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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租车业管理工作意见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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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租车业管理工作意见

一、提高认识。进一步做好出租汽车行业稳定发展

工作出租汽车行业是交通运输业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服务的重要窗口,促进城乡经济发展、方便群众出行、扩大社会就业和树立城市形象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近年来,市出租汽车行业得到较快发展。全市有资质出租汽车运输企业13户,经行政许可的出租汽车485辆,对促进全市经济发展,方便人民生活,解决城乡人口就业,发挥了重要作用。目前,由于出租汽车管理体制和有偿转让等原因,出租汽车管理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一是出租汽车运输企业经营不规范,制度不健全,重收费,轻管理”行业管理不力。二是以“私家车”名义挂牌入户的422辆小汽车非法参与出租汽车客运经营,造成出租汽车客运市场混乱,成为出租汽车行业和短途定线客运的不稳定因素。三是运力结构不够合理,高中档小汽车比例较小,老旧车型小汽车比例过大。四是出租汽车行业部分从业人员素质低,服务意识不强,经营行为不规范。五是经营范围和经营性质不明确,绝大多数出租汽车超出市县城规划区域经营。各县区要充分认识出租汽车行业的特殊性和重要性,从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和社会稳定发展的高度出发,加强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稳定发展。

二、清理整顿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科学合理配置运输资源

从年7月开始,各县区要组织交通,财政、公安、物价、工商等部门共同做好辖区内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专项清理整顿工作。各县区一律停止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转让,不得新出台出租汽车经营权行政许可和有偿出让政策。对已经实行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的可在召开听证会的基础上,对经营权出让数量、金额、期限、审批程序、出让金用途以及经营权转让、质押、权属关系等进一步全面整顿和规范。对在清理整顿期间继续实行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的单位和部门,要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规范收费行为,切实减轻出租汽车运输企业和司机负担

市财政、物价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据职责分工,全面清理涉及城市出租汽车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对未经国务院、省政府及省财政、省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一律取消。对涉及出租汽车的安全检验、综合性能检测、尾气检测、计价器检测的次数、内容、收费标准等要作出明确规定,并向社会公布,防止重复检验测和收费。从年月日起,严禁向城市出租汽车收取运输管理费、客运管理费和驾驶员安全管理费,不得对经营城区出租客运的出租汽车收取客运附加费。对自愿经营跨城公路出租客运的出租汽车经营者,按照《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规定,重新申请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按有关规定征收交通规费。同时,出租汽车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市场供求状况以及出租汽车公司、驾驶员和社会的承受能力等因素,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和召开听证会的基础上,对出租汽车的运价水平和计价结构进行适时调整。对出租汽车行业因燃油价格上涨等因素增加的运营成本,要采取由运输企业、驾驶员和乘客合理分担的办法逐步予以消化。

四、严厉打击非法运营,维护市场秩序

各县区要加强领导,各有关部门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密切配合,切实加强对出租汽车客运市场的监督管理,认真开展打击非法营运,维护市场秩序的专项整治行动。交通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严厉打击无营运证、伪造营运证的出租车辆及欺客、宰客、不按规定安装出租车标志灯和计价器的违法行为,并加强出租汽车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岗位培训,凡以非营运车入户的小汽车一律不得参加出租车经营,对未取得《从业资格证》人员一律不得从事出租汽车客运。公安、交警部门要把好车辆入户审查等关口,重点打击以“私家车”名义挂牌入户的小汽车参与出租客运经营的现象,并会同交通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坚决取缔机动三轮车、摩托车、残疾人专用车、外地“二手车”从事出租客运.交通、公安、运管、交警等部门要认真研究以“私家车”名义入户小汽车参与出租客运经营的问题,制定切实可行的办法,妥善解决好存在问题,确保出租汽车客运市场稳定发展。财政、物价、交通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对涉及出租汽车的收费、运价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规范,严肃查处出租汽车私抬运价的违法行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出租汽车运输企业用工行为的整顿,保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城市管理部门要合理规划停车场所。质监部门要加强对出租汽车使用计价器的监管,全方位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权益。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把打击各类车辆非法营运,维护市场秩序工作作为一项长期任务,常抓不懈。

五、加强运营主体监督,规范经营行为

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引导出租汽车企业规范运营机制,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用工、财务和资产的管理.建立和完善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扶优限劣、有序竞争。交通局和运管局要按照《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监督出租汽车运输企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审查核准企业资质。对以服务质量招投标的方式取得出租汽车经营权的企业,逐步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加快车辆结构调整统一标识,树立出租汽车行业新形象。对经营条件和安全管理达不到要求的出租汽车运输企业要进行整改或强制退出出租汽车客运市场。要监督出租汽车运输企业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订合理的出租汽车承包费标准,对不合理部分的承包费用要予以取消。要坚决制止企业利用出租汽车经营权,以车辆挂靠、一次性“买断”收取风险抵押金”财产抵押金”运营收入保证金”和“高额承包”等方式向驾驶员转嫁投资和经营风险、牟取暴利的行为。出租汽车运输企业要依法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照国家规定为驾驶员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等保险费。同时,要严把从业人员资格关,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制,凡安全驾龄达不到3年或发生严重服务质量事件者,不得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不按规定执行的企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依法取消其经营权。

六、加强宏观调控,依法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

各县区要加强对辖区内出租汽车市场需求与运力供给的监测监控。要综合当地的GDP增长、人口数量、出行频率、居民可支配收入和旅游业的发展等情况,经营者有效获取社会平均利润空间的基础上,科学合理地确定当地城市出租汽车投放规模,实行总量控制,严禁盲目投入运力,防止运力过度增长。交通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的实际,综合平衡的基础上,制定科学切实可行的出租汽车发展规划。要认真落实原行署办公室《关于转发交通处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的意见通知》陇署办[]112号精神,对我市出租汽车实行总量控制,控制指数仍按城市人口的千分之二配置,已超出控制总量的要严禁新增车辆,并逐步淘汰车况差、超龄服役、超载运行和存在安全隐患的车辆。未达到控制总量的必须组织有关方面进行听证,明确投放程序,做到公开、公正、透明,严禁盲目投放运力。同时,要鼓励发展城市公交客运和城乡公交客运,逐步形成城乡公交一体化的格局,保障城乡人民群众的交通出行需要。

七、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确保稳定

建立由市政府办公室有关负责人为召集人,市交通、公安、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物价、质监、工商、运管、交警等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的全市整顿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运管局,具体负责整顿规范的日常工作,并定期召开工作会议,研究解决整顿和规范工作中存在问题。各县区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抓好本县区整顿规范工作,维护出租汽车行业稳定发展。对违反文件精神,继续实行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清理整顿工作不力,以及由于乱收费、乱罚款、乱扣车等导致发生群体性事件的要严肃追究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