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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集体资金督管意见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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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集体资金督管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集体资金的督管力度,促使资金合理利用,现就加强村级集体“三资”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规范运作,发挥监督组织作用

健全村务监督委员会(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村民民主理财监督小组等组织,加强对村级集体“三资”管理的监督。村务管理监督委员会(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村民民主理财监督小组成员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条件由村民代表会议推选产生,按时换届,严格管理,届中出现缺额的要及时补推,成员名单必须报镇纪委备案。

村务监督委员会(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村民民主理财监督小组的设置、成员任职条件及管理严格按《市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规程(试行)》规定执行,实行回避制度,成员一般设至人。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村民民主理财监督小组作为村务监督委员会下设组织,成员之间可以交叉兼职,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可直接与村务监督委员会合并,除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外,其他成员不得由村干部担任。要加强管理,提供平台,保证各组织正确履行相应职责,发挥有效作用。

要规范村务监督委员会(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村民民主理财监督小组的运作,村级重大村务公决必须经村务监督委员会(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审查同意后,才能进入下一程序,村级招投标事项必须有村务监督委员会(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派员参与评标,工程验收结算必须经村务监督委员会(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审核同意。每村应设立集中报帐日,原则统一为每月第二个星期二,村民民主理财监督小组应到村办公室进行集中办公,每笔收支必须经村民民主理财监督小组集体审核签字后方可报帐,村报帐员制作村财务公开单后必须经村务监督委员会(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审核签字后方可公开。

村务监督委员会(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村民民主理财监督小组成员原则上不享受固定的误工报酬,报酬采取实误实记形式,工作突出的可给予一定的奖励,对不能正常参加村务监督工作的成员村党支部应及时组织调整。

二、规范程序,严格执行民主决策和管理、监督制度

严格执行村两委联席会议、党员首议制、重大村务公决制以及公益事业筹资筹劳“一事一议”等民主决策制度。严格按照决策程序操作,未按要求进行民主决策的事项不得进入下一程序。

严格执行财务审批、民主理财和村帐镇制度,实行财务支出事前审批制度,按照不同的使用额度,分别经村经济合作社社长、村两委联席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批准同意后方可支出,否则不予报销,大额资金支出报销时必须附会议记录。执行村帐镇过程中,要实行备用金审批制度,各村在领用备用金时必须填写备用金领取审批单,报镇村级财务管理服务中心负责人审核。报帐时应做到手续齐全,经手人必须取得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予报帐。

严格执行村务公开制度,一般村务做到随时公开,财务要做到每月公开,各村应在每月日前公开上月财务收支情况,实行收支逐笔公开,做到用途详细、数额清楚。财务公开一般应在向镇村级财务管理服务中心报帐前进行,集中报帐日各项收支事项经村民民主理财监督小组审核同意后,报帐员即可编制村财务公开表,经村务监督委员会(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审核同意后进行公开。

严格执行招投标制度。村集体各项重大工程发包、集体资产处置、大额采购均必须公开招投标,除按规定进入市、镇两级平台招投标项目外,其它项目也应尽可能的采取公开招标形式进行,杜绝暗箱操作。对特殊情况不能进行公开招投标的项目应报镇党政联席会议同意后,按决策程序报村两委联席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批准。

三、把握标准,自觉接受监督

严格执行重大村务公决和公益事业筹资筹劳“一事一议”的标准,对涉及大部分村民利益的“三资”管理事项、单项万元以上的非正常财务支出项目、价值万元以上的资产处置项目和工程建设项目,必须提交村民(代表)会议进行公决。

严格财务审批标准,村经济合作社社长审批标准应控制在元以内,村书记(经济合作社社长)主任联签标准应控制在元以内,村两委联席会议批准标准应控制在万元以内,具体标准由村制订并经村民(代表)会议通过。

严格招投标标准,村集体投资万元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万元以上的资产处置项目、元以上的集体采购项目均应进入镇招投标平台公开招标。万元以上工程建设、资产处置和采购项目应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招标。

严格控制非生产性开支,村级招待费、外出学习考察费用、包车费等非生产性支出要列入年度村级财务预决算,并报村民代表会议批准,年内实际支出须超过预算标准的必须报村民代表会议批准调整,未经批准的超预算支出由相关责任人承担。在财务公开中,对三项费用使用情况必须逐笔公开。当年三项费用超过集体经济总收入的村,要向镇党委作出书面说明。要严格控制村干部误工报酬支出,村主职干部工资报酬全部实行镇统筹统发,不得到村另外发放其它奖金福利。其他干部固定报酬基数严格控制在要求范围内,并报经村民代表会议批准通过,奖励报酬除按规定标准发放外,必须制订岗位责任制进行考核发放。通讯费包干使用,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有关部门出具要求村集体经济支付误工报酬的证明时必须事先报镇政府批准,未经批准的村集体一律拒付。村有关人员享受保险等待遇一律由镇政府统一安排,未经批准一律不得自行参加各类福利性保险。

四、明确责任,加强对“三资”管理工作的领导

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的责任单位,要切实负起“三资”管理的责任,严格执行民主决策、民主公开制度,自觉接受监督。村经济合作社社长是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发挥模范带头作用,抛弃特权思想,摆正位置,正确行使权力,充分发扬民主,自觉接受监督。村报帐员是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人,要当好社长和村两委的参谋,严格把好财务审核关,及时完成财务结算、财务公开方案制作,做好各类台帐,积极谋划增收节支途径。村务监督委员会(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村民民主理财监督小组要切实履行村民赋予的监督职责,严格把好各个关口,杜绝集体“三资”流失,防止各类违法违纪苗头倾向。

要按照《省违反村级财务管理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规定,落实相应职责,明确各自责任,有违反规定行为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党员责任人构成违纪的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加强村级审计工作。按三年一轮要求对村级财务进行全面审计,对群众反映强烈的工程建设、土地征用补偿费分配等问题要进行专项审计,村主职干部和财务人员离任的要开展经济责任审计。要加强审计结果运用,追回流失资产,追究违纪责任,健全相关制度,堵塞“三资”管理漏洞。

加强组帐村工作。落实相应的人员、制度、经费,全面加强组级“三资”的管理,切实保护群众利益,增强集体经济实力。

积极开展农村党风廉政建设“评星晋级”活动,以廉政建设促进和谐稳定,以廉政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夯实基层基础,创建中国幸福乡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