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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中省郴驻资各单位:
为切实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建设,规范统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省统计管理条例》规定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的意见》文件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规范统计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充分认识统计工作的重要性
随着我市非公有制经济的迅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统计工作已成为政府统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而部分非公有制企业统计力量薄弱,统计报表存在“催而不报、报而不全、全而不实”的现象。同时,我国当前的统计调查体系是以政府统计和企业统计为主体,民间统计是薄弱环节。推行统计制,是强化统计基层基础工作的需要,是做好新时期统计工作的有效手段,有利于逐步形成“强化政府统计、监管企业统计、扶持民间统计”的统计工作新格局。
明确统计的权利和义务
(一)统计人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
(1)依照《省统计管理条例》的规定,由统计调查对象委托的统计工作事宜。(2)根据业务需要,查阅被对象的有关财务会计资料和文件,查看业务现场和设施。
(3)向当地统计行政机关查询或订阅有关统计工作的政策、法律、法规和相关统计资料。(4)制止被人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等统计违法行为,并及时报告市统计局。
2.义务
(1)应当加入市统计协会,并积极参加统计协会组织的业务培训,提高统计工作水平。
(2)协助委托人建立健全各项统计管理制度,并解答有关统计法律法规方面的咨询。(3)依法对委托单位各种统计资料进行分析、整理、上报,并对其负法律责任。
(4)统计人在接受统计检查时,必须向统计执法人员出示《统计证》和《统计资格证》。
(5)必须管理好委托单位的统计资料,不得泄露对象的商业秘密。
(二)统计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
(1)委托统计机构或统计人从事统计业务活动。
(2)查阅机构代为上报的本企业统计报表,对严重失实的统计数据,可不予认可,并向市统计部门举报。
2.义务
(1)配合统计人员为搜集本单位统计数据而进行的统计调查活动。
(2)向统计人提供真实的生产、经营情况和财务会计资料,并对所提供的统计原始资料负责。
(3)不得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数据,不得授意统计人实施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三)统计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
(1)依法从事统计业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2)执行统计业务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和诚信原则。
2.义务
(1)对统计人员进行管理,解答统计对象提出的有关统计业务方面的咨询,协助统计单位维护统计的合法权益,科学规范其统计行为。
(2)对从事业务过程中形成的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及其他应当归档的统计资料,应当在业务完成后整理归档,并及时向委托单位移交;对统计对象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3)对报送的统计数据质量负责,承担由于技术、管理原因而导致统计数据失实的法律责任。
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市规范统计工作领导小组,由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王卫东任组长;市政府办党组副书记、副主任罗孝明,市统计局局长彭卫东任副组长;市发改局、市物价局、市经信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统计局、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房产管理局、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质监局、中国人民银行支行等单位分管统计工作的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市统计局,由市统计局副局长何辉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规范统计的日常工作。
(二)明确工作职责。按照“市人民政府组织协调,市统计局负责牵头,市有关部门分头实施”的原则,各成员单位要明确一名具体分管领导,落实责任,形成合力,齐抓共管。市政府办负责规范统计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协调工作;市统计局负责对统计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负责统计数据的检查评估和汇总上报工作,对不能做到依法定期向统计部门提供统计调查资料和报送统计报表的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户,要求其委托统计机构实行统计;市财政局负责统计工作经费的落实;市工商局负责统计机构的审批工作;市质监局负责统计对象组织机构代码的审批工作;市物价局负责审批统计收费有关事项;市发改局、市经信局、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房产局、市民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中国人民银行支行等成员单位负责协助做好规范统计相关工作。
(三)强化督促检查。由市统计局会同市政府督查室组成规范统计工作检查组,不定期对各乡镇(街道)的统计工作推行情况、统计基础工作、统计数据质量等进行督促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