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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委自建房修理管理意见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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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委自建房修理管理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钟埭街道办事处)、独山港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建成区自建房修缮行为,有效改善居民居住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省城乡规划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市建成区自建房修缮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分类实施

建成区自建房可在不改变房屋原结构的前提下,按下列情形和要求,组织实施修缮:

(一)屋面主体结构破坏、存在安全隐患,或屋面出现大范围渗水且修复困难的,可对屋面进行原样翻建;

(二)屋面小范围渗水,局部破损,或是女儿墙、烟囱、老虎窗等附属结构破损的,可对屋面进行局部修缮;

(三)钢筋混凝土平屋面渗漏,可根据损坏情况采用防水材料嵌补、增设防水层等方式修缮;结构损坏的,应加固或重做。

二、审查程序

(一)申请。申请人应持本人身份证明、土地有关证明文件、原房屋建设审批材料或产权证明及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向房屋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出房屋修缮书面申请,领取并填写《市建成区自建房修缮申请表》(见附件1)。

(二)街道、社区初审。在7个工作日内,由社区居委会走访四邻利害关系人,填写《市建成区自建房修缮四邻利害关系人意见表》(见附件2),经街道同意后,报市规划建设局审查。

(三)现场踏勘。市规划建设局收到申请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会同市城管执法局、街道和社区进行现场勘验,填写《市建成区自建房修缮实地踏勘意见表》(见附件3)。

(四)联审。由市规划建设局会同城管执法局、街道和社区组织开展联审,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

(五)告知。经审查通过的,须及时告知申请人,由市规划建设局、城管执法局备案;审查不通过的,由市规划建设局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三、相关规定

(一)房屋修缮应当符合城市规划管理要求,不得突破原有建筑规模,不得突破建筑“四至”范围,不得突破原有建筑层数,不得突破原有建筑高度,不得改变原有建筑造型。

(二)须严格按照审查同意的修缮内容进行修缮,未经审查同意不得修缮。修缮过程中,要遵守建筑施工相关规定,确保施工安全、质量安全,并处理好相邻关系。

(三)擅自进行修缮,或不按照审查同意的内容进行修缮的,由市城管执法局、规划建设局按各自职责依法予以查处。

四、职责分工

(一)社区居委会要认真做好申请材料受理、相邻关系人确认以及日常巡查工作,及时发现和上报违法违章修缮行为;

(二)街道办事处负责督促社区做好巡查、监管等工作;

(三)市规划建设局负责牵头做好房屋修缮的实地踏勘、审查、监督等工作;

(四)市城管执法局负责房屋修缮行为的日常巡查、监督、制止、查处等工作。

五、本意见由市规划建设局负责解释。

六、本意见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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