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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推进我县现代服务业发展,根据中共县委、县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加快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文件精神,现就加快我县服务业发展提出如下政策意见:
一、着力培育引进服务业重大项目
(一)鼓励发展重点服务业投资项目。县级服务业重点项目是指符合服务业发展导向目录和商业网点规划,新建、改建、扩建实际投资额(不含土地出让金)在5000万元以上的县内企业投资和县外招商引资项目(不含房地产项目,下同);其中投资2亿元以上的为重大项目。
(二)对国家、省确定的服务业扶持项目,一次性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
(三)对列入县级重点服务业项目,其中涉及现代物流、产业服务平台、投资创业园、商贸综合体、专业市场等生产性重点服务业项目,在其竣工开业后,按实际投资额(以实际财务支出为准,下同)的2%比例给予奖励,单个项目最高限奖150万元;涉及其他服务业重点项目,按实际投资额的1.5%比例给予奖励,单个项目最高限奖100万元。对投资额(不含土地出让金)在2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服务业项目,在其竣工开业后,按实际投资额的1%给予奖励,单个项目最高限奖50万元。
(四)对经营场地采取租赁形式的服务业项目,租赁营业面积在20000平方米以上的,在其正式营业两年后,给予50万元奖励。
(五)鼓励工业企业分离发展服务业,具体参照县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工业企业实施主辅分离的意见》执行。
(六)加快重点区块“退二进三”试点工作,具体参照县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区工业用地优二进三的实施意见》执行。
(七)加大县服务业重大项目建设推进工作考核力度,对于项目年度建设推进工作突出单位予以奖励。
(八)对地方产业经济起到较大带动或推动作用的现代物流、专业市场、科技平台等生产性服务业项目,实行“一事一议”。
二、积极扶持服务业重点企业
(一)每年在银行业、非银行金融业、房地产业、信息服务业、交通运输业、批发业、零售业、专业市场、咨询服务业、技术服务业、住宿和餐饮业、文体创意、旅游休闲和居民服务等行业中,根据入库税收、就业人数、企业规模、能源消耗、带动效应等情况,分别确定1至5家为服务业重点企业,由县委、县政府予以表彰。
(二)对首次被评为省、市、县服务业重点企业(房地产企业除外)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
(三)对账务健全、按时申报统计报表的限额以上服务业企业,且属于省、市、县服务业重点企业(房地产企业除外)的,以其上一年实际缴纳税收为基数,每年缴纳税收增幅超过10%的地方留成部分,由县财政给予全额奖励;其中新办限额上企业按其当年缴纳税收地方留成50%给予奖励(在其第二年获得限额以上服务业企业资格并较上年缴纳税收有所增长的前提下予以兑现),最高限奖均为100万元。对于非省、市、县服务业重点企业(房地产企业除外),符合上述标准的,奖励金额减半兑现,最高限奖50万元。
(四)建立服务业企业治安重点保卫制度,将部分重点企业列入保卫名单。
(五)每年在服务业企业中开展“十大优秀企业家”评选活动,并由县委、县政府予以表彰,对首次被评为“服务业十大优秀企业家”的,给予5万元奖励。
(六)每年从服务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中安排100万元,有计划地组织部分县服务业重点企业负责人、服务业行业协会负责人和从事服务业工作的各级干部有针对性地赴国外学习考察和进行国内短期培训学习,开拓企业家的视野和思路,提高各级干部开展服务业工作的能力。
(七)鼓励服务业企业兼并重组,做大做强,对其在合并、分立、兼并等企业重组过程中发生转让企业产权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移行为,营业税征收按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政策意见》有关规定执行。
三、明确重点扶持产业发展方向
(一)重点发展现代物流业
1、凡引进全国排名前50位或者世界排名前100位的物流企业落户本地的,给予引进乡镇(街道)或者经济开发区20万元奖励。
2、对在我县设立注册营运一年以上、运力总规模1万吨以上,并按规定足额缴纳税收,守法经营,安全管理规范,近12个月内未发生重大水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航运企业,给予专项资金补助:年营运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按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地方留成45%和所得税地方留成60%的标准,由县财政予以补助;年营运收入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按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地方留成55%和所得税地方留成70%的标准,由县财政予以补助;年营运收入5000万元以上的,按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地方留成60%和所得税地方留成80%的标准,由县财政予以补助。对于单船开票纳税的船舶,按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地方留成40%和所得税地方留成60%给予补助。对无特殊原因而经营期不满五年提前歇业关闭、注销税务登记移往县外或抽调资金空壳挂号的,取消奖励兑现资格。
3、对首次被评为5A、4A级物流企业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
4、对仓储面积首次突破8万、4万、2万平方米的物流企业,一次性分别给予40万元、20万元、10万元补助。
5、对集装箱业务年标箱首次突破10万、5万、3万标箱的物流企业,一次性分别给予50万元、25万元、15万元奖励。对拥有集装箱车辆首次突破100辆、50辆、20辆的规模货运企业,一次性分别给予35万元、20万元、5万元补助。
6、对拥有大型厢式货车首次突破100辆、50辆、20辆的规模货运企业,一次性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2万元补助。
(二)大力提升传统商贸业
1、凡引进全国排名前50位或者世界排名前100位的商贸流通企业落户本地的,给予引进乡镇(街道)或者经济开发区10万元奖励。
2、鼓励打造商业特色街。新建或改造提升具有业态集聚、客流量集中、商业氛围浓厚、特色鲜明且长度不低于500米的商业特色街,按规定进行店面装修,并服从广告管理,经验收合格后,给予所在乡镇(街道)20万元奖励。
3、对总部在、连锁直营门店35个以上的连锁经营企业,一次性给予15万元奖励;其内部采取电子化结算方式的,再给予5万元奖励。
4、对首次被评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商业示范社区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
5、对基础建设投资额上亿元的新办重点市场,在市场开业第一年,对市场举办者以其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地方留成为标准,由县财政给予全额补助,第二年、第三年减半补助,每年最高限补100万元。
6、对投资额1亿元以上的新办市场或成交额10亿元以上的重点市场的商铺或摊位,经金融机构和市场举办者认可,可以办理商铺或摊位使用权质押登记和质押贷款。
7、鼓励农产品批发市场发展。年交易额1亿元以上的,给予10万元奖励;交易额5000万元以上的,给予5万元奖励。
8、对首次被评为省五星、四星文明规范市场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奖励。对首次获得省重点市场和区域性重点市场称号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
9、鼓励汽车4S店发展,对引进奔驰、宝马等顶级国际汽车品牌4S店的,给予每家30万元补助;汽车4S店用地使用权出让起始价按评估价格实行公开挂牌出让。
(三)鼓励发展文化产业
1、积极鼓励和支持民营资本以独资、合资、特许经营等方式兴办文化产业。对新办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的文化创意、休闲体育企业,按每平方米3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最高限补50万元。
2、培育文化产业新兴业态,大力发展信息软件、动漫游戏、新闻出版、休闲体育、会展中心等文化新兴产业,在立项、投入、用地、税收、融资等方面给予支持。对新设立或新引进的文化创意和休闲体育等企业经认定后,自认定之日起三年内,以其缴纳的税收地方留成部分为标准,由县财政予以全额补助,每年最高限补50万元。培育和发展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对首次被评为国家、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园区)的文化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励。
(四)积极培育旅游产业
1、对首次被评定为国家5A级旅游区或国家级风景名胜区、4A级旅游区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奖励。
2、对首次被评定为五星级、四星级旅游饭店和国家级绿色饭店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和5万元奖励。对首次被评为五星和四星餐馆的,分别给予20万和10万元奖励。对首次被评为省级文化特色主题酒店的,给予10万元奖励。对引进国际品牌酒店管理机构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
3、对首次获得国际社资格的旅行社,给予10万元奖励。对首次被评定为五星级、四星级品质旅行社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首次被评为全国百强、省五十强旅行社的,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奖励。对取得四星级以上资质的旅行社,优先参与政府旅游外包服务。
4、对首次被评定为全国工农业旅游示范点、省旅游强镇(乡)、省旅游特色村的,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10万元奖励。
5、每年选择2家已完成规划编制、发展前景好、具有示范带头作用的县级以上农家乐特色项目,进行重点扶持。对首次被评为省级“农家乐”特色村(点)的,给予20万元补助。
(五)推进发展金融行业
1、积极引进县外优质金融机构来我县设立分支机构,积极扶持各类为中小企业投融资服务的担保和投资机构,增强信贷市场活力。对在我县新设立的法人金融企业,给予30万元补助;对外地银行在我县新设立的分支机构,给予10万元补助;对外地银行在我县新设立并营业税、所得税均缴纳在当地的分支机构,给予20万元补助。
2、对银行、保险、证券、期货、典当、担保等金融机构,每新增地税收入100万元,给予2万元奖励。
3、对我县重点政府性投资项目实现信贷投入的,按当年贷款月均余额的万分之一给予奖励。
(六)积极扶持社区服务业
1、培育发展物业管理龙头企业,做好物业管理示范项目;加大社区卫生室、社区服务部等生活性服务业配套建设,对社区服务业配套设施建设突出的社区,给予一定的奖励。重点规范家政服务业,着力推进月子医院、社会养老院等新兴的生活性服务业发展,整合社会资源形成集聚效应。
2、对首次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物业管理示范项目称号的,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
(七)加大扶持中介信息服务业
1、对新引进的经认定从事数据处理、交换、分析等专业信息服务企业,自开业之日起六年内,以其缴纳的税收地方留成部分为标准,前三年给予100%的补助,后三年给予50%的补助,每年最高限补50万元。
2、对新引进的网络运营服务、增值服务和软件服务企业,自开业之日起三年内,以其缴纳的税收地方留成部分为标准,第一年给予100%的补助,后两年给予50%的补助,每年最高限补50万元。
3、对总投资额500万元以上的新引进及新办电子商务企业,以及在我县新注册、实际投资额300万元以上的广告会展企业和会计税务、科研开发、律师、咨询认证、科技中介()、融资租赁、资产评估、专业培训等各类中介服务企业,自开业之日起三年内,以其缴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为标准,第一年给予100%的补助,后两年给予50%的补助,每年最高限补50万元。
4、对为本县鼓励产业提供相关专业技术培训的新引进培训机构,自开业之日起三年内,以其缴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为标准,给予50%的补助,每年最高限补50万元。
(八)逐步做强总部经济
加快总部经济基地培育建设,具体参照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总部经济基地建设的若干意见(试行)》执行。
四、着重推进服务业产业提升
(一)鼓励企业内部信息化改造
1、对企业外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和构成无形资产的软件,其资产折旧或摊销年限最短为两年;被认定为年度企业信息化应用示范项目,项目总投资额50万元以上的,给予当年实际完成信息化项目建设投资额10%的补助,每个示范项目最高限补50万元,且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
2、对于服务业企业建立独立电子商务应用平台,且正常运行,其硬件及配套软件实际投资额50万元以上的,按投资额的20%给予补助,最高限补50万元。
(二)积极推动公共服务平台
1、重点扶持对全县产业发展、民生改善具有明显带动或推动作用的服务平台。
2、支持服务业行业协会建设,引导服务业企业自我规范,以骨干企业为龙头组建行业协会,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服务、协调和行业自律作用。对年度工作成绩突出的行业协会给予一定的奖励。
(三)稳步推广服务业标准化体系
1、每年选择一批服务业企业开展标准化试点工作,并予以重点扶持。
2、围绕我县重点发展的服务业领域,引导服务行业在执行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基础上,制订实施高于上述标准的企业标准,增强服务能力和市场竞争力。对牵头制订并完成国家标准、行业(或地方)标准的企业以及研究开发和检验检测等技术机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专项补助;对制定和修订标准的主要参与企业以及研究和检验检测等技术机构,给予5万元专项补助。
3、鼓励行业和企业开展质量提升活动,对国家、省级立项的质量赶超标准化重点项目,在获得国家、省级财政资金补助的基础上,再给予50%的配套资金扶持,最高限补分别为50万元、30万元。
五、大力优化服务业发展环境
(一)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完善统分结合的工作机制,健全服务业发展联席会议制度。县第三产业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综合管理、综合规划、政策制定和统筹协调等职能,协调解决服务业发展中的突出问题;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并加强相互之间的协作和配合,对已经明确的政策抓好落实,对需要制定专项政策措施和实施细则的要抓紧研究制定,成熟一项,出台一项。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也要建立完善相应的服务业工作组织协调机构。
(二)强化要素保障。服务业用水、用电、用气价格实现与工业同价,部分非赢利性行业更要优于工业。在制订年度用地计划时,要根据本地服务业发展需要,优先安排用地计划指标,逐步增加服务业建设用地总量,确保占年度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20%以上。对经济转型具有重要带动作用的研发设计、仓储物流等生产性服务业用地与工业用地“同地同价同方式”供应。
(三)放宽市场准入。服务业企业首期注册资本达到3万元以上,且不低于注册资本总额20%的,其余部分注册资本可以自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文化、旅游、农业开发机构、中介服务企业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型企业组建企业集团,其母公司最低注册资本放宽到1000万元,母公司和子公司合并注册资本可放宽到3000万元。大力扶持服务外包产业发展,对《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未包含的新兴服务业,除前置许可项目外,可根据企业申请,灵活核定能体现其行业和服务特点的企业名称和经营范围。
(四)简化审批程序。凡新设立服务业企业,对有明确前置审批条件的,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工商受理、抄告相关、并联审批、限时完成”的要求,由县为民服务中心在规定的工作日内牵头协调办理(消防设计审核及工程验收等另有规定的行政许可除外)。对涉及基本建设申报程序的重点服务业项目开辟“绿色通道”,在立项审批、用地出让、建设管理、竣工验收等环节,实行全程优质服务。各有关部门要统筹兼顾、加强协调,在法律法规许可范围内,从简从速办理审批手续。
(五)做好统计保障工作。加强统计台账和规范化建设,做到数出有据,保证源头数据质量。各乡镇(街道)要建立健全服务业统计工作机制,制定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加强统计业务培训,提高统计人员业务素质和工作水平。
六、其他事项
(一)意见扶持的企业必须是在注册(独立建账、在纳税),且依法经营、照章纳税的服务业法人企业;项目必须是在投资建设。奖励、补助要适当考虑税收贡献情况,兼顾行业平衡。凡当年存在偷漏税、违章建筑、侵权、仿冒等违法违规行为而受到有关部门查处,以及当年发生重大安全生产、食品安全责任事故、违反其它“一票否决”事项的企业(单位),不得享受本优惠政策。
(二)符合本意见规定的对象按同类别从优、从高、不重复计算原则享受扶持和奖励。已享受特殊政策优惠、县相关专项资金的,不再依本意见予以扶持和奖励。
(三)本意见中所称“以上”、“突破”均含本数,所称“一次性”,是指资格升级类事项按不同等级资格予以全额兑现,数量提升类事项按数量节点予以补差兑现。
(四)本意见中所指缴纳税收地方留成均指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中地方留成部分。
(五)本意见奖励扶持政策按年度予以兑现,由企业提出申请,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签署意见,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县第三产业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再由县第三产业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会同县财政局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核查确认,报县第三产业管理领导小组集体同意后予以兑现。
(六)本意见出台后,原《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县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扶持航运企业发展意见的通知》文件同时废止。此前出台的相关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七)本意见由县第三产业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2012年7月19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