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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矿物油的随意处置一方面为小炼油等土小企业的生存提供了原料来源。同时对我市环境平安造成严重影响,矿物油属于危险废物(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编号HW08主要来源于机械、运输及油加工等各类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方法》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废矿物油的贮存、收集、转移和处置利用,有效控制和减少废矿物油的污染,消除非法转移、处置废矿物油带来的环境平安隐患,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调查摸底,建立管理档案。各县(市)环保局、各直属分局、三区环保局要对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HW08废矿物油的行业来源(附件一),对管辖范围内的有关行业及单位进行认真清查,建立完善的废矿物油产生单位管理台账(附件二),逐步实现动态管理。
二、如实申报,规范存放。产生废矿物油的单位应向环保部门如实申报废矿物油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利用等有关信息;临时存放废矿物油必须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要求装入容器内,并贴上危险废物标签,同时建造专用的危险废物贮存设施,防雨、防晒、防渗漏。
三、合法处置利用,确保环境安全。各单位的废矿物油必须交由有资质的单位集中处置利用,并填写《危险废物处置交接清单》(本市范围内处置利用时使用)禁止将废矿物油提供或者委托给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
转移废矿物油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跨省、市转移处置利用时使用),并向市环保局提出申请,经省、市环保部门批准后,方可转移。未经批准,擅自将废矿物油转移出省或市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市环保局负责对全市废矿物油的安全处置利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各县(市)环保局、各直属分局、三区环保局按照管辖权限具体组织实施,依法对违法行为予以查处,并于每季度5日前将上季废矿物油处置利用情况汇总(附件三)后报市局固废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