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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人口计生监管意见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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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人口计生监管意见

为进一步提高和发展人口计生工作的成果,夯实工作基础,提升人口与计生工作水平,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上级要求,结合我办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为依据,以人的全面发展为中心,强化管理,优化服务,进一步夯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基础,稳定低生育水平,为全办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和谐社会营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二、实施方法 

(一)婚育管理 

1、未婚男、女青年。每年年初对年满18周岁以上的男、女青年进行核实,建立档案,动态管理,严禁非法婚姻和早婚早育。 

2、新婚人员。凡符合法定婚龄(男满22周岁、女满20周岁)的男女青年要求结婚的,到民政局婚姻登记处进行登记后,及时办理《计划生育服务手册》签订一孩注册协议,接受生殖健康服务,履行自己的义务。

3、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育龄妇女必须在申请前查体,确认未怀孕后方可办理申请手续。

(二)孕情管理

1、建立孕情跟踪档案,计划内怀孕在三个月内主动到计生服务站,接受孕期指导。 

2、已婚育龄妇女每年必须接受三次以上的孕情检查。随查访工作要及时全面完成,两个月进行一次汇总上报,两次没有随查访的人员必须落实,出现问题及时做工作处理,并汇报领导。

3、对未婚同居男女青年,村计生专职干部要及时掌握信息,上报计生科,单独建立每月的随查访服务。加强重视,杜绝非婚生育。 

(三)节育管理

1、凡生育的已婚育龄妇女,在生育后天至天内必须主动到计生服务站落实以长效为主的避孕措施。

2、严格把关取环制度。加强信息管理,对档案信息与实际措施不相符的人员重点管理。

(四)终止妊娠管理 

对发生计划外怀孕的必须终止妊娠。对符合照顾生育因医学需要人工终止妊娠的必须有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诊断证明,经上级计生部门同意,方可实施引产手术。非医学需要人工终止妊娠的计划内家庭,要吊销生育证不允许再生育二胎。

(五)信息管理 

1、计生专职干部每月将本村新婚、流引产、出生、孕情、落实措施、随查访、死亡等情况进行采集,如实上报。

2、计生科年初要与公安、民政、卫生、劳动等相关部门进行信息、数据人员的核对,做到信息互通、数据准确、人员不漏。 

(六)征收管理 

1、计生科对违法生育人员要坚持调查取证,严格测算,要采取思想的、行政的、法律的手段强化对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对拒不执行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2、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制度,任何村、个人不得截留和挪用社会抚养费。 

三、保障措施 

(一)人员保障 

1、分管负责人的职责。每个行政村在村委中明确一名负责人分管计生工作,其工作职责是配合支部书记、村主任抓好全村计生工作,与专职干部、共同完成每年度任务,及时了解和掌握计生工作动态,出现问题及时处理。对全村计生工作负责。

2、计生专干的配备。全办每个行政村配备一到三名热心计生工作、甘于奉献、思想素质好的计生专职干部。其工作任务是:协助村分管领导抓好全村的计划生育工作,确保各项工作任务完成,及时汇总掌握育龄群众情况,统计好本村每月的相关信息,如实按时上报计生科。

3、各村要根据村情配备两名以上计生小组长。及时了解掌握信息,配合计生专干完成工作。     

(二)经费保障 

办事处人口计划生育事业经费按上级要求投入到位,用于计划生育事业。各村要保证一定的计划生育经费和宣传及对外出用于流动人员的孕检费用。 

四、强化领导,明确责任 

(一)村委会职责 

年初办事处与村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年终由办事处计生科对各村委会进行考核,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是计划生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计生专干是直接责任人,全体村干部要落实包干责任制,实行孕检跟踪管理,坚决杜绝因孕情管理不到位而造成选择性生育和计划外生育。对因管理疏忽造成计划生育工作滑坡的,村两委会、村党(总)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分管负责人不得参加办事处综合评比和先进个人评选,对严重失职、渎职的责任人将给予降职或免职处分。 

(二)党员干部职责 

全体党员干部、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要做到包本人、包子女、包亲属,带头实行计划生育,带头参加孕情检查,带头处理计划外怀孕,带头落实长效节育措施。党员干部、单位部门工作人员本人发生计划外生育的,一律开除党籍、撤销职务、开除公职。子女计划外生育的,视其情节,也将给予相应的处理。对出现问题的党(总)支部,办事处党工委当年不批准党员指标。 

(三)包村干部职责

办事处各村的包村干部,应在包村工作中,对计生工作加大重视程度,认真指导和督促村里的计划生育工作,帮助计生人员解决计生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四)部门职责 

1、民政办。加强婚姻管理,维护妇女婚姻自由和权益,配合计生科把好新婚人员孕情史、生育史关,坚决制止和打击违法婚姻。 

2、卫生院。进一步宣传贯彻落实《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中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有关规定,制定和完善B超管理制度,与妇产科医师和B超操作人员签订责任状,强化对B超、终止妊娠、分娩、围产期保健的管理和服务,及时准确地向计生科反馈信息。 

3、派出所。准确提供本办事处范围内常住人口的出生年月,配合计生办做好流入人口的普查和登记,及时查验流入人口婚育证明。在办理户口迁移,申报新生儿落户、漏户申报户口及相关证件时,必须经计生办核实并出具相关手续后方可办理。及时查处阻挠破坏计划生育的案件,保障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不受侵犯。 

4、劳动、工商、城管等相关部门配合计生科抓好计划生育工作,在流入人口办证和购房时,要有户籍地或常住地计生办出具的相关证明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方可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