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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科、室、所、队: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行政审批“两集中两到位”工作要求,本局对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认真清理,将本局所有行政审批职能划归行政审批科审批,行政审批科全建制进入行政服务中心办公,并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组织机构
分管领导
二、行政审批科职责:
负责实施对各类工商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单位的名称、注册登记、审定并颁发营业执照,以及商品展销会登记、户外广告登记、市场名称登记、动产抵押登记。负责对各类市场主体统计运行分析,指导企业争创知名商号,引导企业参加信用建设。
三、行政审批项目
行政许可事项(17项)
其中,第2、6、7、13项,登记权限在市工商局,为方便企业,本局做好前期咨询服务等工作,第12项现已分别登记为私营有限公司、个人独资企业、个人合伙企业。
非行政许可事项(1项)
四、行政审批流程
行政审批项目按照“审查、受理、决定”的程序审批,实行“一审一核”制,局授权行政审批科科长决定行政审批项目的核准。
(一)审查:行政审批科收到登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
(二)受理:经对申请材料的审查,行政审批科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1、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不需核实的,当场决定受理;
2、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但申请材料需要核实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核实的事项、理由及时间。
3、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告知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并决定不予受理。
(三)决定:对决定受理的申请,行政审批科应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
五、办理期限
为进一步强化服务意识,体现勤政高效的工商形象,行政审批科对审批事项的承诺期限由原先的十个工作日缩减为五个工作日(其中名称登记缩减为三个工作日),将目前的13项审批项目,设定为即办件1项、承诺件12项。
即办件:动产抵押登记。
承诺件:公司(分公司)登记(设立、变更、注销)、合伙企业登记及其分支机构登记(设立、变更、注销)、个人独资企业登记及其分支机构登记(设立、变更、注销)、广告经营许可、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及其分支机构登记(设立、变更、注销)、企业名称登记、非公司企业法人(营业单位)登记(设立、变更、注销)、企业集团登记(组建、变更、注销)、个体工商户登记(开业、变更、注销)、商品展销会登记、户外广告登记、市场名称登记。以上承诺件若能当场办结的,一律予以当场办结,若不能当场办结的,必须在承诺期限内(七个工作日)办结。
六、本实施意见自二〇一三年七月一日起正式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