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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硅资源管理意见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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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硅资源管理意见

一、成立硅资源开采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主要领导亲自挂帅,分管领导具体负责,派出所、国土所、安监所、电管所等单位共同参与,办公室设在安监所。乡领导小组对在本乡境内开采硅资源的单位或个人行使监督、管理的职能,并做好服务协调工作,同时也按国家及有关部门的规定收取相关的费用。

二、全乡境内的硅资源开采必须同时具备下面2个条件:

(一)我乡境内的单位或个人;

(二)由开采地点所在村或单位向乡领导小组提出申请,经领导小组审核,符合条件的,报乡政府审查同意,再申请办理开采许可证、土地使用许可证及其他相关手续,并向领导小组作出书面承诺,缴纳5000元土地复垦保证金。

三、各村在集体土地、责任田以及自留地、宅基地、沟渠路边等都无权私自进行硅资源的开采。在取得合法手续后,可由各村、各单位组织村民或职工进行开采,如单位自身不具备条件无力开采的也可以与外单位或个人联合开采,但必须征得乡领导小组和乡政府同意,并与土地使用者的村、组或单位签订好相关协议,协议的内容对土地占用费、青苗补偿费、管理费、分成比例等要有明确的规定。

四、凡在我乡境内开采的硅资源产品,原则上应出售给我乡境内的各生产企业,在满足我乡境内各生产企业生产的情况下,经乡领导小组同意后方能异地出售。

五、根据国家《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硅资源补偿费原则上按照“一塘一议”和石英销售收入的30%-40%比例计征。

(一)凡硅资源出售给我乡境内各生产企业的,按照硅资源销售收入的30%左右征收,出售时必须由乡领导小组在场监督。

(二)凡硅资源出售给我乡境外各生产企业的,按照硅资源销售收入的40%左右征收,出售时必须公开拍卖,乡领导小组在场监督。

六、违反本意见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乡领导小组协同相关部门采取相应的措施。

(一)无合法手续开采的,责令立即停止开采,没收全部用具、违法所得及其石英,并处以违法所得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私自开采当事人自行负责,并承担因此而引起的一切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乡政府还将追究开采地点所在村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二)不按照核定的开采范围开采的或用“独眼井”方式开采的,责令停开整改,没收全部用具、违法所得及其石英石,并处以违法所得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开采许可证。

(三)不服从管理,不听劝阻,防碍公务,聚众闹事和触犯法律的将移交司法部门依法惩处。

(四)如果发现村瞒报漏报无证开采的,要追究村支书、村委主任责任,每发现一次,扣村年终目标考核2分。

(五)开采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足额缴纳硅资源补偿费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补偿费的2‰滞纳金,并处以应当缴纳的硅资源补偿费3倍以下的罚款。

七、乡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派出所对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以暴力、威胁方式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土所要安排人员分片包干负责,每月要抽查2次;乡电管所要加大用电管理力度,坚决制止私拉电源用于开采,对发现个别电工、个别农户为私自开采者提供用电方便的,电工一律清退,对农户实行停电措施。乡安监所要定期检查安全措施情况,对发现无安全措施的一律停开。

八、对在本意见实施前未取得合法手续已进行硅资源开采的,现开采地点所在单位仍同意继续开采,可由乡领导小组会同开采地点所在的村、单位协商处理好善后工作,并补办好有关手续;现开采地点所在村、单位不同意开采的,或者与开采者有争议协商不成开采者仍坚持开采的,按非法开采论处,直至追究责任。

九、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