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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强化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责任,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按照《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细则》的要求,结合局所属各单位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提高责任意识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是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一项基础性制度,是加强领导、形成反腐倡廉整体合力、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要保证。各单位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增强反腐倡廉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做到有计划、有部署、有检查、有落实,并于半年、年终向局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提交党风廉政工作自查报告。
二、明确责任分工
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行目标分解、责任共担。局党委年初与各单位签订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状,并于年底对各单位工作的落实情况进行考核。各单位上报局党委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责人为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班子内部和管辖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总责;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联络员负责单位重大事项、自查情况的汇报工作。
三、抓好责任考核
1.考核内容。主要为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包括组织领导、廉政教育、制度建设、廉洁自律和民主测评五个部分(考核表见附件)。
2.考核方法。采取汇报、述职述廉、召开座谈会、民主测评、查看相关资料等方法进行。
3.结果运用。考核结果作为单位目标管理考核,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四、严格责任追究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在考核和调查的基础上进行。领导干部及相关工作人员有违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行为,由局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提出意见,报局党委审批后,由纪检监察部门按职责和权限调查处理。对于积极采取措施、挽回损失、消除影响和对发生的违法违纪问题及时报告、主动揭露、配合查处、积极纠正、认真检讨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分;对于渎职失职、麻木不仁和对发生的违法违纪问题不报告、不查处、隐瞒真相、弄虚作假、推卸责任的要从重或加重处分。
五、落实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局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局长任组长,副局长、纪检组长、党委委员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纪检组长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抓好责任制落实的督促检查、考核等各项日常工作。
(二)落实廉政规定。各单位要积极带领本单位干部职工认真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精神,定期分析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状况,切实从源头上治理和预防腐败行为的发生。