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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完善河道监管意见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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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完善河道监管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河道资源管理,健全河道管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县河道管理整治若干意见》、《关于加强河道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完善河道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把小流域砂石资源纳入“四统一”管理

严格执行《县河道管理整治若干意见》(政发〔〕号),江、溪、溪、溪等县域内小流域的砂石资源均由县河道资源管理办公室统一管理,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包、出让采砂经营权,严禁乱采、乱挖。对原有小流域砂石资源擅自发包、出让和开采的,开展专项调查,视情作出处理;对继续私下买卖、偷采乱挖的,将按纪依法严厉处置。

二、建立职责明确、分工协作的部门、乡镇(街道)联动管理机制

(一)在办理采砂相关手续上,实行严格的条件前置制度。

1、采砂业主取得合法采砂经营权并交纳相关规费后,由县河道资源管理办公室签署开采意见。

2、根据县河道资源管理办公室签署的意见,县工商局、供电局、水利局、国土局、地方海事处再予办理相关手续。

3、未经县河道资源管理办公室批准同意的,工商局不得办理其营业执照;地方海事处不得办理其水上水下作业许可证;供电局不得许可供电;水利局、国土局不得办理采砂(矿)许可证,不得许可其采砂码头、临时用房建设和砂料堆放占用土地。

(二)在管理执法上,实行主体牵头、多方参与、各司其职的工作机制。

1、县河道资源管理办公室要履行河道资源“四统一”管理的主体职能,加强河道资源管理。砂石资源的出让,由县河道资源管理办公室提出方案,并召集水利、国土、海事及相关乡镇(街道)会审后,实行公开出让;出让及开采中的政策处理、矛盾调处和安全监管、秩序维护,会同各乡镇(街道)及安监、公安、海事等部门负责落实到位。

2、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大执法力度,及时查处相关案件,严厉打击违法行为。

(1)对涉及毁坏耕地的,违法占用耕地堆放砂石料的,经查实后由国土部门处理。

(2)对涉及毁坏防洪堤坝、影响堤坝安全的,违规建设采砂码头的,经查实后由水利部门处理。

(3)对涉嫌违法犯罪的偷采行为,可通报公安机关提前介入,或直接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4)行政村、村民小组等私自买卖砂资源的,视情况移送县纪委(监察局)、县检察院查处。

3、实行采砂作业船舶年检年审制。由县地方海事处会同县河道资源管理办公室对采砂作业船舶进行日常抽检和年终验审,对无证照的船舶(包括挖砂船、吸砂船)坚决取缔;对年内有二次及二次以上偷采、超采及不按规定挂牌作业、不按指定地点停泊等不良记录的,两年内取消采砂作业资格。

4、实行砂石料运输车辆外运票证制。车辆在运输砂石料前,在所属砂场开具由县河道资源管理办公室统一印制的票据,并加盖砂场公章后,方可外运。未开据票证的车辆不得运输砂石料,一经查实,所运砂石料予以没收,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5、实行私自买卖、偷采乱挖等违规违法开采砂资源举报奖励制度,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三、严格规范采砂经营行为

(一)严格弃料平整、治理。砂石随采随运,弃料随堆随清,不准在河道内长期堆积,保持底平、坡顺、不影响行洪安全和航运畅通。弃料堆积汛期不得超过五天,非汛期不得超过三十天,县河道资源管理办公室将定期进行巡查。同时,由县河道管理办公室收取弃料治理备用金,亩以下为万元,—亩为万元,—亩为万元,—亩为万元,亩以上为万元。弃料在规定时间内按规定要求予以平整的,并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承包期限届满后,经县河道资源管理办公室会同所属乡镇(街道)验收后,退回备用金。不能及时平整弃料的,将备用金用于弃料平整。

(二)严格执行采砂经营相关规费的收缴。严格执行《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年月日国务院令第号)和《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办法》(水财〔〕号)收缴各项规费。采矿权使用费每年每户元,矿产资源补偿费按出让砂滩测算销售额的2%、采砂管理费按出让砂滩测算销售额的%在出让后一次性收取。在以上规费县级留成部分中由县财政提取%经费用于河道管理。对不缴纳相关规费的,不得办理相关证照,不得擅自开采,并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三)严格规范转让行为和采砂机械设备的使用。因故转让砂石开采经营权或者需增加、更换制砂等机械设备的,必须向县河道资源管理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否则视情给予相应处罚。

(四)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运输砂石、废料的车辆,应按指定的路线行驶。跨越堤防应按批准的道口进出,禁止在堤防上任意开缺口。

四、加强统筹协调,切实推进河道资源的管理工作

(一)成立县河道资源管理工作协调小组,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县河道办、公安局、水利局、国土局、交通局、供电局等有关部门分管领导为成员。各有关乡镇(街道)要确定一名分管领导,负责本区域内的相关工作。

(二)强化管理责任落实。实行乡镇(街道)、部门的河道管理绩效考评,并从砂资源出让金中按一定比例安排专项经费用于河道勘测、目标管理、举报奖励和河道资源有偿出让的公告、佣金,更好地保障河道资源的持续、有序利用和资源开采的安全、平稳。

(三)规范出让金村级返还款的管理使用。出让金返还村级的比例不变。在拨付上,由村里提出项目建设拨付申请,经乡镇(街道)项目审核、查验后,再予拨付,真正使之用于村级公益事业建设。

(四)加强河道资源管理工作人员的思想作风建设,实行区片监管责任制,把目标管理、责任、奖惩挂钩;健全管理工作制度,致力勤政廉政长效机制建设,造就一批素质好、作风硬的河道资源管理队伍。

五、本意见自下文之日起施行,由县河道资源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