐患排查整改督察制度、应急救助协调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鼓励非强制实施安全和防污染管理体系的水上客运企业,建立和实施安全管理体系。

(三)严格落实《水上客运安全“五项制度”》。各水上客运企业应严格执行《水上客运安全“五项制度”》,并建立与之配套的内部督查制度。对落实不到位的应立即实施整改,对相关责任人员严肃处理,确保相关制度有效运行。

二、狠抓队伍建设,提高船员和岸基管理人员综合素质

(四)各水上客运企业要加强对船员配备管理,严格把好船员适任适岗关。积极开展对船员的安全警示教育、责任心教育。杜绝船舶在不满足最低安全配员的情况下开航,严禁无证人员驾驶操作船舶,禁止船员酒后驾驶、疲劳驾驶。身体和精神状况不良、责任心不强的船员不得参与航行值班。

(五)各水上客运企业应严格客运船舶船员调配制度、任职前评估制度和任期内考核制度。对新聘的客运船舶船员应从任职资历、专业知识水平、操纵技能、应急应变能力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评估通过后应进行不少于一个月且不少于30个航次的实习,实习完成经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对现任船员应进行一年不少于一次的任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任职。

(六)各水上客运企业应根据《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和航线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客运船舶驾驶台值班制度,确保船舶在航期间驾驶室有两名适任人员值班,并严格履行航行值班职责,严禁无关人员进入驾驶台和机舱等可能影响航行安全的处所。企业应合理调配机动船员,对航行值班人员的休息、就寝情况应进行抽查,并将航行值班人员身体、精神状态纳入开航前复诵内容,防止船员疲劳驾驶。

(七)各水上客运企业应高度重视所属船员应急能力建设,加强船上应急演习演练,着力提高船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确保所属船员熟练掌握相关要求和程序,能够在紧急情况下有效履行职责,及时妥善处理各类紧急情况和突发性事件。应定期开展对船员操作技能、雾航等安全知识的培训,每季度不得少于6个小时,注重提高船员的实际应用能力。所有从事水上客运的船舶应按规定开展弃船演习和消防演习,企业应加强督查,不断完善演习方案并落实人员职责。

(八)海事部门应加强对船员实操能力、船舶驾驶台、机舱值班情况的检查。加大对航海仪器和主辅机操作、避碰规则应用、应急演习等为重点的船员实操能力检查的力度和深度,促进船员实际应用能力的提高。对实操不合格、未按规定执行公司相关安全管理制度的船员应实施违法记分。

(九)各水上客运企业应加强对岸基管理人员的配备和管理。岸基人员的资质应符合《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等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岸基管理人员不得跨航运公司或上船兼职。同时,应强化对岸基管理人员的培训,充实和更新安全管理相关知识和技能。

三、加强航线建设,确保航道航路安全畅通

(十)各水上客运企业要建立客运航线动态评估机制,通过各种渠道,及时掌握客运航线周边通航环境的变化情况,组织对营运航线进行全面评估,进一步明确航行风险,制订各项防范措施。客运航线安全评估时要充分考虑通航环境的变化,以及礁石、浅滩、航行分隔线、施工作业区与客运航线之间的关系,并根据安全评估情况适当调整客运船舶通过的安全距离。同时对已提请政府部门挂牌督办存在安全隐患的客运航线进行跟踪督办,确保安全隐患及时消除。

(十一)各级政府应牵头组织交通运输、海洋与渔业、港航、海事等部门,加强对辖区客运码头前沿和公共航道内的水产养殖、季节性涨网等渔捞作业以及无序锚泊等情况的整治,对影响客运船舶航行和靠离泊安全的行为,应坚决予以取缔。

(十二)设置必要的助航标志,客运码头前沿水深情况应每年至少测量一次,并根据测量结果,进行必要的浚深,有关测量和浚深情况应报海事、港航部门备案,确保客运船舶安全靠泊。

四、开展动态监管,实现客运船舶管理信息化

(十三)结合《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创建海上运输安全管理示范区实施方案的通知》的有关要求,加快全市客运船舶动态监控系统的建设。按照企业自行解决和政府适当补助的原则,加快推动在各水上客运企业所属船舶的驾驶台、机舱等关键部位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对船舶航行值班情况进行监控。从事水上客运船舶应严格按规定安装AIS和电子海图系统,各客运企业应落实专人,通过AIS和电子海图系统等对所属船舶实行航行动态监控。

(十四)各级政府、相关单位应加强码头、渡口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维护,加大监控设备建设的力度,增加码头渡口CCTV监控设备的数量,全面实现对码头站点的动态监控。

五、落实安全规定,严把客运船舶开航关

(十五)各水上客运企业、客运站应共同研究制订风前、风后和浓雾开航标准,明确开航限制条件。气象部门应及时提供气象信息服务,特别是遇有特殊气象情况,要及时将实时气象信息(包括大风前、后各测风点的实测数据等)传递至相关企业及职能部门。港航、海事部门应加强对雾季、大风等特殊气象状况、重点时段、重点区域以及各类节庆等易出现客流高峰时段客运船舶的监管。

(十六)各水上客运企业、客运站应加强对客运船舶超载、货物积载与系固绑扎、夹带危险品运输等方面的检查力度,坚决杜绝船员私自带客上船,严把“售票关、检票关、梯口关”,重点检查旅客有否超载、车辆是否做好相应的绑扎防滑处理、是否留有相应的消防通道,严禁客运船舶载运或旅客携带危险物品,高速客船应对旅客携带物品有尺度和数量限制。

六、实施链网工程,共建安全管理平台

(十七)各级地方政府应牵头组织安监、交通运输、港航、海洋与渔业、海事等部门,通过安全例会、走访、座谈等方式,搭建对各水上客运企业、客运船舶的安全监管平台,形成合力,促使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高安全管理工作水平。

(十八)建立由各级政府牵头,安监、交通运输、港航、海事等部门参加的联合监督检查组,每年至少二次开展对辖区水上客运企业的监督检查,督促水上客运企业、客运船舶严格落实水上客运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和规章制度。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相关职能部门应按规定给予严肃处理,情节恶劣、性质严重的坚决予以停业或停航整顿。

(十九)各级地方政府、交通行业主管部门应整合现有水上客运资源,合理布局,逐步将大型企业人员陆岛交通运输纳入专业客运经营或管理。要引导企业加大对安全的投入,加强运输市场宏观调控和管理,调整运力结构,加强对老龄客运船舶的管理,强制淘汰老旧和技术状况差的客运船舶,引导和鼓励水上客运企业加快运力更新步伐,提高客运船舶的安全营运系数。

(二十)齐心协力,加快推进我市海上运输“安全管理示范区”的创建工作。各级政府和相关单位,要按照精神,各司其责,切实建立和完善海上运输安全管理制度体系和海陆空一体化应急救援体系,不断提升海上运输安全管理的基础建设水平,切实保障海域运输安全,实现群岛新区的安全发展、和谐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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