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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的意见(试行)》,切实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维护社会安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流动人口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同时,也给现有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带来一定的冲击和挑战。针对流动人口的新情况、新特点、新问题,立足我区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任务
新时期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按照"公平对待、合理引导、规范管理、优质服务、依法维权"的工作方针,充分发挥各有关部门和社区(村)组织的作用,不断建立健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网络,完善以流入地为主、流出地和流入地协调配合的属地化工作机制,形成党政领导统筹协调、各部门密切配合、流入地和流出地互动互补的"一盘棋"格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把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与促进经济发展、稳定低生育水平、维护社会稳定有机结合起来,真正做到认识到位、投入到位、措施到位。
二、工作措施
1、建立流动人口利益导向机制。离开户籍所在县级行政区域的人员,在我区从事务工、经商、创业或居住的流动人口,持有本市《暂住证》及经我区人口计生部门查验的《婚育证明》,符合相应条件的,可在我区内享受以下待遇:
(1)劳动就业、咨询和培训服务;
(2)申领工商营业执照等有关证照;
(3)子女享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4)依法参加各项社会保险;
(5)依照本市户口政策申请登记为常住户口;
(6)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服务;
(7)国家规定的计划生育避孕节育基本项目免费报务;
(8)按规定申办机动车驾证、行驶证。
2、依法维护流动人口合法权益。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维护流动人口合法权益工作,拓展服务领域,最大限度地简化流动人口办事程序,减少相关手续,取消不合法、不合理的收费。流入地要按照"属地化管理、市民化服务"的原则,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纳入日常性工作范围。流出地要开展生产、生活互助,关怀留守儿童、留守老人、留守妇女,提高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家庭的生活质量和文明程度,要创新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机制,坚持依法行政、文明执法,确保流动人口依法享有国家政策规定的计划生育避孕节育基本项目免费服务;进一步规范劳动用工行为,加大对企事业单位落实劳动合同制度、社会保险制度等监督力度,妥善调处劳资纠纷,及时查处不规范劳动用工特别是恶意欠薪等行为;加强对职业中介机构的管理,严厉打击非法劳务中介等各类侵害流动人口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活动;加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站和流浪少年儿童年救助保护中心建设,健全制度,规范管理;改善教育设施,努力解决流动人口学龄儿童入学问题;改善流动人口住宿条件,雇用流动人口较多的企业要积极推选流动人口集宿点规划建设,利用闲置厂房、办公楼等现有资源,建立社会化管理的流动人口集宿公寓,实行集中居住、集中服务、集中管理。要充分发挥企业、基层党组织和工、青、妇、计生协等群团组织的作用,切实做好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宣传服务工作。对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单位和个人,要大力宣传表彰。
3、推行"一站式"服务。推行流动人口暂住登记、办理《暂住证》、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计划生育查验、提供劳动就业信息、接受投诉等工作"一站式"服务管理。年内要成立流动人口"一站式"服务管理点,各企事业单位、管理区(村)要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点,指定一名专职人员负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
4、强化源头管理。大力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活动,建立并落实责任挂钩、巡查、例会、通报等制度,定期组织已婚育龄妇女参加避孕节育情况和生殖保健检查,提供优质的计划生育技术和优生优育服务,减少流动人口政策外怀孕和生育。流出地要及时掌握外出人员动向,与育龄群众签订协议,提高流动人口婚育证明证率和反馈率,并主动与流动入地联系,提供有关信息。各用工企事业单位要成立计生工作领导小组,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并配备一名兼职计生工作人员;建立健全企事业单位或物业服务小区居民登记和统计、人口计生宣传服务、计划生育信息通报等相关制度,于每月3日向所在管理区(村)通报人口信息;与所在的管理区(村)签订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协议书,落实相关职责。
5、规范房屋出租管理。房屋出租当事人应当在房屋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持当事人合法身份证、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的房屋证明、房屋租赁合同等文件资料,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并敦促承租人申报暂住人口登记,办理《暂住证》,查验《婚育证明》。房管部门要定期向同级计生部门通报房屋出租登记备案情况。对违反规定的,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和《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工商户、私营企业自觉履行流动人口计生服务管理职责,做好流动人口营业执照的核发、管理和服务工作,并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计生部门。教育部门要做好流动人口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卫生部门要开展流动人口的健康教育和卫生保健、生殖保健工作,加强医疗保健机构医务人员的教育管理和超声波诊断仪等现代医疗设备使用的管理,查处对流动人口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以及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两非"行为。司法部门要加强对流动人口和出租(借)房主的计生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指导和开展流动人口的法律援助服务工作。财政部门要将流动人口计生服务管理所需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部门预算予以保障。工会组织要依法维护在机关、企事业、社会团体等单位务工的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共青团组织要把流动人口中的团员青年组织起来,带领他们自觉遵守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立足岗位建功立业。妇联要联系有关部门开展流动人口中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活动。计生协会要动员流动人口计生协会会员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带动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并积极做好宣、服务工作,充分发挥民主参与、民主监督作用。加大对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力度,加强对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中作出突出贡献的流动人口先进典型的宣传,强化对保障流动人口权益情况的舆论监督,提高流动人口遵守国策、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努力形成全社会尊重关心流动人口、有利于流动人口计生服务管理的良好氛围。各机关、企事业单位、非公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业主在招聘、雇用流动人口时必须查验《暂住证》、《婚育证明》,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认真登记详细信息,通过流动人口综合信息系统或以报表形式及时报送有关部门;对属于应办证对象的,要同时申办《暂住证》、《临时婚育证明》;对居住在用工单位或经营业主办公、经营场所及内部宿舍的流动人口,要以"内部自管"为主落实服务管理措施。流动人口计生服务管理责任落实情况将纳入单位评先评优、"诚信企业"和重点纳税大户等评选考核条件。区计生领导小组充分发挥协调作用,每半年组织一次专项治理活动,依法查处各类涉及流动人口和出租(借)房屋的违法违规行为,做到流动人口底数清、情况明,租赁房屋不漏管、不失控。
7、实现信息共享。按照"完整、准确、及时"的要求,建立健全信息采集、录入、变更、传输等工作规范和信息考核办法,落实相关人员信息工作责任,实现信息的实时采集、及时更新。加快建设集公安、劳动、计生、卫生、建设、房管、民政等部门服务管理功能为一体,融信息采集、整理传递、分析预测、定期为一线,贯通市、县(市、区)、乡(镇、街、场)、管区(村)四级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的流动人口"一卡通"综合信息系统,实现暂住登记办证、计划生育、劳动就业、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等信息资源跨部门、跨系统共享,提高综合服务管理效能。
三、工作网络
1、设立服务管理机构。开发区健全流动人口计生服务管理站,流动人口集中的管理区(村)要设立流动人口计生服务管理中心,并按照"有办公场所、有办公设备、有办公人员、有经费保障"的"四有"标准逐步实行规范化建设。
2、加强协管员队伍建设。流入人口1000人左右的管理区(村)要配备1名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协管员,1000人以上按照每千人1员的要求,配备协管员。企事业单位招用、聘用流动人口务工人员200人以上的,要配备一名专职协管员;200人以下配备一名兼职协管员。鼓励热心的老年人、离退休干部、积极分子、志愿者自愿担任义务协管员。
3、建立健全流动人口计生协会服务网络。要以流动人口中的积极分子为主体,通过创建行业、企业、市场、社区流动人口计生协会,建立健全"基层计生协会--会员小组--会员--会员联系户"的工作网络,并配套相应的工作经费和工作条件,支持计生协会按照群众组织的特点,发挥宣传倡导、知识普及、需求信息的反映、民主监督等方面的作用,把流动人口组织起来,实现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主体多样化,实现计划生育、生殖健康等方面的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和自我管理。
四、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加强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的领导,把这项工作作为政府公共管理的重要内容列入议事日程。区人口计生领导小组要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分析动态,掌握情况,解决问题。同时将流动人口计生服务管理工作纳入年度人口计生工作考核的内容,对服务管理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到位的,要给予"一票否决"。
2、完善双向交流和协作制度。要根据流动人口的总量、流向、趋势等实际情况,加强和推进两地或多地的区域合作,通过签订区域协作协议、建立信息通报和区域联席会议制度等形式,建立双向交流、协作和案件联合查办制度,形成全区"一盘棋"的工作格局。对于两地协作中的争议问题,在本级协商无效的情况下由上级人口计生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3、落实经费保障。流动人口计生服务管理机构的办公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支出。把流动人口纳入总人口,确保人口计生经费投入达到省定人均30元。
本意见从下发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三年。各职能部门要按照本意见,制定实施办法,抓好试点,树立典型,不断深化总结,扎实推进工作,并于每年年底以书面形式向区人口计生领导小组汇报工作开展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