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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货物经营的管理意见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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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货物经营的管理意见

第一条由外经贸部指定的企业(以下简称"指定经营企业"从事进口经营业务,了解国内外市场情况;

第二条实行进口指定经营管理货物目录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制定、调整并公布。

第三条实行进口指定经营管理的货物。非指定经营企业不得从事该类货物的进口经营业务。

第四条外经贸部依照公正、公开、公平原则确定指定经营企业。指定经营企业的数量逐年增加。指定经营企业名录由外经贸部公布。

第五条申请指定经营企业。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有相应的推销和销售渠道。

(三)具有进出口经营资格已满两年。

(四)外经贸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申请指定经营企业。

(一)指定经营企业申请表格;

(二)经年检的企业法人登记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四)有关进口指定经营管理货物的国内外供求和市场情况分析及本企业推销和销售渠道情况的演讲;

(五)外经贸部规定需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七条确定指定经营企业每年集中料理一次。具体顺序如下:

(一)外经贸部于每年确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增指定经营企业的数量;

(二)企业应于每年前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以下简称"地方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申报。

由中央企业报外经贸部;中央企业及其所属企业。

(三)地方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在年度增量内择优推荐。

中央企业于每年前将企业名单和申报资料报外经贸部;

(四)外经贸部于每年前确定并公布新增指定经营企业名单;

(五)取得指定经营资格的企业。并到工商、海关等部门料理相应的手续。

第八条边境贸易企业从事指定经营管理货物边贸进口业务。

第九条外经贸部对指定经营企业的指定经营资格实行年度检验。年度检验的时间、顺序和要求。

应提交本年度指定经营管理货物的进口经营情况演讲,指定经营企业料理年度检验时。以及按规定需提交的其他资料。

指定经营企业未能通过年度检验的外经贸部可以取消其指定经营资格。

第十条指定经营企业应当根据正常的商业条件从事经营活动。

第十一条非指定经营企业如需要进口实行指定经营管理的货物。

指定经营企业不得以非商业因素拒绝上述进口委托。

第十二条指定经营企业不遵守本方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外经贸部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暂停直至取消其指定经营企业资格。

第十三条指定经营企业被外经贸部暂停、撤销对外贸易经营资格的其指定经营企业资格同时被暂停、撤销。

第十四条指定经营企业如发生资产重组、改制或企业更名等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以下列方式进口指定经营管理货物的不受指定经营企业资格的限制:

(一)加工贸易方式进口;

(二)外商投资企业作为投资进口或生产自用进口;

(三)政府间贸易协议项下的进口;

(四)捐赠方式进口;

(五)外国政府贷款、世界银行及亚洲开发银行贷款项目进口;

(六)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换回物资进口;

(七)入口加工区、保税区进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