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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投资项目管治意见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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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投资项目管治意见

为进一步完善政府投资决策机制,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提高政府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有关精神,按照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编报的通知》(人大办〔〕36号)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市本级政府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如下。

一、管理范围

(一)市本级政府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是指按照财政基本建设支出方向,使用市本级政府性资金,投资购建修缮房屋建筑物、基础设施等及与此相关联的项目。

(二)投资购建修缮房屋建筑物类项目,主要包括购买、建造、修缮城乡公用房屋建筑以及相关附属配套设施等项目。

(三)投资购建修缮基础设施类项目,主要包括购买、建造、修缮农林水利设施、城乡综合交通设施、生态环境设施、能源动力设施、供水排水设施、邮电通信设施、消防设施及人防设施等项目。

二、职责分工

(一)市发展改革委是市本级基建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的储备,并统筹编制年度市本级基建项目计划草案;负责组织开展项目咨询评估论证、审批等工作;负责下达年度市政府投资购建修缮房屋建筑类项目计划,以及房屋建筑类项目监督管理、综合竣工验收和后评价工作。

(二)市直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依据市政府规定的权限,履行各行业所属市本级基建项目的管理职责;负责会同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下达各行业年度市政府投资购建修缮基础设施类项目计划;负责组织开展本行业购建修缮基础设施类项目的监督管理、竣工验收和后评价工作。

(三)市财政局负责编制年度市本级基建总体预算规模和各行业分项预算规模草案,并参与年度市本级基建项目计划草案编制;负责审查项目预(结)算,拨付项目建设资金,管理监督项目的财务活动。

(四)市监察、审计部门依法依规对市本级基建项目实施监督。

三、计划编制

(一)市直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专项发展规划及实际需要,建立行业基建项目储备库。各行业基建项目在完成建议书编制和初步论证工作,并报行业分管市领导审定后,由市发展改革委纳入市本级基建项目储备库管理。

(二)市直各行业主管部门要会同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在每年10月初,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及基建项目储备情况,编制次年各行业市本级基建项目资金需求计划。

(三)市财政局要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在每年10月中旬,根据预算安排情况,结合次年各行业市本级基建项目资金需求计划,确定市本级基建投资预算总规模及各行业预算规模。

(四)市直各行业主管部门要会同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在每年10月底,根据预算规模编制次年各行业市本级基建项目计划草案,报各行业分管市领导审定。

(五)市发展改革委要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在每年11月初,组织专家,对次年各行业市本级基建项目计划草案进行评估,并审核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及建设条件、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等。在此基础上,统筹编制次年市本级基建项目计划草案,报市政府审定。

(六)对于符合市政府基建投资支持方向且建设资金来源已明确,但建设条件尚未落实的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列入市本级基建项目待安排计划草案,报市政府审定。

每年7月初,由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会同市直各行业主管部门,汇总当年已经落实建设条件的待安排计划草案项目,报市政府审定后,纳入本年度市本级基建项目计划草案。

四、资金安排

(一)市本级基建项目资金一般按行业分类,原则上由城建专项资金、教育专项资金、水利专项资金、财力基建专项资金、农业专项资金、福利彩票公益金、体育彩票资金等各类财政预算专项资金列支。未列入市本级基建项目计划的,不得安排建设资金。

(二)各行业市本级基建项目资金安排应当不超过年度财政专项资金预算规模。

(三)市本级基本建设各类专项资金应优先安排所对应领域的中央、省投资项目配套资金,以及市本级债务本息。

五、项目审批和计划下达

(一)市直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市本级基建项目的报批工作。市发展改革委依次审批基建项目的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概算或实施方案。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审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总投资500万元(不含500万元,下同)以下的市本级基建项目,可简化审批程序,即在项目建议书批复后,省略项目可研报告审批环节,直接审批项目初步设计概算或实施方案。其中,由市区两级共同投资并以区、县(市)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投资为主,且单体项目市本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区、县(市)和开发区发展改革部门审批。

(二)各行业列入市本级基建项目计划的购建修缮房屋建筑物类项目,初步设计概算或实施方案审批完成后,由市发展改革委分类、分期下达投资计划。

(三)列入市本级基建项目计划的购建修缮基础设施类项目,初步设计概算或实施方案审批完成后,由市直各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和财政局,分类、分期下达投资计划。

(四)投资计划一经下达,要严格执行,不得擅自调整。如确需调整,由所属市直行业主管部门于当年9月底前向市发展改革委申报,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提出调整意见并报市政府审定后调整执行

六、资金管理

(一)各项目单位要根据已批复的初步设计概算,开展施工图设计和预算编制工作。市发展改革委审批的项目,工程预算报市财政局审核。区县(市)和开发区发展改革部门审批的项目,工程预算报其同级财政部门审核。

未审核预算的政府投资基建项目,不得进行招投标。

(二)市财政局要根据已下达的市本级政府投资基本建设计划,按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等有关规定和项目建设进度,及时拨付市本级财政资金。项目法人要按照规定分账核算,专款专用。

(三)市本级基建项目建成后,项目单位要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报市财政局审定。市财政局核定的竣工决算,将作为办理固定资产交付使用的依据。

七、建设管理

(一)市本级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应当依法履行基本建设程序,不具备规定开工条件的,不得开工建设。政府投资基建项目实行项目法人制度、招投标制度、工程监理制度和合同管理制度。项目招投标工作实行统一操作、统一监管。

(二)市本级基建项目建设过程中,施工图设计相对初步设计有重大变更的,须明确变更设计责任主体,并按照规定报原审批部门审批后再行变更。如需调整概算,要按照规定程序重新报批。对于概算调整超过10%的,要经同级审计部门审计后,再履行概算调整报批程序。

(三)市本级基建项目竣工决算后,项目单位应及时报请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对于重大项目,市发展改革委可会同财政、建设、环保、审计、消防、档案等有关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综合验收。

(四)市本级重大基建项目建成运行后,市发展改革委可直接或委托行业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和机构,对项目质量、投资效益、环境影响等进行后评价,以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市财政局可直接委托预算部门(单位)组织有关专家和机构对财政资金使用情况、财务管理状况,以及资产配置、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等情况进行绩效评价,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五)市审计、监察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能,依法加大对市本级基建项目立项审批、建设管理、资金使用中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力度,并建立健全政府投资基建项目监管体系,进一步强化市本级基建项目的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