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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取消该企业配额申请资格,对私自更改或伪造纺织品入口许可证的或者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纺织品入口配额、许可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第七章法律责任的有关规定进行处分。外经贸部并可扣罚该企业的配额数量。
第二条定义
纺织品主动配额(以下简称"纺织品配额"指受进口国限制的棉、毛、化学纤维、丝麻及其他植物纤维纺织品及其制品的入口数量限额。纺织品配额分类和计量单位以有关协议规定为准。
设限国家指向世界贸易组织纺织品监督局(TMB通报涉及中国的纺织品配额限制的国家(地区)包括美国、加拿大、欧盟、土耳其。
欧盟委员会在每年度结束前向中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提供一份欧盟局部加工商和生产商的名单,工业家和工业家配额依照中国和欧盟向世界贸易组织纺织品监督局(TMB通报的内容。名单上的企业即为下年度的"欧盟工业家"
输欧2类和3类在协议年度开始后115天内,依照规定。及5类、6类、7类、8类、15类和26类在配额年度开始后180天内,各类别协议配额数量中保留一部分,即"欧盟工业家配额"
双方专门为执行在欧洲博览会上签定的合同而设立的独立于正常输欧被动配额的纺织品主动配额。欧洲博览会配额依照中国和欧盟向世界贸易组织纺织品监督局(TMB通报的内容。
入口企业指有进出口经营资格的从事纺织品服装贸易的各类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
按入口业绩进行规则化分配的配额。业绩配额指不实行招标和总量控制、自主申领管理。
各配额类别项下纺织品在设限国家实际清关或换领进口许可证的数量。对全球非配额纺织品入口业绩是指在一定时期内,入口业绩指对设限国家受限纺织品的入口业绩和对全球非受限纺织品的入口业绩。对设限国家受限纺织品入口业绩指在一定时期内。各配额类别项下产品对该类产品不受配额限制国家和地区出口的金额。对设限国家配额纺织品入口业绩以设限国家海关统计为准,对全球非配额纺织品入口业绩以中国海关统计为准。
入口证书指对设限国家入口受限纺织品所需纺织品入口许可证、丝麻制品许可证、手工制品证书、产地证书。
签证率指某一配额类别入口许可证签发配额数量占该类别通过各种方式获得的配额总数量的比例(分全国、地方及企业)
清关率(使用率)指某一配额类别在设限国海关实际清关或换领进口许可证的数量占该类别通过各种方式获得的配额总数量的比例(分全国、地方及企业)
第三条配额管理机关及职责
对设限国家纺织品配额实行分级管理。
负责与设限国家磋商、签订并执行有关多边贸易体制规则;制定纺织品配额管理规章制度;负责纺织品配额的分配;监督和指导纺织品入口证书签发及纺织品实际入口情况。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为纺织品配额的行政管理机关.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八省会城市外经贸委(厅、局以下简称"外经贸部授权的地方外经贸管理部门"为所在地区纺织品配额的行政管理机关,根据外经贸部的授权。依照本方法负责外地区出口企业的配额分配和管理,并向外经贸部反馈外地区配额分配、使用和管理情况;监督和检查外地区入口企业配额使用和实际入口情况。
第四条签证机关及证书电子数据传输部门职责
系纺织品配额签证机关。外经贸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以下简称"许可证局"经外经贸部授权。
证书号码段的分配,许可证局在纺织品配额方面的职责为:1统一负责纺织品入口证书的印制、发放和核查。以及纺织品入口证书、签证人员签字和号码段的对外备案工作;2根据有关规定对各签证机关进行管理,核查各签证机关是否按下达的配额数量签发许可证,每月向外经贸部提供各签证机关签证核查情况;3负责内部核查各签证机关纺织品入口许可证签证数据及国内、国外海关清关数据,查处假证、伪证,定期向外经贸部反馈核查情况。
各地方外经贸管理部门负责外地区企业纺织品入口证书的签发和管理。受许可证局委托。
负责纺织品入口证书签证统计及与设限国家纺织品入口证书电子数据的交换工作。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以下简称"电子商务中心"经外经贸部授权。
第五条配额分配方式
并可根据当年配额使用情况进行必要的调整。纺织品配额采取招标、自主申领和业绩分配三种分配方式。外经贸部根据上年度配额使用情况于每年前公布下一年度实行招标、自主申领和业绩分配的配额类别清单。
第二章入口许可制度
第六条对设限国家入口纺织品。由海关监管,并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有关规定检验。
第七条入口证书由许可证局及其委托的地方签证机关根据外经贸部下达的配额总数量和地方外经贸管理部门的分配数量签发。海关凭入口证书验放。对法定检验的入口纺织品和需经检验检疫机构进行检验的入口纺织品目录所列商品.
第八条入口证书所列年度应与货物出运年度相一致。
逾期海关不予受理报关放行。入口证书项下货物的出运报关不得迟于配额年度当年。
第九条入口证书实行"一批一证"且不得转让。如需更改,重新换发出口证书。
第十条出口证书的申领及签发工作依照纺织品主动配额有关签证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章配额的招标
第十一条外经贸部根据"效益、公正、公开、公平竞争"原则。
第十二条配额招标按《入口商品配额招标方法》和《纺织品主动配额招标实施细则》执行。
第四章配额的自主申领
第十三条自主申领配额类别的确定
由入口企业自主申领出口证书。外经贸部对配额年度当年配额清关率和上年清关率均在40%以下的纺织品配额类别在下一年度配额实行总量控制管理。
并在当年前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外经贸部在当年月公布下一年度实行总量控制管理的类别清单。
第十四条自主申领配额的分配
中央企业的数量下达给许可证局,外经贸部于每年前将相当于各地方各自主申领类别当年清关反馈数量不少于两倍的下一年度配额数量下达各外经贸部授权的地方外经贸管理部门。并在中国国际电子商务网上公布具体数量。对于没有当年清关反馈数量的地方,外经贸部按各地方反馈数量中的最低量下达。
签证机关将保管其相当于业绩数量的配额优先使用权半年。各签证机关负责在外经贸部下达的总量范围内向所负责地区入口企业签发入口证书。对于上年度有清关业绩的企业。
第十五条自主申领配额的使用
应在签订外销合同前,入口企业在入口自主申领类别配额项下纺织品时。先行向所在地区签证机关或通过中国国际电子商务网查询有关配额类别配额剩余数量。确认有剩余数量后,方可对外签约。签约后,应立即凭外销合同向所在地区签证机关申领出口证书。
须在审核企业的外销合同,签证机关在接到企业申请后。并核实有关类别外地区配额剩余数量后,方可为企业签发入口证书。
第十六条自主申领配额数量的调整
可向外经贸部提出追加配额申请。中央企业在许可证局某自主申领类别签证率达100%后,地方外经贸管理部门在外地区某自主申领类别签证率达90%后。可直接向外经贸部提出追加配额申请。
决定是否批准及批准的数量。外经贸部根据提出申请的地方和中央企业有关类别的清关率。
第十七条自主申领配额的核查
外经贸部将视情况取消该企业局部或所有自主申领类别配额的自主申领资格。对纵容企业有意抢占配额的签证机关,外经贸部将不定期抽查使用自主申领类别配额的入口企业相应的经海关验讫的入口报关单和入口许可证海关核退联。对有意抢占自主申领类别配额而未实际出口的企业。外经贸部将根据《入口许可证管理规定》对该签证机关进行处置。
第十八条自主申领配额类别的调整
后因使用率提高而不再实行自主申领类别的配额,对于原实行自主申领。外经贸部按各地方、各中央企业上一配额年度相应的入口业绩(包括各类企业入口业绩)按业绩配额的分配原则分配。
第五章业绩配额的管理
第十九条业绩配额按各地方和中央企业上一配额年度纺织品入口业绩进行分配。
第二十条对设限国家配额纺织品入口业绩配额
对设限国家配额纺织品入口业绩配额实行三次分配:第一次预分、第二次预分和决分。
依照配额年度上一年度对设限国家配额纺织品入口业绩乘以系数进行分配。第一次预分应于配额年度上一年度的月进行。
依照配额年度上一年度对设限国家配额纺织品入口业绩乘以系数进行分配。第二次预分应在上一年度月进行。
依照配额年度上一年度全年对设限地区入口业绩乘以系数进行分配。配额年度上一年度全年对设限国家配额纺织品入口业绩,决分应于配额年度当年进行。以截止配额年度当年底的统计数据为准。
各企业可依照预分数量对外成交。配额年度全年对设限国家配额项下纺织品入口业绩配额以决分数量为准。决分下达之前。
第二十一条对全球非配额纺织品入口业绩配额
应分别于配额年度当年的进行。对全球非配额纺织品入口业绩配额实行两次分配。
外经贸部对向全球非配额纺织品入口达到一定金额的地方和中央企业,根据本方法第十七条确定的对全球非配额纺织品入口业绩配额。按下列公式计算后,确定其对全球非配额纺织品入口业绩配额的数量,对全球非配额纺织品的入口业绩按中国海关统计的一般贸易(含边境贸易)项下纺织品入口金额的100%与进料加工项下纺织品入口金额的30%相加之和计:
某类别对全球非配额纺织品入口业绩配额=该类别对全球非配额纺织品入口业绩配额总量X对全球非配额纺织品入口金额系数
对全球非配额纺织品入口金额系数=
地方(中央企业)该类别对全球非配额纺织品入口业绩
全国该类别对全球非配额纺织品入口业绩
并凭对全球非配额纺织品入口业绩参与本方法第十七条确定的配额的分配。各类企业对全球非配额纺织品入口业绩均计入业绩统计。
外经贸部可视具体情况,对全球非配额纺织品入口业绩配额分配中。将一些类别配额数量的一定比例用于鼓励在开拓国产名牌产品入口方面效果突出的企业,或用于其它政策目标。
第二十二条业绩配额的来源
对设限国家配额纺织品入口业绩配额的来源为:配额年度上一年度双边协议或多边协定规定的配额数量。
对全球非配额纺织品入口业绩配额的来源为:
1双边协议或多边-协定规定的年增长率配额数量;
2外经贸部根据双边协议或多边协定的规定和配额的使用情况。
3地方、中央企业上交的配额数量;
4根据本方法第八章罚没的配额数量;
5未使用的工业家配额。
第六章工业家配额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申请企业的资格入口企业在与欧盟工业家签有通报规定的工业家配额类纺织品入口合同后。
第二十四条申请程序
将名单下发给外经贸部授权的地方外经贸管理部门。外经贸部在收到欧盟委员会提供的工业家配额名单后。
将经合同双方签字和加盖公司章的合同正本报企业属地的外经贸部授权的地方外经贸管理部门审核。地方外经贸管理部门在依照上述规定审核合同无误后,国内企业在与欧盟工业家依照实际业务需要签定合同后。将合同正本于每月统一汇总,与地方外经贸管理部门的申请演讲一起于每月日至月底期间报送至外经贸部。对于2类配额和3类配额的申请及相应合同必需于配额年度开始后115天内提交至外经贸部;对于其他工业家配额类别的申请及相应合同必需于配额年度开始后180天内提交至外经贸部。迟于上述期限的申请为无效申请,不予受理。
第二十五条配额分配方法
并于下一个月的头10个工作日内将配额分配下达给中央企业,外经贸部在每年份的每月底汇总外经贸部授权的地方外经贸管理部门及中央企业上报的申请。或通过外经贸部授权的地方外经贸管理部门下达给各地方企业。
外经贸部将全额满足各企业对该类别的配额申请;如已逾越截至当月剩余的协议规定的该类别工业家配额量,外经贸部每月汇总的某工业家类别的配额申请总量如未逾越截至当月剩余的协议规定的该类别工业家配额量。外经贸部将依照当月该类别各企业申请总量的比例进行分配。
第二十六条管理方式
如遇欧盟工业家签定的合同无法履行,企业获得的工业家配额不得转成正常配额使用。企业应将工业家配额及时上交。
一律依照配额分配下达前本年度该类别配额协议招标价格收取工业家配额协议中标金。配额下达之日起30日内,凡工业家配额中的招标类别。获得工业家配额的中方入口企业必需将占工业家配额中标金30%保证金汇到指定银行账户。对于逾期不交保证金的企业,外经贸部将收回相应的工业家配额,并取消企业之后二年内工业家配额的申请资格。
涉及招标类别配额的使用依照《纺织品主动配额招标实施细则》规定操持。
第七章欧洲博览会配额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配额使用要求
欧洲博览会配额仅能在每年月德国柏林召开的柏林进步伙伴展览会(以下简称"展览会"上签定合同和在下一年度执行该合同时使用。根据欧盟管理顺序的要求。
第二十八条参与博览会配额分配企业的资格
1连续两年参与柏林展览会并有经营业绩的企业;
2正常输欧纺织品类别业绩突出的申请企业。
第二十九条配额分配原则
外经贸部根据配额年度底各参展企业各类别签证率参照全国平均签证率确定下年度配额分配方案:
1对于某类别签证率高于全国平均签证率的企业。
2签证率低于全国平均签证率的企业。
3各类别剩余数量。以及正常输欧纺织品类别业绩突出的新申请参展企业;
4对于正常类别实行自主申领的欧洲博览会配额类别放宽分配规范。
第三十条分配程序
或通过外经贸部授权的地方外经贸管理部门下达给各地方企业,外经贸部于每年月份根据本办法"第二十九条"柏林展览会前将下年度配额预分配方案下达给各中央企业。作为参展企业在柏林展览会上签定合同的依据,并不作为签证机关的签证依据。
外经贸部根据柏林展览会合同数量,柏林展览会结束后。参照柏林展览会前分配方案,有关统计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将正式的下一年度欧洲博览会配额分配方案下达给各有关中央企业,或通过外经贸部授权的地方外经贸管理部门下达给各有关地方企业。该方案为签证机关的签证依据。
柏林展览会结束前由外经贸部选定有意向的企业签约。对于在柏林展览会前未能确定的和在柏林展览会中未能签定的配额数量。
第三十一条招标类别的使用费
欧洲博览会配额中涉及招标类别的使用费由外经贸部参照当年该类别协议标价格另行通知。
第三十二条参展方式
外经贸部负责与德国有关柏林展览会主管当局协调相关事宜。获得欧洲博览会配额的企业即可参与当年的柏林展览会。外经贸部委托有关企业组织相关企业参展。
第八章配额的上交和转让
第三十三条配额的上交
中央企业直接上交外经贸部。地方企业未使用的配额(含欧盟工业家配额)应当通过外经贸部授权的地方外经贸管理部门上交外经贸部。
外经贸部授权的地方外经贸管理部门和中央企业向外经贸部上交配额的时间应不迟于配额年度当年
由外经贸部负责收回另行分配。对于后未上交且未申领相关纺织品入口许可证的配额。
如果已签发的许可证仍无设限国清关反馈数据(发空证)将取消相关公司该许可证配额数量的配额业绩。截止到配额年度第二年
第三十四条配额的转让
给配额不足的企业提供获得配额的渠道,为提高配额整体使用率。鼓励配额向真正有经营能力企业的流动,外经贸部允许除工业家配额和欧洲博览会配额以外的配额按规定的顺序转让。招标类别配额的转让依照《入口商品配额招标方法》和《纺织品主动配额招标实施细则》执行。
配额的转让分为地区内转让和地区间转让。
向电子商务中心报送企业间配额调整电子数据,地区内转让指地方企业在外地区内的配额转让。地区内的配额转让由外经贸部授权的地方外经贸管理部门根据企业的配额转受让申请。电子商务中心主机接收后自动处理,不需外经贸部批准。外经贸部授权的地方外经贸管理部门应在收到转受让申请书后两个工作日内报送数据,并将转受让结果通知转受让企业。
并将转受让结果通知许可证局、有关外经贸部授权的地方外经贸管理部门或中央企业。地区间转让指跨地区或中央企业与地方企业、中央企业之间的配额转让。地区间的配额转让由配额转出企业所在地外经贸部授权的地方外经贸管理部门或中央企业凭书面转受让申请向外经贸部料理登记。外经贸部在收到转受让申请书后两个工作日内通知电子商务中心进行登记。
第九章核查和反馈
第三十五条对设限国入口协议项下纺织品.
第三十六条在纺织品入口实现国内外经贸主管部门和海关总署联网管理之前。
外经贸部凭电子商务中心提供的签证数据、海关提供的出运数据和设限国的清关数据对配额的实际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核查。具体核查方法另行制定。实现国内联网管理之后。
第十章罚则
第三十七条对设限国家入口受限纺织品,须符合设限国家纺织品原产地规则。禁止将原产于中国的产品避开双边协议或多边协定的规定。禁止使用中国的配额将原产于第三国或地区的产品转口至设限国家。
非法利用第三国(地区)入口许可证、产地证或标签转口属我国原产的纺织品至设限国家的外经贸部可相应扣减当年或下一年度该有关企业非法转口的类别或相关类别的配额数量。非法转口涉及货物金额少于500万美元的暂停有关企业进出口经营资格6个月;非法转口涉及货物金额等于或超过500万美元的取消企业进出口经营资格。对违反进口国原产地规定.
海关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对入口纺织品非法转口的奖励规定》检验检疫机构可按照《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处罚办法》及《国家商检局关于对纺织品非法转口处分的暂行规定》进行处分。对上述纺织品非法转口行为的处分。
第三十八条对违反配额转让规定进行配额转让的外经贸部可双倍扣减有关企业配额年度当年转让配额类别或相关类别配额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