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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确保乡镇(街道)财政正常运转,调动乡镇(街道)发展经济和科学理财的积极性。加大对乡镇(街道)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增强乡镇(街道)财政保证能力,现就乡镇(街道)财政管理体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乡镇(街道)财政管理体制的主要内容
继续实行“核定收支基数、超收分成、欠收赔补”的办法,重新核定乡镇(街道)收支范围和基数。
(一)收入范围
1、地方税收的包干范围:各乡镇(街道)所属的集体、私营和股份制企业、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缴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部分、个人所得税%部分、城建税、资源税、房产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船使用税、税收滞纳金及罚款等收入。对原属于其它乡镇(街道)的企业迁入龙游、、开发区的,原收入基数不变,超(短)基数部分与城南工业开发区、龙游工业园区、街道、镇、镇财政按5:5分成(承担)。
2、增值税的包干范围:各乡镇(街道)所属的集体、私营和股份制工业企业所纳的增值税%部分(流通企业及个体户所纳增值税均不列入包干范围)。
3、以下收入不纳入乡镇(街道)财政体制收入
(1)省级企事业单位、县属国有企业、国有参股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及其下属企业(含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缴纳的各项税收;(2)建筑业、交通运输业、集吃住娱为一体的服务业、房地产开发企业、交易城个体工商户以及原不属于乡镇(街道)创办的改制企业税收;(3)大型连锁超市、物流基地企业税收;(4)对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单位,其优惠(减免、退税及财政补助等)部分;(5)国、地税稽查局和审计部门等查补的税收收入(含滞纳金和罚款)。
4、如遇国家税收体制等重大调整,收入范围需作相应调整。
(二)收入基数
年乡镇(街道)财政的税收收入基数按年-年各乡镇(街道)两年体制收入实绩(剔除门征等收入)的平均数确定。后两年的收入基数,均按上一年的收入基数实行环比递增,递增比例为%。
其中镇和镇实行经济强镇财政政策。从年起,镇和镇以年收入实绩为基数,一定五年不变。
(三)超收分成和短收赔补
1、乡镇(街道)财政的税收收入超过当年收入基数的,超基数县级所得部分,全部留给乡镇(街道)。
街道管辖的五家老工业企业(即、捷马、光华、亚伦、塔恩等企业)以年收入实绩增长%为年收入基数,后两年的收入基数,均按上一年的收入基数实行环比递增,递增比例为%。收入比基数增长县级所得部分,县财政与街道实行九一分成,即县财政得%,街道得%。
2、建立风险金制度。按各乡镇(街道)超收分成总额提取5%的风险金。风险金由县财政统一管理,作为各乡镇(街道)以后年度以丰补歉资金,实行报批使用。
3、完不成收入基数的乡镇(街道),短收部分同比例在历年风险金余额中赔补。
(四)支出范围
乡镇(街道)支出范围包括保证正常运转的行政管理费支出和规定的社会事业费支出。
(五)支出基数
1、核定支出基数的人员。以上年末各乡镇(街道)纳入县财政统发工资的人员和享受定期生活补助人员作为计算当年支出基数的依据。
2、核定支出基数的项目
(1)在编在岗人员经费,包括职务(岗位)工资、级别(技术等级)工资、薪级工资、岗位津贴、规范补贴、同城补贴、浮动工资、住房补贴、保留补贴、考勤奖、煤气补贴、自行车补贴、乡镇岗位津贴、冷饮费、福利费、工会费、住房公积金、独生子女费、考核奖(第月工资)、医疗保险金、离退休费、退职费、遗属补助以及乡镇(街道)安置的退伍军人每人每年元的定额补助。
同城补贴中考核奖部分,一类乡镇(街道)县财政不予承担,二类乡镇县财政承担%,三类乡镇县财政全额承担。乡镇(街道)增收节支奖不列入支出包干基数,从乡镇(街道)超收分成及非税收入免征调节金中列支。
(2)公用经费,实行分类分档核定。一类乡镇(街道)个(),每人每年元;二类乡镇(街道)个(),每人每年元;三类乡镇(街道)个(),每人每年元。
(3)小车经费,按县统一标准(万元/辆、年)和重新核定的车辆编制数安排。
3、支出基数实行包干。当年支出基数一经确定,除人员增减外,零星增资不作调整;乡镇(街道)有关人员凡符合上级明文规定的各项岗位津贴,由乡镇(街道)财政自行承担;全县性的工资调整由县政府另行研究确定。
4、临时性、一次性的补助支出,凭县政府抄告单或县财政局与各主管部门联合下达的支出指标,追加支出预算,不纳入乡镇(街道)财政支出基数。
(六)实行“三保两挂”财政政策
1、“三保”是保证乡镇(街道)收入基数的完成、保证当年乡镇(街道)财政预算内外收支总体平衡和消化部分历年债务。
2、“两挂”是在确保“三保”的前提下,县财政对乡镇(街道)财政实行超收分成补助和奖励挂钩的办法,按照超收分成补助的%奖励有关人员。
3、对历年税收欠收的乡镇(街道),县财政将继续采取在年末超收分成中扣回%的做法,用于消化以前年度的欠收,同时县财政将按:比例相应核销;若乡镇(街道)用其他资金核销的,县财政将按:比例相应核销。
4、建立偿债基金制度。对年末有债务余额的乡镇(街道),其超收分成的%专项用于偿还本级债务。
5、规范超收分成使用,强化责任。镇、镇、和两个街道对社区建设、小集镇建设、工业功能区建设、社会事业以及村级转移支付等支出的不得低于超收分成总额的%。
(七)乡镇(街道)非税收入暂不征收25%的政府调节金。
二、工作措施
(一)实行“乡财县管乡用”的财政管理办法
实行“预算共编、统一核算、集中收付、采购统办、票据统管”的财政管理方式,由县财政直接管理并监督乡镇(街道)财政收支。
(二)部门配合,进一步强化乡镇(街道)财政监管
财政部门要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建立完善的监管机制,对乡镇(街道)的预算编制、执行以及乡镇(街道)财政的收支行为等实施有效的监督管理。
审计部门要认真做好对乡镇(街道)财政的审计工作,建立任期审计与离任审计相结合的审计制度,并将审计结果作为评价考核领导班子和主要领导干部政绩的一项重要指标。
监察部门要加大对乡镇(街道)财政的审查力度,坚决制止铺张浪费。
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还必须密切配合,对乡镇(街道)财政出现《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的财政违法行为,必须及时制止、纠正,对情节严重的要严肃查处。
三、其他
(一)本财政体制一定三年不变,自年月日起实施。
(二)财政收支基数由财政局另行下达。
(三)本财政体制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