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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区建设规范管理意见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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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区建设规范管理意见

为进一步理顺城区规划建设管理体制,提高城区规划管理水平,维护城区正常的规划建设秩序,现就规范和加强城区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对规范和加强城区规划建设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近年来,各级各部门各单位立足各自职责,认真贯彻落实相关规划法律法规,积极推进各类规划的实施,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力度不断加大,规划建设秩序进一步规范。但是,随着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城市规模不断扩大,城区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中也出现了一些诸如体制不够理顺、城区村(居)民建房需求迫切等不适应、不规范的问题,影响了城市规划建设和谐健康发展。今年,我市提出了争创省级园林城市的目标,进一步理顺规划管理体制,规范和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对于创建省级园林城市、推进全市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做好城区规划建设管理的各项工作。

二、明确职责,理顺城区规划管理体制

(一)明确规划管理职责。按照《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我市《关于印发安丘市规划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等文件规定,城市规划区内规划管理职能由市规划局集中统一行使。街道、街道、河旅游开发区规划管理职能由市规划局的3个规划管理所负责实施,具体职责为:负责建成区内居民楼、安置楼(不包括房地产开发项目)及建成区外、规划区内建设项目的选址、定点和证件办理,负责规划方案审批材料的上报,负责建筑物、构筑物的规划审批及批后管理等工作。

(二)理顺规划管理体制。对街道、街道、河旅游开发区的规划建设管理方式进行调整,分别从村镇规划建设办公室抽调8—10名业务骨干,充实到市规划局的3个规划管理所,专门负责规划审批及批后管理等工作。所选调人员的工作由市规划局统一安排,工资、身份等关系不变。村镇规划建设办公室其他人员的工作,由街道、街道、河旅游开发区各自重排,主要从事环卫、绿化、拆迁等工作。

(三)加强经费保障。街道、街道、河旅游开发区村镇规划建设办公室人员工资及办公经费,由市规划局从3个规划管理所受理审批项目中收取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规划技术服务费和定点放线费中加以解决。有关费用由市规划局按规定标准收取,上缴市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后由市财政局按80%的比例返还市规划局。所返还资金,除留取10%用于市规划局规划管理所办公经费外,其余部分由市规划局按季度分别拨付街道、街道、河旅游开发区村镇规划建设办公室,用于解决人员工资、保险、办公经费等。

三、规范城区村(居)民建房规划审批管理

(一)严格审批程序。村(居)民建房由相关规划管理所、国土资源所(分局)会同街道、街道、河旅游开发区共同负责,建立联合审批制度。具体程序是:

1.受理。村(居)民建房,分别向所在地规划管理所、国土资源所(分局)提出申请。

2.审查。有关规划管理所、国土资源所(分局)受理村(居)民建房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三方联合进行现场踏勘,共同审查项目申报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建房条件和规划要求,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3.公示。对符合建房条件的,将其拟安排建房占地面积、坐落位置(四至)、层数和建筑面积等具体情况在所在村(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4.办理证件。公示期满后,无异议的,规划管理所和国土资源所(分局)分别在3个工作日内按程序办理规划和土地审批手续,并经三方定点验线后开工建设。

(二)明确审批范围。分层次、分区域逐步开展村(居)民建房规划审批工作。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实行成片改造、整体开发的,原则上不再审批村(居)民建房。其中,纳入3年内拆迁改造范围的村(居),一律不再批建村(居)民建房;未纳入3年内拆迁改造范围的村(居),若房屋确实年久失修成为危房的,可由市规划局、国土资源局与有关街道三方认定批准后进行翻建,但建设的平面位置、高度和面积必须与原房屋一致。城市建成区范围以外、规划区范围以内,确定因迁村并点近期进行搬迁的村庄,不再审批建设项目。其余村庄可按城市规划区内村(居)民建房审批条件规定进行审批。

四、严肃责任追究

街道、街道、河旅游开发区和市直有关部门、单位要切实履行工作职责,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各类规划建设进行审批管理。对因越权审批、失职、渎职或管理不到位而造成违法建设的,由市纪检监察机关负责,依据相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五、加强规划宣传工作

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进一步加强规划宣传工作,围绕规划政策法规、审批程序等内容,积极组织开展形式多样、富有成效的宣传活动。街道、街道、河旅游开发区要充分利用村(居)公示栏、张贴标语、悬挂横幅等形式,积极开展宣传活动。在此基础上,及时会同相关职能部门集中召开一次政策宣传会议,确保将政策法规宣传到位,切实增强基层干部群众的法制意识。市住建局、规划局、国土资源局、城管执法局等相关职能部门要立足各自职责,加强沟通协调,积极开展宣传教育工作,切实加大对违法建设案件的查处力度,努力在全社会营造依法建设的浓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