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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上交通安保监管工作意见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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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上交通安保监管工作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市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精神,切实加强水上交通安全工作,预防和减少水上交通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切实加强水上交通安全工作意见的通知》文件,结合我县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目标和要求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建设“平安德清”为目标,认真贯彻实施水上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监管、行业管理、企业负责、社会监督的工作机制,切实提高水上交通安全工作整体水平,最大限度地预防水上交通事故的发生和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确保不突破省政府下达的水上交通事故控制指标,坚决遏制群死群伤水上交通事故的发生,为经济社会发展营造安全、有序、畅通的水上交通环境,力争今后三年内水上交通事故死亡人数零增长。

二、强化水上交通安全监管责任

(一)交通部门、港航管理机构要认真贯彻落实港口经营、水路运输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加大安全监管力度,加强源头管理,严格对港口经营资质、水路运输企业开业及新增运力的安全审核。督促港口经营者、水路运输经营者落实水上交通安全主体责任。

(二)海事管理机构要加强对船舶适航、船员适任、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行为和通航秩序的安全管理,加大对重点水域、重点航段、重点船舶的监管力度,适时开展水上交通安全整治行动,严厉打击“三无”船舶和非法载客船舶,查处不按规定办理进出港签证、船舶标识不清、超载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维护正常的水上交通秩序。

(三)船检机构要严把船舶质量检验关,推进船舶质量诚信管理,完善船舶设计单位评估机制,强化船舶建造检验过程控制,引导和推进标准化船型的发展。

(四)港口管理部门在做好港口岸线、港口经营许可的同时,要加强港口安全生产监管,建立健全港口安全巡查制度,强化危险品和客运码头的安全监管,严厉查处无证经营行为。

(五)渔政管理机构要进一步加强对渔业生产和渔船的安全监管,按规定做好渔船检验登记和渔船船员的培训考试发证工作,督促船主配备必要的航行安全救生设备。禁止在港口水域、航道内进行养殖或者种植活动,禁止渔业船舶擅自进入主干航道航行、作业。设置水产养殖区,办理涉及通航水域的水产养殖许可时,应征求航道主管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所批准设置的水产养殖设施必须符合通航技术标准的要求。

(六)各涉水乡镇(开发区)要加强当地非运输船舶的安全管理,以乡镇“一中心六站”的交通安全工作站为基础,积极整合乡镇(开发区)、村级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力量,明确分管领导,落实工作机构和工作人员,健全和完善管理网络;签订乡镇(开发区)与行政村、行政村与船主的安全管理责任书;将乡镇非运输船舶的安全管理纳入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考核,明确涉水乡镇(开发区)的水上交通安全工作职责,充分发挥乡镇(开发区)交通安全工作站以及村(居)委会在水上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共同维护水上交通安全方面的作用。

(七)各有关部门、行业管理机构要加强对行业协会、中介机构的管理、指导,规范中介行为,依托行业协会的组织优势,加强行业自律管理,逐步形成安全生产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的机制。

三、落实水上交通安全主体责任

(一)水路运输、港口、渔业生产等水上生产经营者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严格执行《市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以及《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全面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措施。

(二)水路运输、港口、渔业生产等水上生产经营者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制度、操作规程,加强安全管理,保障安全投入。开展经常性的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制订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确保生产安全。

(三)水路运输企业特别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和水上客运企业严把船舶技术质量关和从业人员资格条件审核关,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继续教育和培训,严格执行有关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四)建立企业安全诚信机制。各有关部门督促和引导企业建立安全生产公示制度,及时企业安全生产基本信息,保障员工及周边公众的知情权。建立安全生产警示牌制度、黑名单制度及典型案件曝光制度,形成社会对企业的舆论监督和行为制约,促进企业建立安全生产诚信机制。

四、加强水上交通安全保障能力建设

(一)交通主管部门、港航管理机构要严格水运工程建设程序,重点做好设计审查和交竣工验收工作;严格规范航道养护,保持航道及其设施的完好状态。对新建、改(扩)建航道要做到交通安全设施与航道建设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完善水上交通安全设施,杜绝产生新的安全隐患。

(二)交通主管部门、港航管理机构、海事管理机构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水上交通安全隐患的排查,建立沟通协调机制,根据安全隐患的严重程度进行分级挂牌督办,严格落实督办机制,保障安全隐患治理到位。

(三)加快建设水上应急救援队伍,完善水上应急保障机制。整合水上应急资源,加强水上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演练,切实提高水上抢险救助和应急保障能力。

(四)加快主干航道沿线的船舶服务区、锚泊区建设,并配套建设好相应的道路和生活服务设施,为船舶临时停泊创造良好的条件,最大限度的避免船舶停泊给城镇居民生活造成的影响。

(五)加强和规范水上交通安全标志的设置,提升航道品位和船舶通航的安全性,有计划地逐年实施水上交通安全标志的增设和维护工程,对不符合要求的标志依法进行更换,所需经费按规定纳入财政预算。涉航建筑物由权属单位或管理单位按照法律法规、通航标准和技术要求设置与完善安全标志。

(六)交通主管部门、行业管理机构要加大科技、信息化建设投入,提高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水平。强化水上交通监控系统和船舶综合监管信息系统应用,提高管控能力。在全县主干航道沿线和重要航段、水上旅游景点、危险品码头形成以视频监控、电子遥测、视频指挥调度为基础的水上实时监控网络,扩大覆盖面,提高管理效率。

五、完善交通安全管理长效措施

(一)交通主管部门、港航管理机构、海事管理机构要积极深化文明航道、平安航区创建活动,扎实做好水上交通安全基础工作,确保水上交通安全形势持续稳定。

(二)健全“政府领导、部门负责、全社会广泛参与”的水上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机制。将水上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纳入普法计划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体系,督促涉水乡镇(开发区)、村、有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落实水上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责任。通过各级新闻媒体播发水上交通安全公益广告,依托各类固定宣传栏张贴宣传资料和图片,组织开展水上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公益活动。

(三)海事管理机构要严格依法组织开展水上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查明原因,分清责任,严肃处理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对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执行水上交通安全行政问责制。

(四)交通主管部门、港航管理机构、海事管理机构要加强对港口经营企业、水路运输企业的安全监管,对安全条件达不到要求、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要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要责令其停产停业整顿。定期通报水路运输企业的交通违法和交通事故情况,对多次发生客船超员、货船超载、船舶标识不清、船舶不按规定办理进出港签证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或者发生水上交通死亡事故的企业及其人员,要依法追究企业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六、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一)各乡镇(开发区)及安监、交通、农业部门要从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水上交通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及时研究协调、解决影响水上交通安全的突出问题,狠抓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

(二)要加快编制水上交通安全“十二五”规划,研究制订水上交通安全中长期发展目标和措施,统筹推进水上交通安全的科学发展。

(三)各乡镇(开发区)、有关部门要从法制、体制、机制等方面加强对水上交通安全的研究,制订相关政策措施。要落实财政预算,执行好预算资金。大力加强基层水上交通安全执法监管力量建设。广泛听取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着力解决水上交通安全工作中的热点、难点问题。

(四)海事管理机构、渔政管理机构要在政府和主管部门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主力军作用,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扎实做好各项工作。要改进和创新管理方式,加强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要加强部门间的横向交流和密切配合,提高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整体水平。

(五)各乡镇(开发区)要进一步完善水上交通安全责任制,明确目标任务,推动水上交通安全各项制度、规定和措施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