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砂石资源企业管理工作意见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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砂石资源企业管理工作意见

通过两年的矿产资源专项整治行动,全县范围内违法、违规开采、加工矿产资源的行为得到了有效遏制,整治工作取得了明显实效,但砂石资源销售市场无证经营现象依然存在,助长了偷挖、盗采砂石资源的非法行为,给监管工作带来了难度。同时无证经营的销售点无序堆放砂石,严重影响了美丽乡村和生态文明示范县的建设。为规范全县砂石销售市场,推进美丽乡村和生态文明示范县的建设,经研究,现就加强我县砂石资源销售市场管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合理布局

砂石资源销售点的布局必须符合县域和各乡镇发展总体规划,符合“美丽乡村”建设要求,不得影响城市建设、城市市容、交通安全、居民生活等。主要公路、城市主干道、美丽乡村观光精品带沿线,风景旅游点周边范围禁止设立砂石资源销售点。

砂石资源销售点严禁占用耕地,占用其他农用地的场地不得硬化,林地需办理征占用手续;不得擅自变更批准的经营场地;一个机制砂石加工企业除企业加工场地外可以配套申请一个砂石资源销售点。

二、审批原则

(一)部门联合审批原则。由县矿资办牵头,按照乡镇、部门联合审批的方式审批砂石资源销售点。

(二)营业执照和场地相符原则。砂石资源销售点经批准后必须办理营业执照,不得一证多点,不得擅自变更批准的场地。

(三)砂石资源必须合法取得原则。砂石资源销售单位要提供资源取得的合法手续,不得销售非法开采取得的砂石资源。

(四)分区对待原则。县城周边(东至杭长高速,南至竹博园,西至康一路,北至二号桥)范围内不得架设筛分设备,其他区域需要架设的在审批时要明确内容,严禁破碎、水冲。

三、审批流程

(一)申请单位向县矿资办递交经属地乡镇初审的《砂石资源销售申请书》,县矿资办收到申请书后牵头组织属地乡镇和相关职能部门实地踏勘,提出联合踏勘审查意见。

(二)申请单位根据部门联合踏勘意见书的要求,按规定到相关职能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各部门审批完成后,批准材料到县矿资办汇总,县矿资办颁发砂石资源销售批准书。

(三)申请单位取得砂石资源销售批准书后,应及时办理工商等部门相关登记手续。

四、审批内容

砂石资源销售点的设立要通过销售场地选址的合理性;堆场用地、资源取得的合法性审核;对环境、安全影响的审查等。申请单位需要提供砂石资源销售申请书、土地红线图、土地权属证明、砂石资源来源证明等其他相关材料。

砂石资源销售点由县矿资办分析全县砂石资源供需关系实行总量控制审批。

五、监督管理

(一)砂石资源销售单位要建立进货台账制度,不得销售非法取得的砂石资源,一旦违反该规定,查实后县矿资办取消砂石资源销售资格。

(二)砂石资源销售单位要采取措施保护周边环境,要求装载车辆运输过程中不抛洒砂石、不影响群众正常生活等。

(三)县矿资办对批准的砂石资源销售单位实行年审制度,年审时间在工商营业执照验照年检之前进行,年审内容为本办法的审批内容,年审不通过的,取消砂石销售资格,工商部门不予验照年检。

(四)县矿资办对砂石资源销售单位建立诚信档案,发生如销赃、抛洒、囤积哄抬价格等行为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五)砂石资源销售单位要依法审批、规范经营。本意见下发后县矿资办牵头对全县所有砂石资源销售单位进行对照检查并重新审批,不符合本意见的砂石资源销售单位要在规定的时间内自行关闭,恢复场地土地原貌,拒不执行的,县矿资办将牵头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取缔。

(六)实施长效管理。相关职能部门和乡镇应分头负责、积极配合,通过日常巡查、专项检查抓长效管理;县矿资办牵头建立工作例会制度,分析、总结砂石资源销售管理情况。

(七)取得合法审批的机制砂石加工企业需要配套砂石销售场地的,按照本意见执行。

(八)本意见由县矿资办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