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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村(居)党支部、村(居)民委员会,镇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机关效能建设,严肃工作纪律,转变工作作风,着力规范镇、村(居)、机关工作人员行为,确保党委、政府中心工作及各项工作目标落到实处,经研究,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适用范围
各村(居)党支部、村(居)民委员会和镇直各单位全体工作人员
二、工作原则
镇纪委组织专门人员采取定期与不定期检查和专项督查等方式,凡发现有违反相关规定者,一律从严、从重、从快查处,并于第一时间公开曝光,以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能。
三、督查内容
1、严禁超时限、低标准完成交办事项,镇纪委跟踪督查,对所交办事项完成情况与目标考核挂钩,记录在案,及时公布,按季度兑现奖惩。
2、严禁在办公室从事非公务活动。每查到一次罚款100元,并及时用大屏幕曝光。
3、严禁擅自脱岗、离岗或不按规定值班值守,每查到一次罚款100元,并书面检讨由纪委办公室备案,对造成工作损失的将进一步追究责任。
4、严禁工作日午间饮酒(招商引资除外)。每查到一次罚款500元,并书面检讨由纪委办公室备案,视其情节给予党、政、纪处分。
5、严禁利用公款大吃大喝、铺张浪费。纪委、财政、农经定期不定期组织检查、审计,发现问题立即严惩。
6、严禁参与赌博,违者给予党、政、纪处分,情节严重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7、严禁在点名、学习、开会期间通讯工具发生铃响,如发生一次罚款50元,两次以上罚款100元。
8、严禁请假无批准手续,迟到一次罚款50元,缺席一次罚款100元,并到镇纪委说明情况,对工作造成损失的将进一步追究责任。
9、严禁关闭手机、小灵通等正常工作联络工具,保持通讯畅通,违者每次罚款50元。
10、严禁乱摊派、乱收费、乱罚款,一经发现,严肃查处。
11、严禁在工作中有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行为,违者将依据相关考核管理办法予以严格兑现。
12、凡在参加上级会议等重大活动中出现迟到、早退或不按规定着装等违纪行为被通报查处,或在日常工作中被上级部门明查暗访发现、新闻媒体曝光的个人及行为,违者每次罚款1000元,并追究相应的行政责任。
四、本实施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