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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职工外出勘察管理意见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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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职工外出勘察管理意见

各中心学校、直属学校(单位),各初中、小学、幼儿园:

为进一步加强教职工外出学习考察活动的管理,规范报批程序,有效提高教育经费使用效益,坚决杜绝奢侈浪费行为,根据省、市、区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教育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禁公款旅游或变相公款旅游

学校(单位)一律不准借学习、参观、考察、举办培训、相关业务单位邀请等名义用公款参与和组织教职工外出旅游,坚决杜绝一般性考察和没有明确业务培训目的及实质性内容的外出活动。

二、加强外出学习考察活动管理

除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教师培训和教科研机构组织的学习、参观、考察、培训、会议、交流研讨和疗休养活动外,各学校(单位)确因教育教学工作需要,必须自行组织的各种会议、培训班、学习考察和疗休养等活动,应本着务实、高效、精简、节约的原则,严格按照定内容、定路线、定时间、定人员、定费用的“五定”要求,做到年初有计划、活动有目的、考察有任务,并符合下列各项规定:

(一)需召开的各种会议和举办的各类培训班,一律在区内召开、举办。

(二)外出学习参观考察的,要有明确的目的和实质性内容,并与本学校(单位)的当前工作密切相关,外出人员必须与学习参观考察的内容有关。外出学习参观考察应视工作需要压缩在外停留时间。活动时间一般不超过7天,驻留城市一般不得超过3个。

(三)外出学习参观考察组团人员应少而精,原则上控制在10人以内。

(四)外出学习参观考察活动一般每学期不超过1次,且同一批次带队的领导班子成员一般不超过2人。除特殊情况和另有规定外,教职工每年到省外学习参观考察的原则上不得超过1次。

(六)要严格控制由学会、协会、非正式培训中心等组织的一般性学习、培训和学术交流活动。

(七)党组织、工会、共青团等组织的活动,必须坚持在不影响教育教学工作的前提下,原则上在本市范围内举行;确需外出的,活动区域要限制在本省内,在外停留时间不得多于2天,费用开支按有关规定执行。

(八)区教育工会(含上级工会)组织的职工疗养或休养,要严格控制指标,原则上要按照在职教职工总数的3%比例执行;参加疗养或休养的教职工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区级以上劳模、全面先进个人和名优教师;

2.在本学校(单位)工作必须满五年,同时要优先安排从未享受过疗休养的教职工,特别是连续三年被评为优职(优秀)的教职工和即将退休的教职工。

劳动模范、全面先进个人和名优教师三年内不重复安排疗休养;其他教职工的疗休养原则上五年内不重复安排。

各学校(单位)工会要严格按照教职工疗休养的条件,确定疗休养人员,经区教育工会审核,报局分管领导审批;不得擅自组织教职工疗休养活动。

三、规范外出学习考察活动审批程序

外出学习考察必须事前履行申报手续,严格实行分类审批制度。

(一)局机关领导和干部外出学习考察活动的,按照规定办理报批手续。

(二)学校(单位)负责人参加通过省教师培训管理平台选课到区外教师培训机构学习培训的,必须在选课前报区教师发展中心审核同意;教师参加通过省教师培训管理平台选课到区外教师培训机构学习培训的,必须在选课审核通过后一周内做好汇总,汇总表报区教师发展中心审核发文公布后实施。并在外出学习培训前,填写《区学校(单位)教职工外出参加培训学习审批表》(附件1),经学校(单位)教务处或办公室初审分管领导复审,报学校(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后,由教务处或办公室备案。

(三)学校(单位)教职工参加上级部门组织的培训或参加外出学习参观考察等活动,必须在外出前填写《区学校(单位)教职工外出参加上级培训、考察学习审批表》(附件2),并附外出活动通知,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1.中心学校和直属学校(单位)主要负责人,经局政工科审核并报局长审批同意后,由局政工科备案;其他领导干部和教职工,经所在学校(单位)分管领导审核报主要负责人审批同意后,由学校(单位)教务处或办公室备案。

2.初中、小学校长(含常务副校长)和幼儿园园长,经所在中心学校校长审批同意后,由学校(幼儿园)教务处或办公室备案;其他领导干部和教职工,经所在学校校长(含常务副校长)和幼儿园园长审核并报中心学校校长审批同意后,由学校(幼儿园)教务处或办公室备案。

(四)学校(单位)自行组织的学习考察活动,必须于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制订出外出活动方案,填写《区学校(单位)组织教职工外出考察(参观)活动计划表》(附件3),报局政工科汇总审核并经研究同意后实施。在外出活动前两周,再填写《区学校(单位)组织教职工外出考察(参观)活动审批表》(附件4),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1.组团负责人为中心学校、直属学校(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经政工科审核报局长审批,并送局政工科备案。

2.组团负责人为学校(单位)其他领导干部的,由所在中心学校审核报局政工科复核,经局分管领导审批,并送局政工科备案。

四、健全监督检查机制

各级领导要加强对外出活动工作的领导,健全和完善外出学习考察活动管理制度,切实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一)各学校(单位)负责人和财务人员要严格遵守财经纪律,严把票据审核和报销关,在报销时除凭审批表外还必须附会议、培训或考察通知等。

(二)经审批外出的学习考察活动结束后,组团负责人应及时向审批领导汇报外出情况,并在一周内根据要求提交学习考察情况报告。

(三)局政工科和各学校(单位)要建立健全外出活动的审核登记制度,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切实负起审核环节的责任。

(四)局监察室要加强对纪律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和严肃查处违规现象,将外出活动工作列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重要内容,并依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严肃责任追究制度

各学校(单位)对外出学习考察活动负有主体责任,必须负起组织和管理的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外出参观、考察、学习、培训、交流研讨等活动,或虽经批准但擅自扩大范围、延长停留时间或改变线路的,不得报销活动经费,并依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特别是团组负责人的责任。

(二)组织公费旅游或变相旅游的,以及发现问题不制止,依规定对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和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领导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六、其他

(一)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二)本意见由区教育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