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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区对村镇财政管制意见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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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区对村镇财政管制意见

为进一步推进城乡统筹发展,保障区、镇两级政府职能的有效发挥和正常运转,进一步调动各镇增收的积极性,增强各镇自我发展、科学发展的紧迫感和使命感,促进全区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现就完善区对镇财政管理体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财权与事权相结合的原则。从有利于各镇经济、社会事业发展出发,重新核定镇财政收支范围,赋予相应的事权和财权,做到权责统一。

(二)统筹兼顾,适当倾斜的原则。合理分配区、镇财力,在兼顾区级财政支出需要的同时,新增财力最大限度地向镇财政倾斜,保证正常运转的基本支出需求。

(三)科学、规范、稳定、公平的原则。综合考虑各镇经济发展水平、税源基础、财政收支规模等因素,合理划分收支,核定基数,保障基本支出需求,以增强各镇财政增收节支的积极性和财力增长的稳定性,增强各镇抓好生财、聚财的主动性。

二、收入范围及收支基数的确定

(一)收入范围的确定

体制范围内的收入包括:镇辖区范围内除市属企业、金融企业、移动公司、联通公司外的所有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缴纳的增值税(25%部分,不含免抵调库)、企业所得税(40%部分)、个人所得税(40%部分,不含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营业税和其他工商税收收入,纳入体制收入范围。

(二)收入基数的确定

2012年收入基数以2009-2011年体制内收入实绩的平均数为基数,以后年度按区人代会确定的法定增幅递增。

(三)支出基数的确定

1.行政人员支出基数。根据2011年末在职和离退休人数,统一按年人均3.5万元核定。

2.事业人员支出基数。根据2011年末在职和退休人数,统一按年人均2.35万元核定。

3.社会保障支出。抚恤事业费、其他社会救济、优抚人员、民政代管人员经费以2011年度实际支出数核定,2012年起新增支出,除省、市补助外,按区、镇3:7承担,即区承担30%,镇承担70%;最低生活保障经费实行区统一结算支付,年底按区镇6:4承担比例结算。

4.支出基数确定后,除机构上划下划,相应调整支出基数外,不再调整支出基数。

三、体制分成及专项分成办法

(一)体制分成办法

采用固定分成加超收分成办法

1.固定分成

以2009-2011年体制内收入实绩的平均数为基数,按此基数区得部分的5%作为固定分成,各镇完不成此基数的,按未完成比例扣减固定分成。

2.超收分成

各镇年度体制内收入超确定的收入基数区得部分,按区、镇3:7分成,镇得70%。

(二)专项分成办法

1.城建税分成

以2009-2011年各镇城建税实际分成数的平均数作为支出基数,以2009-2011年城建税入库数的平均数为收入基数(镇为剔除中心城区数,按入库数的30%计算),当年收入超收入基数部分,镇、练市镇、双林镇、菱湖镇四个中心镇按区得部分85%分成,其他镇按区得部分80%分成,补助基数和收入基数一定五年不变,未完成基数的按未完成比例赔补。

2.土地出让金结算

(1)教育专项资金:按镇辖区内出让土地成交价(剔除地面建筑物作价款,按市对区结算单为准)的2%计提教育专项资金。

(2)廉租住房专项资金:按镇辖区内出让土地成交价(剔除地面建筑物作价款,按市对区结算单为准)的2%计提廉租住房专项资金。

(3)社会保障专项资金:按镇辖区内出让土地成交价(剔除地面建筑物作价款,按市对区结算单为准)的5%计提社会保障专项资金(统筹用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支出、2012年起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提标增资支出)。

(4)商贸用地区集中款:对各镇范围内商贸用地出让收入,按市返还区得部分20%计提集中款(剔除地面建筑物作价款,按市对区结算单为准,各镇争取市优惠政策部分,区不予集中)。

3.耕地占用税补助政策

各镇(镇为剔除中心城区和城市新区范围)范围内工业用地入库的耕地占用税,实行单项分成,即按入库数的60%进行补助,用于扶持各镇产业发展和工业平台建设。

四、政策承担与赔补政策

(一)2012年起,新增社会保障、医疗卫生支出由区、镇按体制分成比例承担(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配套支出由区财政承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镇按2011年筹资标准负担55元/人,2012年起提标增资由区财政负担)。

(二)市对区体制结算扣款的津补贴调节金由各镇按人均标准承担,城乡垃圾处理费按市对区结算数,由区、镇按体制分成比例承担。

(三)兑现企业政策,除中央、省市补助外,按区、镇按体制分成比例承担。

(四)出口退税承担:按区承担部分根据各镇出口退税所占比例分摊,按分摊金额由区、镇各承担50%。

(五)各镇完不成各项收入基数的,按分成同比例进行赔补。

五、转移支付政策

由区财政每年安排500万元作为一般预算转移支付财力,主要用于对人均财力较低、财政运行困难镇的转移支付(具体转移支付方案另行制定)。

六、激励奖补政策

(一)实行分类分档奖补机制

各镇财政收入增幅超区人代会确定增幅水平的,对超区人代会确定增幅部分,按区镇2:8分成,即镇按80%分成。

(二)引进总部经济及新增税源奖励政策

各镇在体制期限内,引进总部经济或引入重点项目税源的,根据区委、区政府相关扶持政策实行“一事一议”奖补。

七、其他有关事项

(一)支出基数、固定分成部分实行按月预拨,年终结算;城市维护费分成,实行年终结算,按季拨付。

(二)超收分成、体制奖励和耕占税分成采取年终结算、次年分期兑现办法。

(三)土地出让金收入按市与区实际结算时间进行结算拨付。

(四)各项分成收入按有关财务制度管理和开支。

(五)各镇应加强月度、季度、年度财政收入执行分析,向区财政部门上报辖区内财政收入动态情况。

(六)各镇收支基数报区政府批准后由区财政局另行下达。

八、本意见从2012年1月1日起实行,暂定五年,除国务院、省、市政府另有规定外,一般不作调整。本意见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