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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用场地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意见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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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用场地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意见

关于合用场地消防隐患存在的严重性,及时消除人民居住与生产、经营、储存合用场所火灾隐患,坚决遏制合用场所火灾事故高发势头,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以人员居住与生产、经营、储存场所分离为重点的合用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现通告如下:

一、整治范围

全县范围内存在人员居住与生产、经营、储存合用场所等各类消防安全隐患的单位。

二、整治要求

(一)6月30日前,所有人员必须按照通告要求从合用场所中分离,合用场所负责人必须按整治要求向乡镇(街道)和浦江开发区签订消防隐患整改承诺书,并按整治要求进行整改。

(二)10月底前,相关企业与场所必须按照整改承诺与技术规范要求全面完成整治。集中开展四项工作:一是安全通道专项整治;二是消防设施配备专项整治;三是用电安全整治;四是违法建(构)筑物拆除。

三、处罚措施

(一)自通告下发之日起30日内,人员居住与生产、经营、储存未分离的单位,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执行决定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强制执行,对有关场所、部位、设施或者设备予以查封。各乡镇(街道)、开发区要积极联合公安、供电、工商等部门,做好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整治工作。

(二)对于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数量不足或者严重堵塞,已不具备安全疏散条件的或其他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根据《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予以临时查封。

(三)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处以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整治期间,阻碍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一律从重处理。

四、本通告自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