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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工商所(分局、队)、县局各科室(直属机构):
为加强对未按规定申请办理年度验照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未验照户”)的后续监督管理,依法对“未验照户”实施责令限期改正、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理,根据《个体工商户条例》、《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个体工商户验照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等规定,制定本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规范责令限期改正
未在规定期限内(每年1月1日至5月31日)向本局申请办理年度验照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法责令其限期改正。责令限期改正的相关工作由各工商所(分局)负责。
(一)责令限期改正的形式、方法和限期。“责令限期改正”的形式采用书面形式;方法为制作、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改正的限期至7月20日。
(二)《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的责令机关、责令日期和文书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的责令机关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责令日期为6月20日前;文书号为(“X”代表各工商所、分局)。
(三)《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的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应当按下列方式和要求送达:
1、直接送达。直接送达是指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具体样张见附件1)直接交付受送达人签收的送达方式。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字盖章,并注明收件日期。以下情况属于直接送达:
(1)经营者本人签收;本人不在的,由他的同住的成年家属签收。
(2)经营者本人向本局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
直接送达应在6月30日前完成。
未能直接送达,送达人员应当在送达回证上载明送达经过及未能直接送达的原因。(如:送达人员某某在某年某月某日的什么时间,用哪个号码的电话(手机)联系哪个(些)号码(主要是登记档案中记录的)联系经营者及相关人员未果,或到经营者的住所、经营场所寻找经营者未果(有见证人)等等。)直接送达原则上应当到经营者的住所地或经营场所地送达。
2、邮寄送达。邮寄送达是指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参见附件1)附送达回执交邮局用挂号信寄给受送达人的送达方式。有关要求:
(1)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与送达回证上收件日期不一致的,或者送达回证没有寄回的,以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2)邮寄应采用双挂号邮寄;邮寄时收件人地址为经营者住所。
(3)挂号邮寄工作在6月25日前完成。
3、公告送达。公告送达是指在采取上述方法无法送达,而以公告的方式,将需要送达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的有关内容告知受送达人的送达方式。有关要求:
(1)公告送达的载体为:县局外网、县局及各工商所(分局)对外宣传公告栏,也可利用《县报》。
(2)各工商所(分局)负责本单位“对外宣传公告栏”的送达公告;个监科负责县局对外宣传公告栏、县局外网,或《县报》上的送达公告。用照片形式做好“对外宣传公告栏送达公告”的证据固定工作。
(3)各工商所(分局)在邮寄送达寄出之日起15日后20日内以邮件的形式将“责令限期改正”公告及相关名单(必须符合要求)报县局个监科。
(4)公告送达应在6月25日前完成。
(5)公告的内容要求参见附件2、3。
二.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未验照户”在责令改正的限期内未予改正的,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相关工作要求:
(一)立案。“未验照户”逾期未改正的,以各工商所(分局)辖区为单位实行“一批一案,成批吊销,统一归档”的方法处理。承办机构为各工商所(分局)。立案时间为责令改正限期届满后3日内。
(二)调查。立案后5日内,承办人整理好案件相关材料,并提出行政处罚建议报批。
(三)告知。行政处罚建议批准后,制作并送达《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吊销营业执照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等。
《听证告知书》可以直接送达当事人,也可以采取邮寄送达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采取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以公告的方式告知。
1、直接送达。直接送达是指将《听证告知书》直接交付受送达人签收的送达方式。
直接送达应在行政处罚建议批准后15日内完成。
其它要求与直接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一致。
2、邮寄送达。邮寄送达是指将《听证告知书》附送达回执(参见附件5)交邮局用挂号信寄给受送达人的送达方式。有关要求:
(1)邮寄工作应在行政处罚建议批准后8日内完成;
(2)邮寄送达应采用双挂号邮寄;收件人地址为经营者住所。
3、公告告知。公告告知是指在直接送达、邮寄送达无法送达时,而以公告的方式,将需要送达的《听证告知书》的有关内容告知受送达人。有关要求:
(1)告知公告应在县局及各工商所(分局)的对外宣传公告栏、县局外网上公告,也可考虑在县报上同时公告。
(2)各工商所(分局)负责本单位“对外宣传公告栏”的送达公告;个监科负责县局对外宣传公告栏、县局外网,或《县报》上的送达公告。用照片形式做好“对外宣传公告栏告知公告”的证据固定工作。
(3)各工商所(分局)在邮寄送达寄出之日起15日后20日内以邮件的形式将“听证公告”及相关名单(必须符合要求)报县局个监科。
(4)公告送达应在邮寄送达寄出之日起15日后20日内完成。自公告之日起15日内,当事人不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听证公告的样张见附件6、7。
(四)处罚决定。作出吊销营业执照处罚决定,并在法定期限内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方式及要求:
1、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作出吊销决定之日起7日内送达。其余直接送达的规定和要求与直接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一致。
2、邮寄送达。无法直接送达的,应在作出吊销决定之日起7日后15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附送达回执(见附件8)交邮局用挂号信寄给受送达人。
邮寄应采用双挂号邮寄;邮寄时收件人地址为经营者住所。
3、公告送达。采取上述方法无法送达的,以公告的方式,将需要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有关内容告知受送达人。公告送达应在邮寄送达寄出之日起15日后20日内完成。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
各工商所(分局)负责本单位“对外宣传公告栏”的送达公告;个监科负责县局对外宣传公告栏、县局外网,或以及《县报》上的送达公告。用照片形式做好“对外宣传公告栏送达公告”的证据固定工作。
各工商所(分局)在邮寄送达寄出之日起15日后20日内以邮件的形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及相关名单(必须符合要求)报县局个监科。
送达公告的具体内容要求参见附件9、10。
三.相关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局个监科负责全局“未验照户”监督管理工作的统一协调和规范管理。各工商所(分局)要落实1名熟悉个体私营经济监管业务、责任心强、有一定办案经验的干部在分管所长(局长)的领导下,按照个监科要求有序开展工作,工作中碰到问题,及时与个监科联系和沟通。
(二)依法监督管理。对“未验照户”的监督管理要严格按照本意见的规定有序开展,确保证据充分、程序合法、文书制作规范、文书送达有效、案卷材料完整。同时,各工商所(分局)应在吊销公告之日起30日内将验换照成批吊销信息输入准入系统。
(三)强化督查考核。县局个监科要强化对“未验照户”后续监管工作的督查和考核,提高干部依法行政能力,确保工作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