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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党(总)支部、村委会:
为切实增强党员干部勤廉履职意识,保证各级党委、政府有关基层建设各项制度规定的有效落实,促进农村经济社会事业稳步健康发展,根据市委、市政府相关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在全镇农村建立驻村勤廉督导工作制度。现就开展驻村勤廉督导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建立“以蹲点分工干部为主体,以驻村督导为形式,以监督、指导、调查、协调、处置为基本职能”的勤廉督导工作机制,着力改进基层党员干部工作作风,密切党群干群关系,为推进我镇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和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有力保证。
二、驻村督导员
根据驻村勤廉督导员岗位要求、政治素质、业务能力等条件,我镇明确全体镇蹲点分工干部为驻村勤廉督导员(以年初分工文件为准)。
三、督导内容
(一)重大政策贯彻落实情况。督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各级党委、政府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中心工作任务完成情况,村“两委”班子及成员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等。
(二)民主公开民主管理情况。监督检查村集体“三资”管理及信息化平台运转情况,宅基地划分、救灾救济款物发放、低保户确定、新农村建设项目等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重要决策情况,党务、村务、财务等各类公开情况,村民直评村官和村“勤廉指数”测评质询问题整改落实情况,村务监督委员会作用发挥情况等。
(三)服务经济社会建设情况。引导所驻村制定中长期建设规划;指导因地制宜发展高效特色农业、养殖业及工业、服务业;协助村“两委”做好平安创建、文明创建等社会管理工作。
(四)协调解决民生问题情况。实地了解群众生产生活状况,掌握群众所思、所忧、所盼;积极开展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和化解工作,及时帮助协调解决农村土地流转、征地拆迁、资源开发、强农惠农政策落实、环境卫生、食品药品安全、教育收费、社会保障等涉及民生领域的热点难点问题。
(五)党员干部作风建设情况。监督检查《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及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市委、市委“十项规定”、镇党委“八项措施”关于作风建设等方面规定的学习贯彻执行情况;配合做好村干部违纪违法问题调查处理等。
(六)根据上级组织和群众的要求,对其他事项进行督导。
四、督导时间及方式
镇统一确定督导时间为星期五,不少于半天。督导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参加相关会议。督导员将参加驻在村“两委”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及其他重要会议,参与村重要事务讨论,确保重要决策程序规范,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群众利益;参加村“两委”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掌握党员干部队伍思想情况。
(二)深入走访调研。以“三解三促”活动为载体,督导员经常走访老干部、老党员、企业负责人、困难户,主动接待群众来访,全面熟悉了解所驻村总体情况,纠正党员干部勤廉履职过程中不规范行为,有针对性提出整改措施;围绕新农村建设、社会管理等相关工作,组织专题调研,为镇党委、政府及驻在村建设建言献策。
(三)介入矛盾处理。督促村“两委”解决疑难问题和突出矛盾的同时,积极介入、帮助协调;短期内不能处理的问题,及时向镇党委、纪委报告,做好跟踪联系,直至问题解决。
(四)参与重要活动。参与驻在村各项经济合同的签订、项目招投标、重要招商策划组织等经济活动,组织、参与村民直评村官和“勤廉指数”测评、勤廉双述、民主评议等活动。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各村及督导员要充分认识做好勤廉督导工作的重要意义,把推进督导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有机融入到党(总)支部各项中心工作,做到同部署、同推进、同落实。把深入推进驻村勤廉督导工作作为增强党对农村工作领导的重要途径,作为落实农村党风廉政建设的得力抓手,作为推动农村科学发展的有效措施。
(二)健全组织领导。镇成立由纪委书记任组长的督导领导小组,建立健全村干部勤廉督导工作述职、讲评、情况分析制度等,强化对村干部勤廉督导工作的领导。镇督导领导小组每月末要集中听取督导员的工作情况汇报,及时掌握面上的督导工作开展情况,对村民反映的重点问题和村务工作中遇到的突出矛盾,研究解决处理办法。
(三)提升队伍素质。镇纪委要会同各村建立勤廉督导员管理台账,对督导工作情况进行动态管理。要建立健全培训制度,采取跟班学习、专业培训、相互交流等形式,镇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督导业务和技能培训,确保督导工作有效深入开展。要加强督导员牢固树立群众观念,深入实际,深入群众对待群众既要热情耐心,又要坚持原则,不随意表态;既要深入实际,深入群众,又要持之以恒,不流于形式;既要问寒问暖,又要解决实际问题,不得违反纪律。
(四)严格考核奖惩。镇党委、镇政府将勤廉督导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对各村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内容,由镇纪委牵头加强对勤廉督导员工作考核,制定考核细则,公开考核结果。对工作成绩突出、群众认可的督导员,给予表彰或奖励;对群众测评得分较低、责任心不强、工作成效不明显的,要及时采取试勉谈话、工作调整等措施;对督导工作中失职、渎职,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以及督导工作中有违规违纪行为的,要视情节追究其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