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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是优化产业结构、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重要途径。为进一步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实现我县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省、市有关政策,结合我县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改善发展环境
(一)放宽市场准入。积极引导和鼓励民资、外资进入服务业各领域,凡国家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的服务行业,都允许各类投资进入。教育、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社会保障、医疗卫生、体育、建设等部门对本领域能够实行市场化经营的服务,要放宽市场准入、清除进入壁垒。
(二)降低准入门槛。降低一般性服务业企业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除法律、法规和依法设立的行政许可另有规定外,一律降低到3万元人民币。对创新性、示范性强的服务企业,在营业场所、投资人资格、业务范围等方面可再适当放宽条件。除有特殊规定外,服务企业设立连锁经营门店,可持总部出具的连锁经营相关文件和登记材料,直接到门店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和核准经营范围手续。
(三)提升服务职能。各职能部门要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简化抵押登记,借贷双方认可的抵押物,可以不通过第三方评估直接登记,抵押登记存续期可延长至3年。
(四)拓展发展空间。允许工业企业利用闲置厂房、厂区发展服务业,具体按《县“退二进三”项目暂行规定》执行。
二、强化要素支撑
(五)土地要素保障。编制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县域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时,要保障服务业发展用地。制定年度用地计划时,要逐步提高服务业用地比重。加强服务业用地价格评估机制创新研究,降低经营性服务业用地成本。
(六)加强信贷支持。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开发和推广适应服务业发展需要的个性化金融产品,扩大对服务业的信贷投入。对服务业重大项目优先安排信贷资金,优惠贷款利率。
(七)税收减免优惠。严格执行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认真落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促进第三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发挥税收政策作用支持企业创业创新的若干意见》等有关服务业税收减免优惠政策。
三、加强资金扶持
(八)财政资金扶持。县财政每年安排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扶持我县服务业发展中的薄弱环节、关键领域和新兴行业。
(九)培育和提升主导行业
1、商贸市场业
鼓励建设各类专业市场、交易市场;引导市场改造提升,改善市场环境;鼓励发展农副产品超市,逐步取缔马路菜市场;鼓励发展我县特色产业的网上交易市场;鼓励创建星级文明规范市场;鼓励建设规范化农产品检测室。
鼓励引进大型品牌连锁超市、大型专卖店、高档购物中心等现代零售业态,对世界五百强服务业企业、中国服务业前100强企业(商业、旅游等经营性、非垄断性行业)来我县设立分支机构或投资建设大型项目,卖场面积超过5000平方米或营业总面积超过10000平方米的,从营业之年起,前三年给予企业所得税县得部分全额补助;引进上述企业投资大型基本建设项目的,经县政府研究,一次性补助不低于1000万元。
鼓励引进世界著名品牌、国家级品牌餐饮企业,引进和建设高档酒店宾馆(四星级以上),土地出让金县得部分由县财政给予扶持;鼓励发展会展业和开设汽车4S店;鼓励特色农副产品商店向县外发展;推进“千镇连锁超市、万村放心店”工程和“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建设。
2、现代物流和交通运输业
鼓励新办第三方物流企业,优先安排物流企业用地,物流项目落户工业园区(功能区)的,按一般工业用地挂牌出让土地;鼓励建设各类配送中心;鼓励物流企业(包括大型运输企业)更新设备,提升业态,上等级、上规模。
3、旅游休闲业
鼓励宾馆、酒店、旅行社等旅游服务企业做大做强、评星创优,创建绿色饭店;鼓励旅行社拓展客源市场;鼓励旅游景区(点)提档升级,创建国家、省级生态旅游示范区、文明景区、工农业旅游示范点;创建“十百千”工程,争创省旅游强镇、省特色旅游村。
鼓励发展“农家乐”旅游(由“农家乐”主管部门制订专项扶持政策)。
4、房地产业
鼓励房地产企业创建国家、省、市级康居示范工程;引导规范物业管理,提高物业管理水平;对缴纳地方税收贡献大(1000万元以上)的前二名房地产企业给予表彰奖励。
5、金融保险业
鼓励银行机构来我县设立分支机构,鼓励银行向乡镇设立经营网点。
6、广告业和中介服务业
培育扶持广告龙头企业做大做强,促进广告企业提升市场竞争力。鼓励广告经营单位通过公益广告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鼓励引进国内外知名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研发等专业服务机构和中介机构。
7、信息服务业
推进企业信息化建设,企业外购软件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的,其资产折旧或摊销年限最短为二年;鼓励发展信息服务企业(含软件、信息咨询、互联网信息服务企业等)。
8、教育培训业
大力发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职工在岗培训和转岗培训、劳动技能培训等。鼓励服务业企业培训人才提升素质;对培训质量高、业绩突出的培训机构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办学经费补助。
9、文化产业
挖掘传统文化,培育发展文化产业(由文化主管部门制订专项扶持政策)。
(十)品牌建设和管理提升
1、服务业品牌建设
鼓励企业创建品牌,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鼓励企业积极申报、使用注册商标,扩大全县服务业商标注册总量。
2、提升管理水平
鼓励企业推进信用建设、创建消费者信得过单位、通过ISO14000系列、SA8000社会责任等认证,提升管理水平。
(十一)行业协会建设。积极培育服务业行业协会,完善行业自律机构,充分发挥行业协会服务、监督、协调、自律等作用。
(十二)重点项目投资补助
对鼓励发展的服务业领域中新建、扩建项目进行补助。经投资主管部门立项或备案,投资额在1000-3000万元的项目,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30万元;投资额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对投资超亿元的大型服务业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由县政府研究后给予特殊政策扶持。
项目投资补助主要扶持非财政性投入的经营性的基本建设项目和设备购置技改项目。
(十三)其他新出现的具有示范效应、带头作用的服务业项目,由县现代服务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认给予一定奖励或补助。
四、加强保障措施
(十四)加强组织协调。充分发挥县现代服务业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作用,切实加强对全县服务业发展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和综合协调。进一步明确部门责任分工,加强部门之间的协作,合力推进服务业发展。各乡镇(街道)要落实分管领导,配备专职工作人员,明确工作职责,街道和中心镇要在经济工作中突出抓好服务业的发展。
(十五)完善工作机制。服务业办公室制定服务业发展年度工作要点,编制年度服务业重大项目计划,确定目标,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各有关部门是推进服务业各行业、各领域发展的责任主体,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对本部门本行业的谋划、指导、监管。
(十六)加强统计监测。各部门要按照我县服务业统计调查工作部门分工规定的职责,加强行业运行监测分析,完善部门之间信息交流和共享机制,及时、全面、准确地掌握服务业发展动态,按时报送统计资料。统计部门要建立和完善服务业统计指标体系和统计制度,进一步做好服务业统计工作。
五、附则
(十七)享受本意见扶持的服务业企业(单位)必须是在注册(独立建帐、在纳税)、财务制度规范、依法经营的企业(单位)。对存在偷漏税、侵权、仿冒等违法违规行为而受到有关部门查处的,以及当年发生重大安全生产、食品安全责任事故和违反其它“一票否决”事项的企业(单位),不得享受本优惠政策。非鼓励性行业不享受此优惠政策。
(十八)对企业同一事项涉及多项奖励的,按奖励额最高的一项执行;同一事项已由上级进行补助或奖励的,不再重复奖励。
(十九)本意见具体奖励办法由现代服务业领导小组组织相关部门另行制订。
(二十)本意见由县现代服务业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十一)本意见自之日起执行,原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