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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乡镇财政建设,规范和完善乡镇财政管理体制,促进农村经济社会稳定、协调、健康发展,特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城乡统筹综合改革的总体部署和要求,进一步深化乡镇财政管理体制改革,调动乡镇增收节支的积极性,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全面发展。
二、完善乡镇财政管理体制的原则
(一)财权与事权相结合原则。按照建立公共财政框架要求,体现财权与事权的统一,合理确定乡镇财政收支范围,做到权责结合。
(二)统筹兼顾,提高保障原则。按照“保吃饭、保运转”的要求,统筹考虑县、乡镇两级财力,加大对乡镇的财力倾斜力度,提高乡镇财政保障能力。
(三)激励与约束相结合原则。建立激励约束机制,进一步鼓励乡镇加快经济发展,调动乡镇政府依法理财、科学理财的积极性,努力增收节支,确保财政收支平衡。
三、完善乡镇财政管理体制的内容
(一)明确财政收支范围及基数
1、县级地方财政收入范围:
县级工业园区、功能区(彭月产业基地、罗阳中心城区都市型功能区、廊桥-氡泉生态休闲旅游度假区、石产业园、(大安)生态科技创业园、司前竹木产业园)企业缴纳的各项税收收入;县域国有企业、港澳台商投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等经济类型缴纳的各项税收收入;集体企业、股份合作企业、私营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联营企业等六种经济类型中的金融保险业、房地产业、建筑业(资质在二级(含)以上的建筑企业)、信息传输业、教育业缴纳的各项税收收入。
2、乡镇地方财政收入范围:
各乡镇范围内除县级税收收入以外的各项税收收入;乡镇本级罚没收入、规费等非税收入(县级工业园区、功能区除外);
乡镇范围内取得的土地出让金收入。
各种税收收入划分为经常性收入和非经常性收入,其中总部经济形成的税收收入、当地税务分局(申报点)门征开票形成的税收收入属非经常性收入,其余的税收收入属经常性收入。
以上范围仅限地税部门征收的地方财政收入部分。
3、支出的划分
乡镇组织正常运转的支出和乡镇经济、社会事业发展支出,包括行政运行支出,事业运行支出(含农科、农经、农技、农机、茶特、林业、水利、畜牧、文化、环保、社保、计划生育、财政、安全、质监、统计),抚恤和社会救助支出,公共设施维护建设支出和其他支出等。
4、收入基数的确定
2011年度收入基数,根据行政区域调整后属于现乡镇范围的2010年地方收入确定;2012年度收入基数,根据2010和2011年两年收入的平均数确定;2013年度收入基数,根据2010、2011和2012年三年平均数确定。
5、支出基数的确定
根据财政预算管理的要求和乡镇财政支出结构和现状确定乡镇财政支出基数。(1)人员经费:按编制由财政实际供给人数和国家统一规定的工资福利口径、标准计算确定。(2)公用经费:按分类定员定额办法核定,具体为按1-30人部分以内人均7000元,31-50人部分人均6000元,51(含)人以上部分人均5000元核定。(3)优抚对象、三老人员等抚恤、社会救助支出按规定的人员对象和标准计算确定。
乡镇财政要按照“量入为出、量力而行、自求平衡”的原则,统筹安排各项支出,确保乡镇财政当年收支平衡。
四、完善乡镇财政奖励办法
按照“划分收入、核定基数、增收分成、减收扣罚”的办法,根据各乡镇当年收入完成情况进行奖罚:
(一)按照乡镇收入入库情况(剔除奖励及其他退库数,下同),经常性收入超基数增收部分100%归乡镇,非经常性收入超基数增收部分50%归乡镇;未完成收入基数的,按照超基数奖励相同比例扣罚,经常性收入未完成的从非经常性收入奖励中扣罚,非经常性收入未完成的从经常性收入奖励中扣罚。
(二)对乡镇取得的罚没收入,按实际入库数全额归乡镇。
(三)乡镇组织的预算外规费除按规定上缴中央和省市以外,原则上留乡镇使用。社会抚养费收入及涉及有关部门的规费收入,按照财权与事权相匹配的原则,另行制订分成办法。
(四)土地出让收入。乡镇开发实施项目(包括农房集聚建设、下山扶贫点建设)的土地出让收入除按规定计提后100%返还乡镇;罗阳中心城区都市型功能区的土地出让收入由县政府统筹使用;其他工业园区、功能区的土地出让收入按规定计提,并由县政府统筹使用后100%返还乡镇及功能区;其他补缴的零星收入,由县政府统筹使用。原《县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期开发费用核算办法》及《关于加强委托乡镇开发实施项目土地出让收入使用管理的若干意见》随文废止。
五、加强乡镇财政管理工作
(一)积极组织财政收入。各乡镇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大力开展招商引资工作,发展区域经济,积极培育税源;要密切配合税务部门,加强税收征管,堵塞税收漏洞,确保应收尽收;要坚持做大财源“蛋糕”和优化结构并举,做到总量增长和结构优化的有机统一,促进地方实际可用财力增长。
(二)加强财务管理,严肃财经纪律。各乡镇要严格遵守财经纪律,进一步强化财政监督管理,切实规范财政收支和内部财务行为,确保乡镇财政收支平衡、平稳有序运行。要建立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加强监督管理,杜绝违法违纪问题的发生。要加强乡镇财政组织建设,建立健全乡镇财政机构,配备必需人员。
(三)加强财政管理,防范财政风险。为确保乡镇财政运行安全,县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乡镇财政运行监管。县有关部门、单位委托乡镇承办的事务,要足额安排专项经费,留缺口,不得以任何形式转嫁给乡镇。县财政部门要对乡镇的预算编制、执行以及乡镇财政的收支行为等实施有效的监督管理。县审计部门要认真做好对乡镇财政的审计工作,实现离任审计为主向任期审计转变,建立任期审计与离任审计相结合的审计制度,明确有关人员责任,并将审计结果作为评价考核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的一项重要指标。县监察部门要加大对乡镇财政的审查力度,坚决制止铺张浪费。
县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密切配合,对乡镇出现《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的财政违法行为,必须及时制止、快速纠正,对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严肃查处。
六、本办法自2011年度开始试行,暂定3年。
七、本办法由县财政局、县地税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