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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烟花爆竹管治意见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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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烟花爆竹管治意见

为加强对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公室《关于办理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及经营许可证可手续有关事项的通知》(烟办2号)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为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政综〔117号)文件要求,结合实际,特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一、统一领导,各司其职,共同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监工作

为切实加强对我区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的组织领导,区政府成立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副区长任组长,区府办、安监、公安、工商、交通、邮政、供销以及各乡镇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为成中。领导小组下凤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翁清发担任(兼)。办公室设在区公安分局治安大队。

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公室主要负责烟花爆竹日常安全监管工作,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和专业技术人员审查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安全条件,办理发放烟花爆竹安全经营许可手续,组织查处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等违法活动。

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公共安全管理,许可烟花爆竹运输和焰火晚会燃放,组织销毁、处理废旧和没收的非法烟花爆竹,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携带烟花爆竹的治安、刑事案件。

安监部门负责对取得许可的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组织烟花爆竹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交通部门负责烟花爆竹承运单位、运输工具及驾驶员、押运员的资质、资格认定及其监督管理。

工商部门依据有关部门的批准、许可文件,核发烟花爆竹经营、储存、运输单位营业执照,并监督管理烟花爆竹市场经营活动。

质监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和进出口检验。

邮政部门负责邮寄烟花爆竹的监督检查。

供销合作社负责本系统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安全管理。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加强对本辖区内的烟花爆竹安全日常监管,确定人员负责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经常性地开展安全检查,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协助上级机关查处各类违法行为。

各有关部门在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中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互通信息。严格按照属地管理和谁审批、谁负责原则,将监管责任落实到具体单位、人员。

二、规划布点,从源头上加强对烟花爆竹经营管理

按照“统一规划,保障安全,方便群众,总量控制”的原则和零售场所准入条件进行布点,总量控制在年度基数内。

(一)布点原则

1、按照“只减不增”原则,城区和乡镇可设置15-30家零售网点,重点集镇网点可适当增加。

2、原公安部门批准的经营网点重新统一规划。

(二)准入条件

1、各零售场所之间的直线距离不得小于50米。

2、零售场所营业面积不得小平10平方米,并且是砖混结构。设置专柜的需配套10平方米以上的专用仓库。每个零售点(含专用仓库)的数量严格控制在30件之内。

3、不得在以下地点280米直线距离内设立零售场所:文物保护单位;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医院、幼儿园、学校、敬老院;山林等重点防火区;商场、超市、影院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木屋毗邻区、禁炮点。

(三)规划布点工作由区烟花爆竹管理办公室按照准入条件进行规划,由乡镇政府填报“区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场所布点申报表”(附件1),于9月6日前送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公室汇总,报区人民政府同意后,上报市政府统一后执行。

三、严格审查,做好《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核发工作

(一)《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核发范围为符合规定条件的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包括实行专店销售的经营者和合法经营其他物品零售又设专柜销售烟花爆竹的经营者。

(二)烟花爆竹零售者应当符合国家安监总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实施办法》规定的条件。

(三)申请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向区烟花爆竹安全管办公室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审查书(附件2);

2、零售场所面积、结构及符合安全距离情况说明;

3、主要负责人、销售人员经过安全知识培训证书复印件;

4、安全管理制度;

5、消防器配备情况说明,安全警示标志实物照片。

(四)根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监总局第3号令)有关规定,安全知识培训工作由具备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负责培训,经区安监局考核合格后,发给安全资格证书。

(五)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公室自收到齐全的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组织公安(含边防)、安监部门,对经营场所的安全条件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发给盖有区安监局印章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许可证有效期限一年。原公安部门核发《省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失效。

(六)零售经营者持《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到工商部门部门办理《工商营业执照》。

(七)烟花爆竹批发企业行政许可工作按照《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第7号令)有关规定执行。

四、强化管理,落实烟花爆竹经营单位主体责任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督促烟花爆竹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加强安全培训和教育,严格安全准入和检查制度,严禁控制储存数量,做到不安全不经营。

五、联合执法,严厉打击烟花爆竹领域的违法行为

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在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加强沟通和协作,根据烟花爆竹的季节性特点和安全监管工作的需要,认真开展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有关规定的,各职能部门要按法定职责分工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立安侦查。

六、广泛宣传,提高公民守法意识和自我防范能力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通过广播、标语等宣传渠道,大力宣传《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危害性。同时,要发动各村(居)委会,做好办理烟花爆竹经营行政许可手续有关规定的宣传和告知工作,为申请、审查、许可等工作做好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