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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牌及宣传品贴挂监管意见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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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牌及宣传品贴挂监管意见

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关于加强中心城区户外广告牌管理意见的通知》精神,为切实打好城市建设战役,抓好市容市貌和违章户外广告牌整治,进一步规范我区店面招牌和临时性宣传品张挂张贴管理,净化美化城市空间,现就切实加强我区店面招牌和临时性宣传品张挂张贴整治和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法规依据及管理职责

(一)区建设局

1.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十七条“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关于加强中心城区户外广告牌管理意见的通知》、《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同意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下放户外广告审批权限的通知、《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关于印发〈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店面招牌和临时性宣传品张挂张贴行政审批权限下放项目操作规程〉的通知》开展行政审批。

2.职责:负责辖区范围内店面招牌和临时性宣传品张挂张贴行政审批工作。指临街店面招牌,指位置在门檐以上、二层窗台以下,二层窗檐以上的广告牌除外;临时性宣传品张挂张贴,指拱门、布幔、布条标语、广告彩旗等,路灯灯杆旗除外。未经区建设局批准,辖区内任何部门和单位与广告公司签订协议设置的店面招牌和临时性宣传品张挂张贴均属违章行为,所签订的协议无效。

3.要求:⑴城市户外广告设置核准实行日承诺件。流程:行政服务窗口(市建设大厦2楼)受理收件及初审→现场踏勘及科长审核→分管副局长审核→局长审批签发行政许可决定书(盖建设局公章)→抄送区执法局及相关街道办事处。⑵城市户外宣传品张挂、张贴审批实行即办件。流程:窗口受理收件及初审→涉及占道按《省城市道路占用收费标准》执行收费(兴业银行)→窗口审批印发行政许可决定书(盖窗口审批章)→抄送区执法局及相关街道办事处。

及时接收区工商部门抄送的开店信息,及时受理沿街一层店面业主办理城市户外广告设置核准申请,对店面招牌和临时性宣传品张挂张贴宣传内容存有疑问的,及时报区工商局专人核对,对开店逾期未办理相关手续的店面通报区行政执法局查处。

(二)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1.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二)“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等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第三十六条(一)“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罚款”;第三十七条“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并可处以罚款”。

2.职责:负责户外广告牌设置和临时性宣传品张挂张贴的日常监管、查处违法行为和拆除违章广告牌工作。

3.要求:强化执法监督,组织专项整治,对擅自设置、超过使用年限、有安全隐患、严重影响市容市貌的,坚决予以拆除;对擅自设置,但经过整改尚能符合有关标准的,督促其到区建设局补办相关行政许可手续;凡设置人不依法补报,或者虽已补报但该设置不合要求的,责令设置人自行拆除或者强制拆除。同时,按照查旧控新的原则,指定专人与区建设局进行对接,及时掌握新设置核准信息,对新设置的店面招牌和临时性宣传品张挂张贴严格把关,制止超范围、超时限行为,对未按照批准地点、规格、时限、形式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三)区工商局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广告监督管理机关。

2.职责:依法负责户外广告内容审查、登记及监督管理。

3.要求:沿街店面办理工商经营许可证后,告知经营者到区建设局办理店面招牌行政审批,指定专人与建设局对接联系,及时将开店经营信息抄送区建设局。

(四)交警大队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二条“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应当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并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施工作业完毕,应当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经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符合通行要求后,方可恢复通行。对未中断交通的施工作业道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交通安全监督检查,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2.职责:店面招牌和临时性宣传品张挂张贴涉及占用交通道路的,须办理《临时占用、挖掘道路或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意见表》,严格控制影响交通的临时性宣传品张挂张贴。

(五)各街道办事处

负责辖区范围内市容市貌、户外广告牌、店面招牌设置及临时宣传品张挂张贴的监督管理,加强巡查,发现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纠正和教育,及时组织拆除违章设置的户外广告牌、店面招牌和临时宣传品,需行政处罚的及时报区执法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各街道办事处要建立户外广告管理责任制。违章户外广告牌整治后,要实行网格化管理,对新出现的违章广告牌未及时清除的,要追究片区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各街道城管办要建立与区建设局的专人对接联系,及时接收区建设局抄送的信息,配合区执法局强化执法监督,开组织专项整治。

二、建立专人联系机制

店面招牌和临时性宣传品张挂张贴设置和管理是一项系统、长久的工作,需要各部门共同努力,采取联合行动。区建设局、行政执法局、工商局、交警大队及各街道办事处要建立专人联系机制(详见附件),明确职责,责任到人,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切实做好事前审批、事中监督、事后监管的衔接等问题。要组织定期、不定期检查,开展联合执法,加强事后监管;建立案件通知通报制度,及时协调处理非法设置问题,对区执法局及各街道办事处通报的未经审批的店面招牌、户外宣传品张挂、张贴现象,及时发出要求审批设置通知,及时规范业主设置。建立店面招牌、户外宣传品张挂、张贴的社会监督机制和必要的投诉奖励制度,以便更好地保护消费者利益,使店面招牌、户外宣传品张挂、张贴管理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三、统一店面招牌设置标准

中心城区店面招牌设置的位置、尺寸标准按市城乡规划局制定的《关于加强中心城区建筑立面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规划定点管理意见》执行。

四、重要路段、地段的广告控制

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街道装门面景观及违章户外广告整治工作专题会议纪要》要求,迎宾路、站前大道、普贤路、安吉路、江滨路、秀街、街、温陵路、刺桐路等重要路段禁止设置宣传性广告(包括遮阳篷、标语、旗帜、横幅、布条等)。按照《市户外广告招牌设置技术规定》,严格控制广场、西湖公园、东湖公园、刺桐公园、江滨公园的大型户外广告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