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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贯彻中央关于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精神,有序推进我乡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进一步明晰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落实农民的经营主体地位,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确保收益权,充分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参与林业建设的积极性,进一步解放和发展林业生产力,推动传统林业向现代林业转变,加快林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总体目标。到*年10月底,全面完成全县农村集体林地的产权明晰、勘界发证工作,通过深化改革,完善政策,健全服务,规范管理,逐步形成集体林业的良性发展机制,实现资源增长、生态改善、林农增收、林业增效、林区和谐的总体目标。
(三)基本原则。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确保农民平等享有集体林地承包经营权;坚持统筹兼顾各方利益,确保农民得实惠、生态受保护、林业得发展;坚持尊重农民意愿,确保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坚持依法办事,确保改革规范有序;坚持分类指导,确保改革符合条件。
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明晰产权
1、在坚持集体林地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依法将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通过家庭承包方式落实到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确立农民作为林地承包经营权人的主体地位。对不宜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林地,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意,可以通过均股、均利等其他方式落实产权。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可视情况保留林地总面积10%以内的集体林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实行民主经营管理。
2、已经划定的自留山由农户长期无偿使用,不得强行收回,不得随意调查。
3、已承包到户的责任山,保持承包关系的稳定。林地承包期为70年。承包期届满,可以按照国家有关政策继续承包,通过完善和补充家庭承包协议书进一步明晰责任山面积、四至界线、权利和责任等。农户不愿意继续承包的,可在清理原合同约定的权责和义务后,交回集体经济组织。
4、林业“三定”时自留山、责任山已“两山并一山”的,可按林业“三定”政策予以区分,不能区分的,按责任山的形式予以确权发证。自留山、责任山以行政手段收归集体统一经营的,应当归还农户经营;按原状返回难度大的,应重新发包。
5、农户举家迁移,户籍未更变的,其自留山和责任山维持不变;户籍变更未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在迁入地未取得承包林地,其自留山和责任山可以继续保留;户籍变更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其自留山可继续保留或归还集体经济组织,责任山在承包期满后归还集体经济组织;承包期内不愿再经营的,可协商清理约定的权责和义务后,交回集体经济组织重新发包。
6、未承包到户的集体山林,按现户籍人口落实到农户承包经营。对不宜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林地和经济效益好、群众满意的集体林场,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意,可仍由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也可采取均股、均利等方式落实产权。
7、已经流转的集体山林,凡程序合法、合同规范的,要予以维护;对手续不完备,群众意见较大的,应当予以完善;对明显不合理,严重侵害集体和村民利益,经协商难以达成一致意见的,可通过法定程序予以纠正。
8、已征为国有土地的林地,原所发放的林权证,由被征用方村级基层组织负责收回交原发证机关进行注销,未交回的作为自动注销处理。
9、对权属有争议的林地、林木,要依法调处,纠纷解决后,再落实经营主体。
10、集体林产权明晰方式及承包方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
(二)勘界发证
产权明晰后,按照国家、省有关林地林权登记发证的规定,依法进行实地勘界、登记,核(换)发全国统一式样的林权证,做到林权登记内容齐全规范,数据准确无误,图、表、册一致,人、地、证相符,由林权权利人对林权证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予以核实确认,办理签领手续。对权属不清或者林权纠纷尚未解决的,暂不核(换)发林权证。
(三)放活经营权
实行商品林、公益林分类经营管理。农民可依法自主决定商品林经营方向和经营模式,生产的木材自主销售。对公益林,在不破坏生态功能的前提下,可合理发展林下种养业、森林旅游业等。
(四)落实处置权
在不改变林地所有权、林地用途的前提下,林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依法对拥有的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进行转包、出租、转让、入股、抵押或作为出资、合作条件,对其承包的林地、林木可依法开发利用。
(五)保障收益权
产权明晰后,农户经营自留山、责任山的合法收益归农户所有。征收集体所有的林地,依法足额支付林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作物和林木的补偿费等费用,要根据望政发〔*〕11号、望政办发〔*〕17号、望政办发〔*〕18号等文件要求,安排被征林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经政府划定的生态公益林,已承包到户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直接发放到户,未承包到户的要落实管护主体,明确管护责任,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要落实到本集体经济组织。
规范本竹产品税费征收管理。林业生产者销售自产的属于初级农产品范围的木竹产品免征增值税;对企事业单位从事林木的培育和种植、林产品的采集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对抚育间伐材、人工培育3年生以下的苗木、经济林产品、生产林化产品的原料、不以原木原竹为原料的林副产品、农民经批准采伐的自用材等免征育林基金。取缔所有违法违规的木竹收费项目,严禁乱收费,乱摊派行为。
(六)落实责任
承包集体林地,要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签订书面承包合同。乡人民政府负责林地承包合同管理工作。林地承包合同内容和式样均采用省林业厅统一规定的式样。
三、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政策措施
(一)完善林木采伐管理制度
1、修订完善森林经营方案,实行木材采伐指标分配公示制度,把木材采伐指标入村到户的分配纳入村务公开的重要内容。
2、保证速生丰产商品林和重点工程征占用林地采伐指标;胸径10cm以下的中幼林抚育间伐材不列入木材生产计划管理范围。
3、严格控制公益林采伐,依法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合理控制采伐方式和强度。
(二)规范森林资源流转
1、严格执行《湖南省森林资源流转办法》,加强森林资源流转监督管理。
2、在不改变林地用途的前提下,林地承包经营权人可采取抵押、入股、合资等多种方式流转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
3、流转期限不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同一森林资源两次流转间隔期限不得少于2年。
4、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的流转,必须在集体经济组织内进行提前公示,公示期30天,经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应当采取公开拍卖、招标的方式进行,不具备公开拍卖、招标条件的,可以采取竞争性谈判、协商的方式进行。
5、对农民自留山、责任山的林地使用权流转由林权权利人自主决定,流转后,农民与集体的初始承包关系不因流转而改变。
6、组织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组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对森林资源资产提供评估咨询服务。
7、规范森林资源流转审批和林权证变更工作。凡集体林权流转必须按流转规程操作,先流转审批后办理林权证变更手续。
(三)建立健全林业金融投资体系
鼓励金融机构开展林业信贷服务。金融部门要针对林业特点,开发创新林业金融产品,大力发展林业小额贷款,加大林业信贷投放。要健全林权抵押贷款制度,完善林业贷款财政贴息政策和林业贷款担保方式,优化贷款审批程序。
(四)建立健全林业社会化服务体系
1、完善森林保护、森林防火与病虫害防治长效机制,健全保护森林资源的各项规章制度。
2、鼓励龙头企业与林农建立起“公司+基地+农户”等产供销一条龙,贸工林一体化的林业产业发展格局,实现规模经营、集约经营。
3、发展林业专业协会,加强互助合作、自律管理、依法维权。
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工作步骤
全乡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于*年6月开始启动,至*年10月底全部完成,共分以下六个阶段进行。
(一)组织准备阶段(*年6月15日至*年6月25日)。成立乡林改领导小组和工作班子,制定林改《实施意见》和《工作方案》,召开全乡林改动员大会。
(二)宣传培训阶段(*年6月26日至*年6月30日)。通过会议、横幅、标语等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宣传林权改革的重大意义和有关政策,发动广大群众踊跃参与和支持改革,乡、村分别组织业务骨干进行培训。
(三)调查摸底阶段(*年7月1日至*年9月30日)。收集*年全乡林权证换发相关资料,对已换发打印的林权证进行纠错,未完成换发证工作的进行扫尾,掌握乡、村集体经营的林地、林木面积、四至、经营状况等基本情况,为林改工作正常开展打好基础。
(四)组织实施阶段(*年10月1日至*年5月31日)。按照“县直接领导,乡组织实施,村组具体操作,各部门搞好服务”的工作机制,上下联动,部门协作,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分工合作,精心组织。充分发挥村民自治权,由各行政村组织人员核实山林权属,面积和四至界线,全面落实林木所有权、经营权和林地使用权后,将结果张榜公布,二榜定案。权属确定后集体经济组织与林农完善或者重新签订林地承包合同书,并将权属落实情况登记造册,经乡政府审核后报县林业局登记,核发林权证书。
(五)检查验收阶段(*年6月1日至*年6月30日)。加强对改革实施情况的跟踪调查,及时发现和解决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改革工作基本结束后,由乡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及时组织检查验收,*年6月接受省、市、县级检查验收。
(六)完善配套阶段(*年7月1日至*年10月底)。主体改革完成后,切实搞好资源流转、森林保险、林权抵押贷款、林业体制改革等配套改革。
五、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保障措施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各村(社区)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重要性、艰巨性和复杂性,将其作为解决“三农”问题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一件大事来抓。各村(社区)要成立由支部书记任组长、村主任或分管农业的副职任副组长,相关人员为成员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副组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明确责任、加强配合。乡人民政府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列入对各村(社区)年终目标管理考核内容,各村(社区)支部书记为本行政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第一责任人,并要与乡人民政府签订责任状。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通力协作,积极主动支持改革。
(三)层层发动、广泛宣传。坚持舆论先行,层层召开林改动员大会,通过各种形式,广泛宣传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和有关政策。同时,要组织业务骨干进行培训。
(四)落实经费、严格监管。在市、县财政安排林改工作经费的基础上,乡财政按每亩一元安排工作经费。经管站要加强对工作经费使用的监督和管理,严禁截留、挪用,确保工作经费专款专用,确保林改工作顺利进行。
(五)严明纪律、确保质量。做到改革内容、程序、方法、结果公开,确保广大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严禁暗箱操作,以权谋私。严格按照改革程序统一标准,规范操作,对村(社区)实行目标责任管理,严格质量责任追究制度,严把质量关。
(六)强化管理,维护稳定。把保护森林资源安全,维护稳定贯穿于改革的全过程。针对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探索资源管理的新办法,切实加强林木、林地管理,严厉打击乱砍滥伐林木、乱征滥占林地等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要高度重视群众来信来访,及时处理农民反映的问题。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启动以后,集体林确权完成前,暂停一切集体经营管理的森林、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的流转;视情况还可暂停集体经营管理林木的采伐,防止借改革之机,侵占公有资产。对因工作不力,在改革中引发重大案件、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相关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