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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面广,建立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是一项系统工程。工作量大,市编制、工商、税务、物价、民政、教育、金融等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和配合,形成共识,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完成。
推动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工作,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印章业治安管理。依照公安部《关于贯彻执行〈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规范〉通知》公通字〔〕36号)和省公安厅《关于推广使用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的通知》公传发〔〕1116号)精神,结合我市印章业治安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用科技手段加强我市印章业治安管理,依照公安部《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规范》全市建立和应用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提高公安机关预防、发现打击伪造印章和利用伪造印章进行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的能力,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和生活秩序,更好地为我市的社会稳定和经济建设服务。
二、组织领导和运行机制
由主管治安的副局长任组长,全市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建设(以下简称系统建设)由市公安局在省公安厅金盾工程领导小组领导下组织实施。市公安局成立系统建设领导小组。治安警察支队长任副组长,下设办公室为日常办事机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治安警察支队,具体组织落实全市系统建设工作
全省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分为三级,依照省公安厅的要求。即省级、设区市级、县(区)级。设区市级系统主要具有印章审批、变卦、缴销与挂失,负责全市印章管理信息系统的数据管理、维护、统计、查询以及对印章制作单位的管理等功能;县(区)级系统主要具有印章审批、变卦、缴销与挂失等功能;省级、设区市级、县(区)级系统在各自管辖的印章制作企业建立授权终端。为此,市公安局设立印章管理分中心,分宜县公安局设立印章管理站,市公安局印章管理分中心和分宜县公安局印章管理站分别设立印章审批点,建立印章管理信息系统,对印章信息和印章制作定点企业进行管理。
⑴用章单位持有关证明向市或县公安局印章审批点申请刻章,系统建成以后。印章审批点经审查合格后出具《印章准刻证》
⑵用章单位持《印章准刻证》印章制作点办理交费、刻章手续。
⑶印章制作点按规定顺序将待刻印章信息输入印章管理信息系统,并将废品印章送交原印章审批点。
⑷用章单位到原印章审批点取回废品印章。
三、系统建设的时间和步骤
整个工作分为五个阶段:全市系统建设在年4月底前完成。
㈠宣传发动阶段:各级公安机关要加大宣传力度。采取灵活多样的方法,向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广泛宣传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对打击伪造印章和利用伪造印章进行违法犯罪活动,预防和减少利用假印章、假文凭、假证件进行诈骗活动案件的发生,维护广大群众和企事业单位切身利益的重要意义,使社会各界积极支持和配合系统建设工作。
㈡调查摸底阶段:各级公安机关深入到行业中去。将外地区印章制作企业特别是公章制作企业的数量、规模、经营状况、经营性质等基本情况摸清底数,实行登记,并将基本情况上报市公安局。
㈢清理整顿阶段:各级公安机关对印章业进行一次清理整顿。
㈣装置试用阶段:在全市铺开。各级治安、计算机(通讯)部门要积极配合投资公司落实系统建设所需的硬件设备、场地和管理人员,统筹布置,分批组织系统的装置和试用。要组织技术和管理人员认真学习公安部《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规范》及计算机与网络知识,训练掌握系统的操作和维护技术,确保系统正常、平安运行。
㈤联网阶段:系统硬件和软件装置试用之后。以充分发挥系统的管理、对比、查询功能。
四、新型防伪印章入网。
新成立的机关事业单位须凭上级主管部门的批文和介绍信到公安机关料理印章准刻审批手续后,从年5月1日起。刻制新型防伪印章;新成立的企业,必需凭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经公安机关批准刻制新型防伪印章。从年7月1日起,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国有、集体、个体、私营、外资、合资、股份制企业等经济组织,以及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团体等逐步更换防伪行政公章(含钢印)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法定代表人章等具有法律效力的印章,并进入“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国家有特别规定的印章除外)具体安排由市公安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五、新型防伪印章的刻制规定
必需到经公安机关批准的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制作企业刻制,新型防伪印章刻制。制作企业依照公安部颁发的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规范》规定的规格、样式制作。经批准的印章制作企业不得擅自刻制未经公安机关批准的公章,严禁未取得公章刻制止特种作业许可证的企业刻制公章,如有违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