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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加强海域使用管理,整顿和规范养殖用海秩序,维护海域国家所有权和海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海洋经济协调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海洋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海洋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精神,就养殖用海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有关县、区海洋主管部门要认真学习、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牢固树立海域属国家所有的蓝色国土意识,坚持依法用海,合理开发利用海洋资源,努力建立良好的海域使用秩序。养殖用海的管理关系到海洋经济有序发展和沿海社会稳定,沿海县、区务必高度重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办事,促进海域使用管理逐步纳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
二、沿海县、区海洋主管部门要以年月的《省海洋功能区划》为依据,结合正在修编的《市海洋功能区划》以及省海洋局《关于转发国家海洋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自然保护区海域使用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精神,尽快划定管辖海域内的养殖用海区域,并对现有养殖用海情况进行认真核查,对符合发证条件的要纳入规范管理,开展养殖用海确权登记和发证工作;对不符合发证条件的要进行清理并妥善安置。三个城市区的浅海养殖今年内要基本实现规范管理,县力争三年内全面规范浅海养殖用海。
三、开展养殖用海整顿和规范管理工作按以下要求进行:
(一)三个城市区海域养殖用海区域的划定,要在《省海洋功能区划》的基础上,以充分发挥海洋资源效益、避免和减少用海矛盾,促进海洋经济协调发展为原则,具体的划定要求是:
1、海域主导功能三年内无开发利用计划;
2、浅海养殖不影响港口航运、渔港通道及周边其它海域使用活动;
3、不污染海洋环境、不破坏旅游景观;
4、关区、区海域的养殖区距岸最近距离米以外,河区海域的养殖区距岸最近距离米以外,并在海里以内严格控制养殖规模和密度;
5、海域使用权限原则上一年一定;
6、在主导功能确定的用途开发使用已划定的养殖海域时,该海域养殖设施必须及时拆除。
(二)对海域使用申请,严格按照《海洋功能区划》及划定的养殖用海区域进行审查,依照申请审批程序和审批权限,报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三)海域使用坚持有偿原则,海域使用金具体征收标准根据《海域使用管理法》关于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参照《省实施<国家海域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细则》并结合各地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各县海洋主管部门养殖用海海域使用金的征收和使用管理,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各区国土资源分局征收的养殖用海海域使用金,上缴市财政后,由市国土资源局协市财政局,原则上全额用于各区海域的整治、保护和弥补管理费用支出的不足。国家和省出台新的海域使用金征收与管理办法后,按新办法执行。
(四)养殖用海确权坚持谁开发使用谁办证原则。
(五)养殖用海申请的受理和审批,要先妥善安置由于不符合规定而被清理的老养殖户,再适当发展新养殖户。
(六)保护取得海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严厉打击非法用海行为。
(七)市、县(区)海域使用管理部门要本着“依法办事、简化程序、有利发展”的原则,为海域使用申请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