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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我区小额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根据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如下若干意见。
一、优化工程建设项目公开招投标的程序
(一)政府投资为主的工程,招标人必须同时在工程所在的镇(街道)政务公开栏、招标人所在部门信息公开网、建设信息网上公布招标公告。村集体投资为主的工程,招标人必须同时在工程所在的村(居)和镇(街道)政务公开栏、建设信息网上公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公布时间为3个工作日。
(二)资格审查可选择资格预审或资格后审,招标项目接受报名、出售招标文件时间为2个工作日。从出售招标文件起到投标截止时间为3个工作日。
(三)招标人必须将工程招标结果在单位网站或镇(街道)、村(居)政务公开栏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在1个工作日内发出中标通知书,并报镇(街道)招投标中心备案。
二、优化工程建设项目其他招投标的方式
因特殊情况按规定可以不公开招标(以下统称其他发包)的小额工程建设项目,有明标抽签、邀请招标、直接发包的方式,原则上以“明标抽签制”发包为主,并均要严格实行“一表审批制”和“两次公示制”。
(一)“明标抽签制”
1、业主自行编制或委托有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编制标底,组织有关监督人员和技术人员会同审查核定标底。
2、业主向社会公布标底,邀请经审核具备相应资质的三家以上工程承包商参与抽签。
3、业主在监督人员的监督下,现场从符合要求的承包商中随机抽取产生一个中标人。
4、根据抽签结果和工程标底,业主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
(二)“一表审批制”
1、其他发包的项目组织实施前,必须由业主单位上报主管单位(业务主管单位)审核批准后组织实施(特殊工程项目还应报区分管领导批准)。审批部门应在1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见附件一)。
2、项目上报审批前,业主单位要对工程简要情况以及上报理由作出书面说明,并由该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查材料真实性并签署意见。
3、主管(业务主管)单位要审核该工程与相关政策的符合性,并由该主管单位分管负责人或授权的岗位人员审查、签署意见。
4、特殊工程项目在报区分管领导批准前,经主管(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签署意见后,需报区纪委(监察局)备案。
(三)“两次公示制”
1、其他发包的工程建设项目,在项目审批前业主单位必须在本单位(村)的政务公示栏内公示工程建设的有关情况(见附件二)。
2、工程项目结算后10天内,业主单位必须在本单位(村)的政务公示栏内公示项目施工单位、施工时间、中标价和结算情况等(见附件三)。
3、业主单位要明确专人负责公示,并做好公示资料和工程项目材料的保存工作。
三、明确工程建设项目监管责任
各业主和主管(业务主管)单位要落实小额工程项目管理责任,实行谁签字谁负责制。区住建局等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管,督促各业主进行项目优化管理;纪检监察组织要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项目实施过程中违规违纪行为的责任追究。
单项合同估算在50万元以上,因特殊情况没有进入市招投标中心的工程建设项目,参照本意见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