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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全区农村公益性骨灰堂的建设与管理,规范公民丧葬活动,推进殡葬改革,根据《省殡葬管理办法》、《市殡葬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本实施意见所称农村公益性骨灰堂,是指为我区农村地区居民提供骨灰存放,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公益性殡葬服务设施。
二、各级民政部门是殡葬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级行政区域内农村公益性骨灰堂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三、区民宗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农林水局、环保局,区国土分局、公安分局、工商局等有关职能部门应当按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公益性骨灰堂管理工作。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兴建殡葬设施。设立农村公益性骨灰堂必须由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同意后,报区民政局审批,市民政局备案。
五、农村公益性骨灰堂的建设应遵循统一规划、从严控制、科学合理、节约用地、因地制宜、美化环境的原则。建设农村公益性骨灰堂应当选用荒山瘠地,不得占用耕地、沿海防护林、生态公益林,不得建在风景名胜区、经济开发区、水源保护区和水库、河流的堤坝附近以及铁路、公路两侧。
六、建设农村公益性骨灰堂,应当按照《省殡葬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程序办理相关报批手续,建设单位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村(居)委会的申请报告和所在镇(街道)的审核意见;
2.骨灰堂建设的选址方案及设计图纸;
3.区住建局、农林水局、国土分局等部门审核意见及区政府有关用地文件或纪要;
4.建设资金及资金来源证明;
5.村(居)民代表大会会议纪要及签名;
6.区农村公益性骨灰寄存设施审批表;
7.骨灰堂管理制度、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等相关材料。
七、农村公益性骨灰堂的建设要安装必要的防盗、通风、除湿设施,配备消防器材,设置安全通道,并设立专门的祭奠区和停车场。
八、经批准的公益性骨灰堂,应制定管理规章,配备殡管员。骨灰存放必须统一规范,严格管理,对安放的骨灰,应凭民政部门监制的骨灰安放证,按照安放地点安放,并及时建立骨灰管理档案,办理登记手续。
九、农村公益性骨灰堂接收骨灰寄存,应严格遵循以下程序:
1.丧事承办人凭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的死亡证明,到其所辖的经批准的村级骨灰堂(塔、楼)选定骨灰寄存安放位置。
2.骨灰堂管理员经核实后填写登记死者的相关资料及丧属姓名、住址、联系电话等,签订骨灰安放寄存协议,开具《骨灰领取证明书》。
3.遗体火化后,丧事承办人凭《骨灰领取证明书》到殡仪馆办理骨灰领取手续,经区殡葬管理所审核登记后给予领取骨灰。
4.骨灰堂管理员负责跟踪监督丧事承办人将骨灰于火化当天安放到所选定的位置。
5.详细登记死者姓名、性别、年龄、存入日期、寄存时限、安放位置、编号等相关资料,发给安放证。
十、独建(或合建)的农村公益性骨灰堂只能供本村(社区)或合建的村(社区)使用,严禁预定预售,严禁向骨灰堂覆盖区域以外的村(居)民提供寄存服务。
十一、每月底各镇(街道)应向区殡葬管理所报告辖区内各骨灰堂的骨灰寄存情况,区殡葬管理所不定期进行检查。如果发现骨灰流失、骨灰被掉包或发生骨灰“二重葬”,以及骨灰堂所覆盖范围内的村(居)出现违规土葬行为的,所在镇(街道)必须督促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将停止该骨灰堂的使用,并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十二、《区殡葬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区农村公益性骨灰堂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中未纳入规划布局的村,应将骨灰寄存在太白峰殡仪馆骨灰堂或安葬在太白峰骨灰葬区。严禁私自取走骨灰,严禁自行择地乱埋乱葬。
十三、丧属办理祭奠活动,应当自觉遵守公益性骨灰堂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得妨碍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严禁以丧葬祭奠为名,搞封建迷信活动。
十四、公益性骨灰堂的管理人员要做好日常卫生保洁、绿化管护、存放骨灰登记等相关工作,倡导健康文明的丧葬习俗,不得以任何借口刁难丧属,索取或收受财物。
十五、区民政部门对公益性骨灰堂每年检查不少于两次,镇(街道)民政部门对公益性骨灰堂每年检查不少于一次。对出现骨灰堂骨灰流失“二重葬”的,一旦发现,将追回骨灰,并追究骨灰堂管理人员、殡管员、骨灰堂负责人和相关领导的责任,责令其整改。未能整改的将暂停或取消该骨灰堂的寄存资格。
十六、阻碍殡葬管理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七、凡违反本规定的,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由区民政局会同建设、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省殡葬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