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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区企业资产管理意见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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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区企业资产管理意见

为进一步完善区属国有企业资产管理体系,规范区属国有企业运营和明确企业及其主管部门职责,提高国有资产的运行效益,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法》、《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中办发〔〕17号)、《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1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关于国有资产抵押担保的问题

(一)国有企业以其关键设备、成套设备和房屋建筑物等企业财产进行抵押担保和保证担保的,应先征得企业主管部门同意后,以书面形式报区政府审批,并于抵押担保和保证担保合同签订前,持区政府批准文件、抵押物的资产评估报告原件、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等资料到区财政局办理备案手续。

(二)国有企业以企业财产抵押获得的借款,不得擅自改变投入方向。若确需改变投入方向的,必须事前重新办理有关审批、备案手续。

二、关于国有资产出借及修缮的问题

(三)企业未经区政府批准,不得以各种形式向企业内、外部(包括本企业的承包者)出借固定资产(不包括临时出借)和流动资金。

(四)企业对2万元以下的零星修缮应由企业集体研究决定后实施;2万元以上20万元(含20万元)以下固定资产的装饰、修缮、新建、重建等工程建设项目,要本着精打细算、讲求效益的原则,认真编制工程预算造价书,报区主管部门审核提出控制数后,在区主管部门的监督下,由企业自行组织招投标或竞争性谈判,在控制数内按财务规定摊销列支;超过20万元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须经区主管部门同意后,参照政府性投资报批,通过市、区交易中心进行公开招投标。

三、关于国有资产租赁的问题

(五)企业国有资产租赁,应参照周边租赁价格后由企业集体研究决定,报区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确定招租底价,再向社会公开招租;有下列情形之一,必须委托具有国有资产评估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评估招租底价,送区主管部门审批后,报区财政局核准,然后向社会(登报或区政府网)公开招租:

1.老城区主干道沿街店面面积30平方米以上(含30平方米)或新城区主干道沿街店面面积50平方米以上(含50平方米);

2.老城区次干道店面面积50平方米以上(含50平方米)或新城区次干道店面100平方米面积以上(含100平方米);

3.老城区整幢楼房面积100平方米以上(含100平方米)或新城区整幢楼房面积200平方米以上(含200平方米)。

(六)企业应如实向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情况和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资产评估机构独立执业。必须选择有相应评估资质、信誉好、技术力量强、合法规范经营的评估机构。

(七)企业以核准后的评估价为起租价的参考价。经3次公开招租仍无法出租的,确需降低起租价10%以内(含10%)的,应报区主管部门审批;超过10%的应重新进行评估。

(八)企业不得在同一时间将作为一个整体的房产拆细出租于同一承租人。

(九)企业要依法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主要内容包括:标的情况、租赁期限、租金、双方权利与义务、不得擅自转租的提示、合同变更、解除及合同纠纷的处理办法和违约责任条款等。合同中应当特别载明合同终止情形及免责条款,如市政建设需要搬迁、企业改制等情形,出租方有权终止合同并予以免责。租赁期限一般不得超过3年,如果有特殊原因必须延长到5年的,应通过集体研究后,报区主管部门审批。

(十)企业应加强租赁档案和收入的管理,建立健全租赁合同等档案管理制度,必须把租赁收入纳入企业统一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范围内。

(十一)企业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年国有资产租赁情况形成书面报告送交区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报送区财政局,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资产明细清单、租赁面积、租赁期限、租金标准及缴交方式、当年收缴情况等内容。

(十二)若企业当年资产租赁款未能应收尽收,则按当年应收未收租金的50%-100%扣减企业当年可提奖金数额,并相应扣减企业法人当年经营业绩奖的10%-60%。

(十三)区委、区政府为引进企业总部而出租的资产,不在以上规定之列。

四、关于国有资产转让的问题

(十四)国有企业涉及合并、分立、合资、改制,资产拍卖、转让、合作经营,以非货币财产对外投资,清算等情形的,要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对有关资产进行评估,并报区财政局备案。企业应当向资产评估机构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与资产评估机构串通评估作价,损害国有资产权益。涉及关联方交易、国有资产转让等交易活动的,未按规定程序事先办理报批手续的,擅自转让无效。属于产权转让的必须实行公开拍卖转让,转让所得先缴入区财政产权基金专户,原则上用于职工安置和偿还债务。

五、关于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的问题

(十五)国有企业对外投资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事前做好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拟定合理的投资方案。投资决议坚持集体讨论,严格按程序报批。

(十六)企业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的,应进行资产评估,经区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区财政局备案;对外投资额占企业净资产5%以下的,经过企业财务部门审核提出意见,由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研究决定,送区主管部门审批后,报区财政备案;对外投资额占企业净资产5%(含5%)以上的,必须报区政府审批;停产和半停产企业、改制后继续保留原法人资格尚未进行清算的企业、已改制企业的留守机构,这三类企业对外投资必须事先由区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区政府审批。

(十七)企业对外投资发生后,企业主管部门要按照投资协议、合同或文件有关条款对项目进行跟踪管理和有效监督,每年末应将投资实际损益与投资协议预计效益产生的偏差及时上报区政府和区财政局。

(十八)本实施意见之前,企业发生的对外投资、合作的项目,应对照本办法进行全面梳理,按照规定程序分类报备。

六、关于应收款项的问题

(十九)企业在日常经营中必须加强应收款项管理,建立健全应收款项台账管理、催收责任、年度清查、坏账核销管理以及应收款项管理等财务管理和责任追究制度。应收款项到期前2个月内应指派专人对债务人执行合同情况进行跟踪了解,及时追款,确保款项及时回收;对无正当理由逾期未还的应收款项,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催收,并在逾期后1个月内对未能收回的款项通过法律途径催收,减少企业损失。

(二十)企业对历年挂账的往来款项应进行全面清理,分列情况明确责任人,并于本文下达之日起15日内安排详细的催收计划,由区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执行,报区财政局备案。

七、关于风险防范的问题

(二十一)企业经营决策时,应事先预测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影响程度,尽可能选择风险较小或无风险的方案,对超过企业风险承受能力、难以掌控的财务活动务必予以回避。应建立业务合同审核制度,明确业务流程和审批权限,加强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财务审核。签订经济合同须集体研究决定后,征求区主管部门意见,防止经济诈骗和经济纠纷案件的发生,并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制度。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现不利情况时,及时调整合同或中止;风险一旦爆发,及时运用诉讼、仲裁等有效法律途径,依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避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八、关于企业主管部门的管理职责

(二十二)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下属企业国有资产的出借、出租、转让、投资等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资产管理的监督机制,认真履行管理职责,定期督查企业经营行为和资产运营情况,防范企业经营风险,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九、责任追究

(二十三)企业主管部门、企业法人代表和经营管理者,负有管好用好国有资产、依法维护其安全、保值、增值义务和责任。企业主管部门要把企业资产管理工作纳入企业年度考核内容,加强监管。对于未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造成下属企业资产损失或流失,将追究企业主管部门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十四)企业在资产经营管理中,违反《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法》、《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中办发〔〕17号)和《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12号)有关规定,按相应的管理办法进行处罚和处理。企业不按本规定执行,违规操作,有下列行为,涉嫌违规违纪行为的,区纪检监察机关将依法依纪追究企业法人代表、经营管理者及相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造成资产大量流失或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