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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落实《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工作的意见》(京政发[2002]33号)文件精神,完善审计工作体系,使审计工作适应农村集体经济改革和发展的需要,结合本区当前的一些实际情况,特提出如下管理意见。
一、完善审计机构,充实审计人员,提高审计人员素质
第一条:乡镇均应设置审计机构;村和集体企事业单位可根据自身情况决定审计机构的设置。有条件的单位可设置审计委员会。
第二条:各单位均应配备相应的专职或兼职审计人员,确保独立完成职责范围内的审计任务。其中乡镇审计机构所配备的审计人员不得少于2名。
第三条:审计人员要经过考核,持证上岗。已领取审计证的审计人员每年要参加海淀区农村审计人员再教育培训,经区农经管理部门审验合格后,继续行使职权。
二、强化农村集体资产和村级财务审计,切实搞好农民负担专项审计,积极开展农村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促进审计工作向广度和深度发展
第四条:开展经常性的定期审计。以下几项工作每年至少进行一次,以乡镇审计机构为主,区农经管理部门抽查。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固定资产增减变动情况审计;集体土地征占收入管理使用情况审计;应收款项的回收情况审计;集体资产对外投资收益情况审计;各级财政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资金使用情况审计;合作医疗基金的收入使用情况审计。
第五条:开展举债事前可行性审计。各单位对外举债,数额较大的要向上级主管部门的审计机构申报,进行事前可行性审计。
第六条:开展举债经营效益跟踪审计,一年至少审计一次。
第七条:对集体企业拍卖收入资金的收取、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对集体企业的资产产权处置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对撤制乡村资产产权处置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八条:加强对村级“财务公开”真实性的审计监督,在每次财务公开前,乡镇审计机构要对有关报表上的各项数据进行审计确认;加强对“村账托管”情况的审计监督,区农经管理部门要对各乡镇托管站代管村级财务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抽查,加强对“村帐双审”情况的审计监督,区农经管理部门、乡镇审计机构要对“村帐双审”的村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抽查,做好审计结论的征求意见和审计结果的公示工作,并帮助村民理财小组提高相关知识水平。
第九条:搞好农民负担专项审计工作。对农民承担农业税和农业税附加情况、村集体生产公益事业筹资情况以及村级财政转移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对村级报刊订阅开支情况和村级招待费开支情况进行审计。
第十条:开展农村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负责人离任之前必须进行审计,审计工作由其主管部门的审计机构进行。有条件的地方可按年度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第十一条:各级农村审计机构应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把上述第四条至第十条列入年度工作计划,报上级审计机构备案,并由上级审计机构监督执行。区农经管理部门、乡镇审计机构可组织下属审计机构就一些事项进行联合审计。
第十二条:进行内部控制制度评审,发现管理漏洞并督促被审计单位完善监督管理制度;建立审计质量评价体系,促进审计工作标准化、规范化。
三、严格审计程序,促进审计程序规范化
第十三条:审计程序可分为准备阶段、实施阶段、报告阶段、处理处罚阶段、审计意见书和审计报告的送达与执行阶段、审计资料清理与归档阶段共六个阶段。
第十四条:认真进行准备阶段的工作:
1、编制审计项目计划;
2、组成审计小组、选派审计人员。审计人员不得少于2名;
3、编写审计方案;
4、制发审计通知书,通知书一般应于审计组进驻前三天送达被审计单位。
第十五条:做好实施阶段的工作:
1、进驻被审计单位,了解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取得有关会计资料;
2、盘点现金、银行存款等;
3、审查原始凭证、记帐凭证、帐簿、报表等。
第十六条:规范报告阶段的工作:
1、撰写审计报告初稿、内容包括:
(1)审计范围、内容、方式、时间;
(2)实施审计的简要过程及有关情况;
(3)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和财务收支情况;
(4)审计评价意见;
(5)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财务收支行为定性,提出处理处罚建议及其根据。
2、根据初稿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内查、外调,与被审计单位交换意见;
3、审计小组进行集体讨论后由审计组长定稿。
第十七条:认真对待处理和处罚阶段的工作,依据审计报告所列示的问题,确定处理和处罚办法。
第十八条:做好审计意见书与审计决定的送达与执行阶段的工作:
区农经管理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审计报告后30日内将审计意见或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单位或有关责任人,被审计单位或有关责任人员要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三个月以后对被审计单位所进行纠正的问题进行复查,对必要的问题可进行后续审计。被审计单位没有执行处理和处罚决定的,要进行通报或严肃处理。
第十九条:做好审计资料清理归档阶段工作,对审计工作底稿、审计报告草稿等有关资料,按建档程序建立审计卷宗,分类编号归档。
四、加强对审计工作的领导和制度建设
第二十条:各乡镇要把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工作作为农村工作的重要内容,列入党委、政府的议事日程,定期研究,听取汇报,认真解决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工作中的问题。
第二十一条:各单位要明确审计工作的主管领导。
第二十二条:加强对审计的全面监控工作。区农经管理部门每年初根据经济形势需要确定全年审计工作重点,指导乡镇审计机构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制定审计工作计划,并负责检查计划完成情况。乡镇、村级审计机构负责指导、检查下属单位审计机构的工作。
第二十三条:乡镇、村都要制定内部审计实施办法,并认真执行。
第二十四条:乡镇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
第二十五条:村集体经济审计工作和乡村集体企事业单位审计工作所需经费由本单位承担。
第二十六条: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机构在完成上级下达的审计任务的前提下,可按市场经济的原则,开展审计服务业务。
第二十七条:本意见由区农经站负责解释。
海淀区农林委员会
2003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