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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大力发展旅游产业的若干意见》,为切实加大对旅行社的扶持力度,推进我市旅行社品牌培育、旅游产品开发、行业监管和环境优化工作,加快旅游的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鼓励旅行社调整结构
1.对年营业收入首次超1亿元、2亿元、3亿元的旅行社,当年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的奖励。
2.对被新评定为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的旅行社,分别给予10万元、6万元、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对被评定为全国百强和全省五十强旅行社的,分别给予10万元和5万元的奖励。其中,进入全国十强和全省十强旅行社的,分别给予20万元和10万元的奖励。
4.对旅行社引进全国百强的市外旅行社或境外知名旅行社副总经理及以上高层次人才,签订5年以上劳动合同,在任期内贡献显著,使任职旅行社进入全国百强旅行社的,给予该旅行社5万元的引进人才奖励;使任职旅行社进入全国二十强旅行社的,给予该旅行社10万元的引进人才奖励。对首次获得特级和高级导游员资质的导游人员,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分给予每人1万元和5000元的奖励。
5.对新设立的具有出境旅游资质的国际旅行社,当年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6.对获市十佳旅行社和十佳导游的,分别给予2万元和5000元的奖励。
二、鼓励旅行社创新提升
7.旅行社围绕全城旅游、全市旅游,积极策划、包装、推广具有原创性、主题性、体验性,且市场潜力较大的特色旅游产品,经申报考评,给予5万元、8万元和10万元的分级奖励。
8.旅行社参与全市统一组织的赴境内外宣传促销和展览活动,展位费、布展费、旅游说明会等费用全免。市旅游主管部门通过以奖代补的方式对旅行社促销差旅费用给予50%的奖励。旅行社在市以外通过媒体宣传推广旅游主管部门鼓励的旅游产品和线路,一年累计费用超过2万元,并取得实际效果的,经市旅游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凭广告实样和发票给予30%以内的经费补助。
9.鼓励旅行社开展电子商务,组织专家组对旅行社网站制作完整性、点击量、同行对接、产品数量和取得的实效进行评审(评审细则由专家组确定),对总得分超过90分的旅行社给予10万元奖励,总得分超过80分的旅行社给予5万元奖励,总得分超过70分的旅行社给予3万元奖励。
三、鼓励旅行社广拓客源
10.实行旅行社招徕会议、游客奖励。对一次性引进参加人员超过100人,在住宿3夜以上,并在全市范围内安排一定的旅游活动的全国性会议(活动),经认定,给予组织的旅行社10万元以内的奖励。对引进世界500强企业和央企等高层、高管人员超过30人,并在住宿3夜以上的重要会议(活动)的旅行社,经认定,按每人200元给予奖励,一次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旅行社一次性组织100人(含)以上的旅游包机来旅游(在市区住宿一夜以上)的,给予组织的旅行社2万元(每次)奖励。对旅行社一次性组织300人(含)以上、500人(含)以上的旅游专列来旅游(在市区住宿一夜以上)的,分别给予组织的旅行社2万元和4万元(每次)奖励。对旅行社一次性组织300人(含)以上、500人(含)以上的大型汽车团队来旅游(至少在市区住宿一夜)的,分别给予组织的旅行社5000元和1万元(每次)奖励。
11.旅行社接待和引进境外来绍过夜游客按30元/人次实行奖励(基数2000人/天,超过2000人次部分按40元/人次奖励)。
12.我市旅行社在国内各地设立分支机构、子公司,第一年组织来绍客源达3000人/天以上,后二年组织来绍客源以每年20%递增的旅行社,给予第一年奖励6万元,后二年奖励按每年20%递增。
13.对市以外的全国百强旅行社、境内外知名旅行社到我市新设立分支机构、子公司,经营满一年,组织境外客源来绍每年达1万人/天以上或国内客源来绍每年达2万人/天以上,且无重大恶性服务质量投诉的旅行社,上缴财政收入地方留存部分按第一年全额,第二、三年90%的额度给予奖励。
四、鼓励旅行社规范管理
14.市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旅行社纳入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活动定点采购名录。纳入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活动定点采购名录的旅行社可凭发票向相关部门结算。
15.企业按规定申报奖励项目,由市旅游主管部门组织审核、确定扶持和奖励项目,进行绩效考核,市财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16.对在项目申报材料中弄虚作假、通过其他方式骗取专项资金的旅行社,一经查实,取消各项奖励和扶持资格,已拨付的奖励资金予以追缴,取消其三年内参加各种评选的资格,并在全市旅游系统和相关媒体给予通报批评。
17.本意见除第6、10、11条外,适用对象为市本级的旅行社。
18.本意见由市旅委负责解释并制定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