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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强化城乡监管建议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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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强化城乡监管建议

为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管理,规范建设开发市场秩序,确保项目建设依法、有序、规范运行,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国人民共和国土地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强化建设项目规划管理

1、加强规划审批管理。对城市总体规划、重点区域性规划(西部新城规划区域内、城市规划区域内、东部产业新城规划区域内及国省干道两侧)、城乡重大项目、重要节点以及对城市形象有重大影响的规划及设计方案,须经市城乡规划审批委员会论证,提交市委、市政府审查同意后方可进行公示和审批。对总体规划范围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及各类专项规划,由市规划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评审论证后,提交市政府审批。对于各镇区总体规划、村庄规划,由市规划部门和各乡镇区共同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审论证后,按规定审批实施。凡经市政府领导审批签字的规划,须同时在市政府办公室存档备案,规划执行情况由政府办公室定期汇总通报。

2、各类建设项目必须按照市政府审批的规划方案和有关部门立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要求进行建设,不得擅自更改,坚决制止和纠正规划实施中的随意性。要将各类产业集中区、城乡结合部、城中村、城镇主干道两侧、房地产开发集中地区等作为重点区域进行重点监管。严禁各镇(乡)、村及个人违反规划和土地法律法规买卖或变相买卖土地,禁止村利用村集体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一经查实,由土地部门联合相关部门,严厉查办,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3、市规划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强化规划刚性,加大执法力度,对超规划建设、不按规划建设、违反规划乱搭乱建等违法建设行为,要及时予以制止,严肃依法查办;对违反土地、规划、建设等法律法规进行乱开发的,由国土、规划、住建等部门联合执法,根据各自职责依法追究相关开发单位责任;对于瞒报、包庇、纵容违法建设行为,要从严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二、实行建设项目开竣工审查备案制度

1、对在本市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重点城建项目、基础设施项目和房地产开发项目,规划、住建、国土部门和项目所在镇区,在按各自法定程序履行审批职责后,开工前一律提交市政府审查,并按统一制发的《重点建设项目开工建设审查备案表》进行填报,经市政府主管领导、主要领导审批后方可开工建设。凡未经市政府审查同意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属财政投资的一律不予拨付资金;属银行贷款的项目,相关金融单位不予资金支持;土地部门不予供地;发改部门不予立项。项目竣工后,规划、住建、国土部门和项目所在镇区要填报《重点项目竣工验收审查备案表》,并作出后续监管承诺,经市政府主管领导、主要领导签批后存档留查。

2、对旧住宅区改造项目,根据《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由市政府委托相关职能部门组织实施。按照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广泛征求住户和利益相关人的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征收补偿方案,方案须经旧住宅区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同意后方可启动实施。同时,要妥善做好群众安置、回迁等工作,坚决杜绝不稳定隐患和矛盾发生。

3、各职能部门要把好项目预审关。对不符合城乡规划、超规划建设,违法占地,开发建设企业不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建筑施工资质,开发建设企业诚信档案有不良记录的,规划、土地、住建等部门不予办理相关规划、占地、建设等手续。

4、加强对商品房预售环节的监管,凡未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且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的、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的、开发商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不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以上且形象进度达不到总建层数以上的、未明确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时间的,住建局房产部门一律不予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违规发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严肃追究有关人员和领导责任。

三、实行信息公开制度

1、经市政府和上级相关部门审查备案后允许开工建设的项目,规划、住建、国土等部门要在本单位政务公开栏中予以公示,并通过政务网、电视台、报社等媒体予以公布。

2、项目建设单位要在施工现场制作专用公示牌,对项目土地使用证号、规划许可证号、建筑施工许可证号、产权性质、开竣工时间等相关信息予以公示,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3、各项目审批单位要加大对社会公众的政策宣传力度,特别是对于房地产开发建设类项目,要通过宣传单、宣传栏、明白纸等形式,教育群众提高对违法开发建设行为的辨别和自我保护能力,增强法律意识,消除信访隐患。

4、建立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诚信档案。凡在从事房地产开发、建设的企业、法人代表和实际控制人,一律由住建部门建立企业诚信档案,详细如实记录企业资质、经营活动情况、遵纪守法情况等内容,对违规操作、违法建设、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非法集资、虚假宣传等行为的,坚决清理出建设开发市场。

5、对批准向社会公开预售、销售的商品房,由住建部门严格审查开发企业的广告、宣传单,对未经审查且不符合项目实际、夸大其词、隐瞒相关信息的不实广告、宣传材料,一律不得公开发表、公布、散发,否则严肃依法追究相关企业和单位的责任。

四、实行监督举报制度

1、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分别建立违法建设项目监督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落实奖励政策,并对举报人予以保密。

2、各职能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责,对群众举报的违反规划、违法占地、违规建设等项目及时制止,严格查办,将违法行为制止在萌芽状态,减少后期治理难度。

3、抓好一批典型违法案件查处工作,特别是对于情节严重、影响恶劣、信访隐患突出的典型案件,要快查快办,公开曝光,营造严查整治的浓厚氛围和强大声势。

五、严格落实跟踪问责制度

1、构建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共同责任机制。规划、住建、国土、物价、人防、园林、消防、供电、供热、公安等相关职能部门应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抓好城乡规划建设和房地产开发监管工作,定期对项目进行检查,发现开发建设企业未按规划和审批要求进行开发建设的,必须及时纠正,限期整改;对非法集资、发生严重信访事件等重大违法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

2、加强对在建项目的管理。由住建部门牵头,召集规划、国土、发改等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在建的重点城建项目、基础设施项目和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一次全面梳理,从规划许可、施工许可、土地使用、资质条件等方面进行检查,凡不具备上述相关条件的,责令限期整改,在规定时间内没有整改到位的,严格按国家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3、落实责任追究。各相关职能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审核监管,对未经市政府审批同意擅自开工建设、或经市政府审批后由于监管不力仍然出现违法、违规建设的,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各环节涉及的相关监管部门启动问责程序,对违规审批和监管不力的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对相关部门责任人予以党政纪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