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蜜柚”证明商标于年8月20日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为保护蜜柚良好的商标品牌声誉,发挥“蜜柚”商标更大更好的品牌效应,带动全县相关行业的发展,造福于全县人民,现就做好年度“蜜柚”证明商标使用与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鼓励使用“蜜柚”证明商标。凡产于我县境内,且质量符合《蜜柚证明商标使用与管理规则》要求的蜜柚,均可免费使用“蜜柚”证明商标。使用“蜜柚”证明商标的同时必须标注“中国驰名商标”标记。
二、所有经销蜜柚的企业或个人,在统一使用“蜜柚”商标标识和“中国驰名商标”标记的前提下,可同时使用本企业或本人的注册商标和商号名称。
三、出口和进入国内超市的蜜柚,包装箱必须印上“蜜柚”证明商标标识、“中国驰名商标”标记和“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
非出口和进入国内超市的蜜柚,凡使用纸箱包装的,参照上款规定执行。
以上要求,由商、代办商或供货商负责实施。
四、袋装的蜜柚,鼓励一粒柚果贴一枚“蜜柚”商标标识,也允许每袋蜜柚使用一枚规格不少于15cm*10cm的“蜜柚”商标标识。鼓励在使用“蜜柚”证明商标标识和“中国驰名商标”标记的同时,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
五、依托中国超市联合采购交易联席会继续做好“蜜柚”直销点的规划、建立与授牌,被授予蜜柚直销点的企业或个人,必须带头使用“蜜柚”证明商标和“中国驰名商标”标记。
六、“蜜柚”商标标识和“中国驰名商标”标记,以及“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由使用者自行解决并承担印制费用,且相关商标标识、标记和专用标志的图形或文字,必须依照统一样本印制,不得擅自更改。
七、为方便使用者获得所需“蜜柚”商标标识、“中国驰名商标”标记和“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允许使用者委托他人印制、采购相关商标标识、标记和专用标志,但受托方在实施印制、采购前,必须到县工商局办理相关手续。
八、禁止在质量不符合《蜜柚证明商标使用与管理规则》有关要求的蜜柚,或从县境外采购的蜜柚以及非蜜柚品种的柚子上使用“蜜柚”商标标识和“中国驰名商标”标记。
九、禁止把蜜柚标注为其它品种柚子。
十、对违反以上规定者,由县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十一、县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要做好商标品牌监督管理工作,保护合法经营,打击违法违章行为;县农业行政部门要教育引导广大经营户自觉按要求规范使用蜜柚商标,共同维护蜜柚商标品牌使用秩序。
十二、蜜柚证明商标是全县人民共同致富的好品牌,乡镇(场)人民政府务必引起重视,抓好本辖区蜜柚商标品牌的推广使用工作,将其作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品牌带动的若干意见》的具体举措,规范使用“蜜柚”证明商标。县政府将把此项工作列为政府绩效考评的重要内容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