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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善探采矿权监管意见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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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善探采矿权监管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矿产资源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办字[]号)、《省人民政府关于整合矿产资源调整矿山布局的实施意见》(政[]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整合矿产资源调整矿山布局实施方案〉的通知》(政办[]号)文件精神,进一步理顺和规范探采矿权设置、延续工作程序,解决采矿权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明确具体要求,提高工作效率,现就当前探矿权、采矿权管理中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全面实施探矿权、采矿权设置方案制度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矿产资源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办字[]号)要求,自年月份开始,在全市实施探矿权、采矿权设置方案制度。

(一)探矿权设置方案、省国土资源厅审批权限登记发证和跨县级行政区的采矿权设置方案由市局根据《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年)》、《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年)》、国家产业政策以及省厅文件要求组织编制,报经市政府审查同意,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查,经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市局审批权限内、不跨县级行政区的采矿权设置方案由市局委托县(区)国土资源局(分局)组织编制,经县、区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市局审核汇总,经市政府同意后上报省厅。

(三)探矿权设置方案、采矿权设置方案可以委托地勘单位、矿山设计部门编制。探矿权、采矿权设置方案编制的技术要求、格式和办法待省国土资源厅出台文件规定后另行通知。

今后省厅和市局将严格按照批准的探矿权、采矿权设置方案设置探矿权、采矿权,在目前全市探矿权、采矿权设置方案未编制报批前,不再设置新的探矿权、采矿权。已有探矿权、采矿权增加勘查区块或扩大矿区范围的也要纳入探矿权、采矿权设置方案和矿产资源整合方案管理,没有探矿权、采矿权设置方案和纳入矿产资源整合方案的,市局不再受理探矿权、采矿权增加勘查区块或扩大矿区的申请。

二、结合矿产资源整合工作,严格规范采矿权延续工作

(一)采矿权延续的范围:

生产建设规模为中型以上非煤矿山和所有煤矿采矿权到期后符合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整合专项规划,尚有可供开采的矿产资源的,由省国土资源厅办理采矿权延续登记手续;根据《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采矿权审批管理权限的通知》(国土资矿字[]号)规定,省国土资源厅审批发证权限委托市局办理的采矿权符合上述条件的由市局办理采矿权延续手续;原由市局审批发证权限采矿权,自年以来全市统一实行了采矿权公开出让,根据《市采矿权有偿出让管理暂行办法》(政[]号)规定,采矿权有效期满,采矿许可证自行废止,采矿权无偿收归国有。因此,此类采矿权到期后不再办理采矿许可证延续手续,但考虑到一部分采矿权人到期后希望继续开采剩余矿产资源,也符合现行采矿权管理的有关规定,对这一部分采矿权可以采取协议出让的方式授予采矿权。申报材料和办理程序可以参照采矿权延续手续办理。

(二)采矿权延续的时间要求: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对此有明确规定,即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采矿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日前,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采矿权逾期不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的,采矿许可证自行废止。尽管法规已经有了明确的规定,但是我市采矿权管理中,采矿权过期后延续的问题仍然十分突出。虽然原因各异,但均已经违反了有关规定和办事程序,造成了不良影响。为此特提出如下要求: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申请继续采矿,并符合采矿权延续条件的,必须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日前,准备好完整的延续申请资料,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不满日的,市行政服务中心国土资源局窗口今后一律不再受理,采矿许可证到期后自行废止,依法予以注销。本通知下发前采矿权人已经向市、县(区)国土资源部门提出延续申请的,要抓紧督促采矿权人尽快组织延续申请资料,必须在月日前上报市行政服务中心国土资源局窗口办理延续手续,其中采矿许可证在审批时超过有效期限的,延续采矿权的期限扣除超期部分,因采矿权登记管理系统软件原因,续证时间按照批准时间计算;超过月日不能申报的,不再受理采矿权延续手续。

(三)采矿权延续中生产规模的要求:

因历史原因,我市相当一部分采矿权开采规模过小,低于《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年)和国土资源部文件确定的新建矿山最低生产建设规模的要求。这些矿山在办理延续手续时,具备资源条件的,应该结合目前开展的矿产资源整合工作,合理调整矿区范围,使矿山矿产资源储量规模和矿山开采规模达到《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年)》和国土资源部文件规定的最低规模。对于目前不具备资源条件的,应该加大资金投入,加强生产勘探,增加矿山保有储量。矿山设计开采规模要做相应调整,确实达不到规模要求的,设计服务年限不得超过年,采矿许可证延续最长也不超过年,下次采矿许可证到期仍达不到最低开采规模的,除适合边探边采复杂类型矿产以外,不再受理、办理延续手续。

三、进一步理顺工作体制,提高工作效率

自年《行政许可法》颁布实施以来,省厅对采矿权设置、延续程序进行了多次调整,由采矿权人、采矿权申请人直接向有审批权限的国土资源部门直接申请,这是符合《行政许可法》要求的,但同时也不同程度地出现盲目申报的现象,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失和浪费。为进一步理顺工作体制,提高工作效率,现对我市采矿权延续申报程序做如下调整:

(一)县(区)国土资源局(分局)按照监督管理权限通知开采规模为小型及以下的采矿权人办理延续手续,为了避免给采矿权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县(区)国土资源局(分局)在书面通知采矿权人前应及时与市局沟通。

(二)县(区)国土资源局(分局)要积极帮助申请人组织采矿权延续申请资料,提前介入核查申请资料,对照申请资料深入现场进行实地核查,提出核查意见,与申请资料一并递交登记管理机关。

(三)实行窗口办理、受理制度。各采矿权人(申请人)采矿权申报资料自本通知下发后直接向市行政服务中心国土资源局窗口申报,办理结果直接从窗口取得,市局矿权设置开发管理科不再直接受理采矿权人的申报。

四、建立采矿许可证延期预警机制,切实解决持超期证开采问题

根据省政府文件明确的监督管理权限,市局负责本行政区内矿产资源开发监督管理的督导检查工作,具体负责大中型矿山的监督管理及年度检查;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小型及以下矿山违法行为及无证勘查、无证开采等违法行为的监督查处及年度检查工作。各县、区要按照上述监督管理权限分别建立健全采矿许可证延期预警机制,对于县(区)国土资源部门监督管理权限内符合延续条件的采矿权,各县(区)国土资源局(分局)要提前6个月以书面形式告知采矿权人准备储量报告、开发利用方案等延续登记手续,提前个月书面告知采矿权人提出延续登记申请,办理延续登记资料。国土资源部门的告知,不作为采矿权人申请延续登记的必要条件。

扩权县县国土资源局可参照本《通知》要求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